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俗话说,祸从口出。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的影响力较普通民众更为广泛,效果更为明显,理应更慎重地发表自己的言论。而前几年饱受恶评的部分网络大v,现在唯恐天下不乱的花边新闻、八卦营销号,都依然游走在侵犯他人权利的边缘,甚至已经对他人造成侵权。当然,这不仅是侵权问题,更是公众人物和媒体对道德底线与职业操守的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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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是论文完成之前开始的,被搁置了许久。想到这个话题的原因自然是每天都能吃到瓜的微博,令人不禁想要质问那些营销号和一些粉丝数量大的博主,断章取义扒名人黑料或者见风使舵地顺便踩一脚,以博取眼球的意义何在,对社会和网络的积极作用何在?于是,我分别在中国司法案例网和openlaw上以“公众人物  名誉权”为关键词对指导案例进行检索,浏览了为数不多的公报和参考案例之后,选取两个和大家分享。

一.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

方舟子与崔永元因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论战而最终对簿公堂的事件可谓尽人皆知。我也在指导案例里看到了这起让群众吃了许久瓜的案件判决书。

2013年9月,方舟子与崔永元因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论战,各自发表针对对方的若干微博言论。2014年1月21日,方舟子诉崔永元侵犯名誉权,遂后崔永元提起反诉。二人的争议虽因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并不意味着由此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可以收到言论自由的保护。首先,法院认定双方不侵权的言论,包括有关转基因问题上的相关指责,公众人物、崔永元公益基金应容忍的言论,有合理依据、无明显恶意的言论以及引用、转发他人微博且不明知也不应知引用、转发内容侵权的部分。再者,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微博部分,包括明显缺乏事实和依据的言论,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即明显超出言论的合理限制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范围,贬低、侮辱对方的人格尊严。

最后,对双方言论侵权性质的总体认定为,双方从正常讨论社会议题发展为恶意人身攻击,均有借机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没有承担起公众人物对自己网络言行负责,符合人们对社会公众人物的期待,均构成侵权。最终判决双方分别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总数相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诉讼合理支出。

微博具有发布内容短小精简,即时表达对人对事感想,满足大众分享自我需求的特点,与正式媒体相比,微博上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浓重,对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更宽。由其具有影响受众不特定性、广泛性的自媒体特点,对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要综合考虑发言人的具体身份、言论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

微博大v或者知名人物,拥有更多受众和更大影响力,其应当承担更大注意义务,与此同时,公众人物对隐私和名誉承担的容忍程度也比普通民众要高很多。因此,公众人物理应容忍的部分不能随意地控诉他人侵权,而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和容忍义务,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的部分也应积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给口无遮拦的营销号或公众人物以严厉的警醒。

二.新闻媒体的侵权行为认定

2009年12月,河南省南阳电视台将市民徐庆芳老人因房产争议与其二儿子徐国玉长期闹矛盾之事件作为一个社会新闻素材进行采访并制作了三期《白发老人的伤心事》节目在《宛都播报》栏目播放。节目中报道,徐庆芳老人认为其儿徐国玉不按协议将本属于老人的房屋还回老人名下,不赡养父母,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徐国玉履行协议。节目中显现,85岁的老人及其他儿女情绪激动,对徐国玉夫妇表示愤慨。老人连续诉说徐国玉夫妇不孝。节目最后,主持人说道:“据说,现在徐大伯想要回自己的房子希望还是很大的,这点呀,咱们大家伙不用担心。不过呢,房产恢复认定以后,我看徐大伯应当对二儿子说一句话:快滚,马不停蹄地滚,想滚多远就滚多远。我在这儿还想补充一句:什么玩意儿,甭说对不孝子眼不见为净了,对影响到咱正常生活的噪音也必须毫不犹豫地请它走开。”徐国玉夫妇以节目主持人的上述评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视台及记者徐罡、主持人白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内容所反映的事件、人物客观真实。节目主持人白虹所作的评论,其言辞也来源于原告徐国玉父亲徐庆芳本人的诉状中,表达了一个新闻记者对事件中人物的义愤,言辞虽过于激烈,确有不妥之处,但并未达到能够造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同时,电视台在针砭时弊、弘扬社会正气方面进行宣传报道,主观上并无故意,客观上虽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但尚达不到侵害名誉权的程度。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新闻侵权不同于一般个体的侵权行为,是指大众传播媒介由于新闻报道、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理或措辞不当而造成的对其报道对象正当权益的损害。新闻名誉侵权具有四个要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由此可见,新闻媒体只有违背了真实性的审查义务,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因过失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才构成侵权。反之,新闻媒体没有歪曲事实、不实报道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且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为依据,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作为一个曾经常刷微博的追星女孩,说一点对微博热词、营销号、新闻等等媒体传播的题外话吧。新闻传播有其自身的规律,从一个社会热点的产生,到报道、发酵,再慢慢从公众视野中消失,被大部分民众遗忘在脑后。而如今信息爆炸、信息真假难辨,以及娱乐新闻等也早已理所应当的进入了新闻媒体大军,在互联网无处不在的世界使新闻愈发娱乐化。正如《娱乐至死》里面所讲的,更多的人现在只是把新闻当作一种娱乐,很快就被抛在脑后。但是唯恐天下不乱的不实新闻,造谣成本依旧较低的虚假新闻,甚至是以紧跟社会热点、抓住民众心理为炒作卖点的一些新闻,总能引起一大群人跟风泄愤一般的发出自己的声音。

作为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但是,媒体掌握强大的舆论导向作用,仅仅是批评监督,满足公众知情权吗?微博上,抑或不止微博,每天乌烟瘴气,很多普通人都在借着媒体爆出的各种新闻将自己身上的负能量发泄出来,这就像工厂排污一样,不加节制地把自己的负外部性转嫁给整个社会承担。媒体对于公众的教育、导向作用发挥出来了吗?如果网络成为了每个人躲不了的生活必需,那么就希望新闻、媒体、有影响力和更大话语权的公众人物,以及每个人都能像在生活中、面对面那样控制自己。在监视下做出的善不是道德高尚,在以为没有人管的时候仍然能做自己该做的才是真正的道德。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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