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中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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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看苏力先生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感悟颇多,觉得苏力先生真的是把法学方面的见解和观点写的通俗易懂,其实虽然我是法学生,但是不很喜欢读那些专业性很强的书,心太累。以下是关于书中苏力先生一段话的个人观点,因为是在自己论文里

一方面,同性恋被认为是个人的隐私,另一方面,同性恋者又为他们的法定权利和婚姻而招摇过市地走上街头和议会。

[ 苏力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2页]。

这是一种普遍为大众所认同的观点,说的通俗一点,即你是同性恋那你就关着门做你的同性恋就可以了,何必要声讨要平权搞得人尽皆知。

苏力先生的观点仔细思考其实并不如表面一样十分正确,因为这两者所针对的方面不同,首先,如果承认同性之爱是如同亲情、友情诸如此类正常感情中的一种,那么同性恋被认为是个人的隐私包涵了我是同性恋与否与我工作能力高低无关,与我是否身患艾滋无关,与我是否滥交等无关,我应当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化。我能够决定是否出柜,不能因为我是一名同性恋,我就应该遭到反同群体的辱骂,不能因为我是一名同性恋,就应当在生活求职中受人歧视。同性恋被认为是个人的隐私正是体现了这一群体是需要被尊重的有力佐证,如正常异性的感情一样被保护,享有隐私权的,而不是需要被另眼相看,是个人的、私密的爱情,而不需要被暴露公开。

而后者是同性恋群体为了他们自己的法定权利(注意是法定权利)和婚姻而发声,如果同性恋连自己的隐私都没办法保护,那又有什么权利可伸张呢,只有同性恋群体被像正常群体一样对待,正常人该有的隐私他们也有,正常人不应遭受的歧视他们也不用遭受,这才是真正的被尊重,最基本的尊重都没有享受到,婚姻更不可能享有。所以在我看来,这两种情况并不矛盾。

这种观点引申出来的更为偏激的一种观点是,政府不限制你们同性恋群体就不错了就不要得寸进尺的再奢望其他权利了。这是被一些反同群体所奉若箴言的观点,这也是我为什么反驳苏力先生那段话的原因之一,有些人默认接受同性恋不是因为真正认为同性恋群体需要被平等对待,而是坚持认为这个群体仍然是病态的,不应存在的,之所以不限制他们是因为政府不需要这样做,同性恋群体再多也只是“拿不上台面的事情”,没有必要讨论。所以连尊重都没有得到的同性恋群体如何去获得他们的法定权利,又如何得到婚姻的保障。

理性来看,仅凭现有的道德理论是已经无法支撑 “同性恋现象可以消灭”这种观点了,而同性恋群体已经实在的存在于这个社会之中,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即使是反对同性恋群体的人群,正视这个现象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果只是一味盲目的让现象存在下去,避而不谈,是对这个群体的伤害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不负责任。如果我们承认了同性恋群体应当享有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享有尊重与隐私,那我们就必须为同性恋者以后的生活提出保障制度。如果我们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么我们就必须要去思考为什么会有“同妻”现象存在,以及如果没有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么同性恋群体的婚姻问题该如何解决。而不是一味仅谈同性恋群体应当获得与异性恋同样的权利与自由或者用道德人伦等大帽子给同行群体扣上“同性婚姻是浪费社会资源的存在”。既然以现有的情况来讲除了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外没有更好的制度可以来规制同性恋的婚恋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理智的去讨论,而不仅是凭一己之好来驳斥。

当我们似乎是在以社会利益为重讨论问题时,我们的社会位置也许会使我们的视野有所遮蔽,我们常常以自身作为范本来谈论社会问题,而没有能够更多地从普通人的视角来看问题。我们的存在限制了我们。

[  苏力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36页]

同性恋毕竟是少数群体,大部分人还是站在异性恋的角度上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常常以自身理解为限来讨论另一个群体的权利问题,这其中自然有我们无法思考到的地方。如果有比婚姻制度更好的保障我们当然可以不去讨论婚姻制度,但如果这个群体是正常的,不被歧视的,那么去讨论他们的婚姻制度又有何不可呢?他们已经容忍了很久由非同性群体讨论他们道德与否数十年,现在还要继续默认非同性群体决定他们是否有权利结婚。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由反对者的手中夺来。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权利,不问民族的权利或个人的权利,凡想保全权利,事前须有准备。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

《法律的斗争》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翻译:萨孟武, 载于王泽鉴《民法总则》

欢迎任何形式以讨论本文章或者同性恋群体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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