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专利具有保护自身的产品或方法不受他人侵权,它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尽管如此,专利有时也是一把“双刃剑”。
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遭遇的商业冲突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专利壁垒”所带来的伤害实不容忽视。
专利壁垒是指一国政府或企业(主要是发达国家制造商)依靠其技术垄断优势,以保护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名义,利用甚至滥用专利制度的法律保护,实施各种不合理障碍措施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的进口,使国外非专利权人处于一种十分不利的地位。
出现了诸如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进入市场受到专利、诉讼阻挠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就形成了“专利壁垒”。
37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通常禁止进口产品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
相关专家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由生活必需品逐渐向高新技术产品转变,美国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市场优势地位,必然会屡屡启动“337调查“这类非关税贸易壁垒。
因此,337调查常常是排斥竞争对手、争夺美国市场的一个商业竞争策略。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冷静而积极地面对,并努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研究国外知识产权的发展态势和竞争态势,客观分析我国各领域知识产权竞争的优劣,选择一些重点领域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
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专利作为竞争利器,实行专利圈地,用以敲开和占领他国市场。
而所谓的“专利圈地”就是利用申请或发明在先的专利在该技术领域画地为牢将其变成自家的领地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的行为。
跨国公司不仅在本国注册大量专利,而且通过跨国的专利申请完成专利的全面控制。
不仅如此,他们还通过已获得专利权的基本专利为基础,将其改进技术及外围相关技术均申请专利,构成专利网,从而形成本企业的技术专利壁垒。
实践证明,一国企业对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占有率,往往可以从它在该市场申请和获得专利的数量上体现出来。
当我们的产品“侵占”了人家的地盘,人家往往又查不到我们在这些国家的专利注册,而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提出诉讼,进而实施贸易保护主义,似乎就成一些企业的惯用手段。
这也是我国企业屡遭一些外国公司诉讼的原因之一。因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得专利者,得天下”。
为避免专利圈地现象趋于严重,我们一方面要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整合行业的力量,成立行业联盟,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一代产品以应对国外的知识产权壁垒。
另一方面也可适当提高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申请专利的成本,特别是有关我国的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核心技术方面的专利。
专利利内部化是指跨国公司为保持其领先和垄断的优势,防止技术外溢,还在专利技术领域或含有专利的商品贸易中具有强烈的内部化倾向。
其中高技术或含有技术专利的商品、专有技术的商品主要流向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的国外子公司,即使在技术创新成果与企业现有经营不相吻合的情况下,企业也往往不是轻易地单方面出让该项技术成果,而是将它作为交叉许可的筹码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业的技术成果。
专利内部化的倾向不仅限制了商品流通的领域,同时还阻碍了先进技术的流通与应用范围,从而形成贸易壁垒。
其指的是通过实力相当的企业相互合作,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最后形成企业联盟,对外发布联合许可声明,最终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从而形成事实标准,即“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
据统计,全球500强企业有60个主要的战略联盟,联合战线已成为众多企业的理想之选,通过联盟在群体内优势互补,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甚至占据垄断地位是联盟企业的最终目的。
标准和专利捆绑为跨国公司带来了难以想象的丰厚利润,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的发展。
因此,关注专利群生产行业,抢占经济技术市场制高点,所谓“专利群生产业”,就是当某一方面的专利发明大量涌现并迅速延伸扩展时,就预示着一个新产业将会在不久诞生。
专利群生产业是带有规律性的技术经济发展轨迹。窥视这一轨迹,能够获得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同时,我国企业还应该适应这种专利战略的新发展,高度重视自有标准的建立工作,虽然目前我国企业能够建立可实现全球许可的自有标准的数量还很有限但是只要加以重视,扭转这一劣势的时间就会加快,从而尽快摆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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