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奸反被判刑

河南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女青年宋丽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前段时间洛阳市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新闻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法院的判决估计是一句李某喝了酒和强奸时阴茎折断以及失血死亡而对宋丽作出上述判决的。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故意伤害罪?到底谁伤害谁?明摆着宋丽被强奸就是被伤害嘛。如果强奸宋丽的江某强奸成功,阴茎也没有折断,又该怎么个判决?

再说了,宋丽怎么会“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如果宋丽能给他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的话,只能这样领会:宋丽自己被强奸是自愿的,并且明知道**的人江某喝了酒。这样的情况下,江某发生阴茎折断乃至出血乃至死亡,给宋丽判刑和赔偿是没有什么可质疑的了,这叫诱奸。

没有看到法律规定喝了酒的男人违法而不用承担责任的条款。喝酒强奸女人照样应该负法律责任。在强奸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因为受到威胁,女方基本上都是弱势的一方。即使反抗往往也无法遏制强奸者的暴力行为,最后在惊恐和疼苦中而被强奸或者被杀死。

说宋丽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宋丽怎么会知道他和了一口酒还是一瓶酒?

说宋丽没有及时打120求救,导致强奸犯失血死亡。这个逻辑有点荒唐。一个弱女子在夜晚遭到强奸,本来就惊恐万状,一有机会恨不得插翅飞走。她哪里会知道江某折断了阴茎,会出血会死亡?难道折腾一番之后,宋丽要检查一下江某的阴茎?

宋丽被强奸本身如惊弓之鸟,惊恐万状,还要给折断阴茎的男子拨打120,如果来个换位思考,你能这样做吗?

报道说,强奸者在实施强奸之前服用了伟哥,分明是在预谋强奸。所谓的喝酒,也只能认为是借酒施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强奸不但无罪,而且变得有理了。被强奸的不但要判刑,而且还要有悔罪表现,才予轻判。以后女人遇上劫色,是不是应该主动配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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