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四之公司决议

来源: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

2018年1月4日

公司法解释四之公司决议

2018年1月4日,新年伊始第一课,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马文涛律师与大家分享《公司法解释四中关于公司决议相关条文解读》。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重    点

1、起诉时必须为股东,理由:该诉权源于股权中的公益权,且主要促进公司内部治理;

2、不以决议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3、不受持股比例、是否出席等情况限制。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

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重    点

公司决议之法律关系:因集体意志已经转化成公司意志,决议效力直接的继受者为公司,故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    点

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

1、无效与可撤销决议利益保护范围不同

无效决议主要保护债权人及公共利益,可撤销决议保护个体股东利益。

2、可撤销决议分类

1)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主要形式:召集权人存在瑕疵  董事长未经董事会决议即召开股东会;召集通知程序存在瑕疵,例如通知事项不符合章程或法律要求。

2)决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典型形式:无表决权人投票;会议主持人无主持权,例如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表决事项瑕疵,例如表决事项超过会议提案。

3)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区别。

3、可撤销的程序瑕疵严重程度弱于不成立的决议

例如:纯粹的表决计算错误属于可撤销,但因表决计算错误导致本无法达到表决比例,恰恰被通过的情形而言,已经升级为表决不成立。

4、本条文适用范围

1)只适用于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存在瑕疵的,不包括表决内容违反章程的。

2)是否构成轻微瑕疵,系以该瑕疵是否会导致各个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为判定标准。

例如:法律规定15日提前通知,但是仅仅提前14日;章程规定应书面通知,但实际为电话或微信通知。

第五条  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做出决定,并由权利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表决结果未通过比例;

(五)其他情形。

第六条  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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