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版权保护无所不在

日本版权保护无所不在

媒体最先发布权受版权保护

日本《著作权法》的内容制定很详细,以下几个例子就是很好的说明:日本每周都会出版周刊杂志,这些杂志的销量就是靠狗仔队的各种内幕消息来吸引眼球,换句话说是那些具有爆炸性的周一见的内容。但是这种内容因为涉及采访秘密,本身编辑部的内部很少会向外泄漏,如果向外泄漏最有可能的地方就是印刷厂。2013年的8月7日,《周刊文春》的狗仔队发现,人气组合AKB48的成员违反禁令,在私下谈朋友,并且还拍摄下亲密的照片,这样的消息是爆炸性的,刊物印刷出来后,正好被印刷厂的运输员看到,此人认为是条爆炸性新闻,马上就传到网络上,引发轰动,不久这位运输员就遭到了警方的逮捕。


警方在宣布逮捕他的理由时这样说明:这样的案件是典型地侵害著作权(公共送信可能化权)。因为这种独家新闻是周刊杂志的生命线,如果提前泄密,将对杂志的销售打击很大。在日本这样的行为将被判10年以下或者1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在日本已经算的上是重罪,目就是要阻吓那些敢于越过红线不法之徒。


相同的提问很多人会问,如果在日本是杂志发行以后,或者专门网络刊登出来以后,就没有问题吗?其实著作权就是著作权,不管发行或者刊登与否,侵犯了著作权处罚也不会改变。但是公开发行或者刊登前如果被侵权,为何处罚要比杂志发行以后,或者专门网络刊登出来以后要严厉呢?因为其中还涉及一个公表权(发表权),这个权力是所有方的最优先权利,所以在考虑保护著作权时,这个附属权利是考虑的重要环节。

书评情节泄露也有版权规定


除了一般的杂志,还有很多作家也花费很大的精力对自己著作的进行保护,如现在日本很多作家都会事先通过网络宣传自己的新作品,到了发行的日子就会在日本全国的书店集中推出,目的是提高关注度,使自己的作品卖得更好。


2013年4月,村上春树的新作《没有色彩的多崎造和他的巡礼之年》在短短一周的时间销量达到了100万册,创下他的作品销售记录。当时在日本的亚马逊上事先预约购买者也达到了2万人之多。包括笔者在内,在读完这篇新作以后,都会不自觉地会写书评,或者在网络上写出自己的想法。这样做会把书内的最后结尾或者重要情节泄露出去,也会影响这本书之后的销量。


在日本这种泄漏情节的做法会不会被判作侵犯著作权呢?其实这种在网络上的简述,在日本著作法中不涉及日本著作权保护范围,除非是要针对某个特定人群重新写一遍,这个将触犯著作权中的翻写权利。其余的在网络上谈论小说的情节,都不触犯法律。


那么村上春树先生对种随意泄漏情节的做法无能为力吗? 这就不是著作权的保护的范围,而是适用于日本《民法》中条款,也就是泄漏情节造成读者的对于整篇作品阅读的不完整性,并且还要举证证明相互的因果关系。这种方法对于网络上的情节泄漏或许不会起很大作用,但是会对公共媒体(电视台,电台,报纸)的情节泄漏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因为电视节目是公共传播,观众不能选择不听,最后这种事先的情节泄漏可以被证明是影响了读者的阅读。


日本版权保护始于明治维新

日本的著作权保护不是天生就有,在明治维新之前并不存在版权的概念,当时的日本是使用来自中国的雕板印刷技术,所以所谓的著作权保护实际上是保护原来的印刷母板,而当时的著名画师的春画很流行,在最初刻印的浮世绘的商人赚钱以后,其他的出版商也会蜂拥而至模仿刻制印刷母板,结果市场上就到处都是某某画师的作品。


明治维新初期,日本著名的教育大师,日本近代教育启蒙的奠基人福泽谕吉在借鉴了西方的教育制度以及法律制度以后,向明治政府提出要在日本施行版权保护,这样版权也作人本身的权利一部分受到保护,有了版权保护就有收入保证,这也造就了日本近代出现一大批著名的作家,为日本近代出版业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之后的日本著作权的保护内容,定义都在不断地变化与进化。1886年日本在缔结了《保护文学与艺术品的伯尔尼公约》,在1887年制定出日本第一部版权相关的条例《版权条令》,又在1893年出台日本第一部版权法律《版权法》,到了1899年正式决定加入《保护文学与艺术品的伯尔尼公约》。


