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发期权 约定不明行权难

文/冀芳芳

编者按

股票期权是股份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份、股票,设定期权应当以出资额为基础。

实践中,很多有限公司操作不规范,也采用股份的方式,但没有说明这种股份和出资额之间的对应关系,或者有时候在公司内部某些文件中有所说明,但员工不掌握该证据。

发生纠纷的时候,员工若无法举证证明股份和出资额之间的计算方式,员工获得的所谓股份就无法对应相应的出资额。法院就可能以标的物不明确无法裁判为由,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员工也就无法行权。

◆ 关键词:

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 案情介绍:

◎ 2011年6月13日,陈喜与上海引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引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6月13日至2014年6月12日;执行标准工时制,如需要陈喜加班,引跑公司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以股票期权、年终奖金等形式向陈喜支付加班费。

◎2012年2月7日,陈喜与引跑公司签订《股票期权合同》,约定:引跑公司拟在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陈喜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对引跑公司创立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引跑公司承诺以公司的股票给予陈喜期权激励,至少不低于5万股。

随后,引跑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向陈喜发出聘任书,承诺陈喜在引跑公司工作满6个月即可获得5万原始股(股票期权)。

有限公司发期权 约定不明行权难_第1张图片

◎2012年10月11日,引跑公司向陈喜发出股票期权增额的电子邮件,该邮件的附件为“期权调整通知”及“期权票据”。“期权票据”即“引跑科技股票期权专用票据”载明陈喜最新期权数为100万股,价值100万元整,行权及退出原则参照《引跑科技股票期权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7日,陈喜与引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陈喜的股票期权一直无法行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引跑公司按承诺兑现股票期权对应价值。

◆ 裁判要旨:

对于何谓股票期权,从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合同》来看,系指引跑公司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员给予的股权激励。从引跑公司的公司性质看,其并非股份有限公司,陈喜目前亦不具备引跑公司的股东资格,而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确定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和法律特征。

有限公司发期权 约定不明行权难_第2张图片

从《股票期权合同》的内容来看,涉及到“股票期权授予的前提条件是,陈喜除符合授予资格外,至少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或为本公司提供服务达(此处为空白)年以上或至引跑公司上市前6个月内,并同意按照引跑公司未来制定的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实施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计划》和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的相关约定。在此后引跑公司出具给陈喜的期权票据中,亦载明行权须以《引跑科技股票期权管理办法》为依据。由此可见,引跑公司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是陈喜取得股票期权的前提,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这也是引跑公司能够发行股票须满足的法定要件。

但迄今为止,引跑公司既无上市计划,未出台任何股票期权方案,亦未制定《引跑科技股票期权管理办法》。由此可见,引跑公司虽作出过“陈喜在引跑公司处工作满6个月即可获得5万股票期权”的承诺,但双方当事人对于股票期权如何发行、如何行权以及价值如何确定均无任何明确的约定,故陈喜要求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不成就。

有限公司发期权 约定不明行权难_第3张图片

而以引跑公司目前的公司性质,陈喜若取得引跑公司的股权,只能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入股的方式。

陈喜辩称,引跑公司给予其股票期权就是给予其股权。该主张与《股票期权合同》约定的股票期权的性质不符,不予采信。

在陈喜无法直接取得引跑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根据《股票期权合同》的约定以及引跑公司的承诺,对于陈喜在引跑公司处工作满一定年限所应获得的股权价值,并无法通过目前引跑公司的公司价值来衡量。

基于以上因素,陈喜现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行使权利尚缺乏事实前提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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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自:《陈喜诉上海引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37号、(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288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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