历史在发展,期间就算有战争,以及日本国内的政治形态的不断变化,这个《著作权》一直没有变。这个法律也是为数不多,在美军占领日本以后保留下的法律之一。而且在美国主导的《旧金山和约》中特地加入一条关于版权的内容,可见美国方面是对日本方面版权保护的认同。


日本的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形

网络上的新闻也受保护

日本网络的版权保护涉及很广泛,某运营网络服务的公司,看到在日本门户网站上收费新闻以后,并没有全部照抄,而是使用了这个新闻的标题,作为一条新闻快讯发送给用户。而用户只要点击这条快讯,是可以连接到门户网站的收费新闻。


按照一般的概念,只是用了一条标题,并且可以连接到专门的门户网站,按照道理说没有很大的影响。但是作为提供新闻的报纸方却不这么认为。他们的主张是:新闻标题也是新闻的一部分,没有经过允许使用标题获得利益,这就是违反了知识产权,于是就把这家网络运营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一般的东京地方法院没有支持报社的意见,驳回了起诉要求。而日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却支持了报社的诉求,要求网络运营公司赔偿报社23万日元。


这个案件与阿凡提的笑话一样,食物的香味是的一部分,而钱的声音也是潜的一部分。日本是严格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那么文章标题算不算是保护范围呢?其实在东京地方法院的审判中,已经表明,作为新闻标题,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因为新闻标题没有独创性。但是新闻报道是每一个报社经过大量人力物力采编得来,作为一个网络运营商,在采用有偿新闻报道时,要考虑到这个实情。虽然标题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这家公司利用,这条新闻标题,大量转送给给客户,这是不法牟利行为,所以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最后考虑到这个情况,判网络运营商赔偿报社一部分费用。


虽然标题不受著作权保护(创作性),但是本次知识产权保护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这个问题。就是花费大量劳力,费用的采访,编辑,这样的成果是受到法律保护。而网络公司的问题是:1)时新情报,在关键时期,大量复制;2)直接复制引用;3)营利目的反复继续;4)网络公司业务与报社的业务有冲突。


结论,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严密论证下,有时很难认定侵犯权利,但是,最起码如果第三者把知识产权的成果,用作与原来拥有方的业务有冲突,或者盈利目的都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扫描书的知识产权

在把一般出版书籍,杂志扫描成电子书的辅助工作,日本业界称为“自炊”。最近日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侵害作者的知识产权,要求停止业者停止这项业务,并且赔偿损失。(如图书馆借回书籍,大量扫描)


这次的焦点是,不是直接获益的侵权方,而是作为一项工作,帮助这项工作的发包方复制,也要被法院判违反知识产权,赔偿当事者损失。这就是一般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犯罪的概念。如果说个人对某个章节扫描,或许还可以理解,但是整本书的扫描就是侵害了作者的利益。判决的结果,就是整本书如果需要,要么购买,要么下载电子书,如果擅自扫描就要吃官司。

网络文章刊登也受到法律保护

日本现在网络的违反知识产权案例,要比一般的杂志,出版物多很多。如违反歌曲下载,网络电视,以及之前提到过的违法使用报社,出版社的报道或者新闻。很多人都是违法放在自己的网页或者博客上使用。这些违反都是把报道的内容全部刊载,这就是违反了日本知识产权规定中“复制权”。


笔者在写论文时,导师也提到著作权法中的著作引用,认为这样的部分复制是可行。但是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01

引用的目的有必然性(补充自己的论点)

02

引用1-2行是限度(报道,或者记述全部引用是著作权侵害)

03

要用标点符号特别标明引用部分。

04

一定要写出典(网络引用,注明网页,或者添加链接,并且要刊载出典)


结语


日本著作权的管理非常严格,就是要体现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保护著作者的权益,使本国的文化能更加好的发展。从事实上说,那些对著作权保护好的国家,文化与社会的进步明显,而忽视著作权保护的国家,最后将会受其累,影响到社会的正常发展,最后影响到政权的稳定。因此著作权的保护不是单纯地对著作者的保护,而是对文化,思想创作的尊重,也是顺应时代发展举措,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行为。


桥本隆则,旅日专栏作家

本文为独家稿件,作者:桥本隆则,编辑:冯琪、于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在日本,版权保护无所不在_第1张图片
新京报传媒研究

新闻以里
新闻以外

在日本,版权保护无所不在_第2张图片 微信ID:xjbcmyj 在日本,版权保护无所不在_第3张图片 长按左侧二维码关注


你可能感兴趣的:(在日本,版权保护无所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