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诊疗收多少钱?医保局终于给说法了!

来源:健康界 正文共:1779字 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其中第7条提到国家医疗保障局(下称国家医保局)要负责制定互联网诊疗收费和医保支付的政策文件。


仅三个多月后,8月30日下午,《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在国家医保局官网对外公布。《指导意见》呈现了“互联网+”医疗服务从立项、到收费、再到医保支付的全链条内容。无论是对于公立医疗机构还是非公医疗机构,乃至相关医保部门,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圈子中,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指导意见》划定了范围。


实行“分类”+“分级”的立项管理


对项目政策来说,实行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 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依托实体机构的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于项目准入而言,实行以省为主的国家、省和市三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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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图虫创意


国家医保局负责规范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元、计价说明、编码规则等工作。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设立适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由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审核决策。


项目准入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行


医疗机构到底能不能开不开展有关“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项目,《指导意见》明确项目准入应符合的5个基本条件。


一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中强调,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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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而,这也就引出3种不能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


首先是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其次是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最后是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收费标准更为个性化


《指导意见》中首先提及对项目价格的规定——按公立非公立实行分类实行省级管理。


对于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由当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对项目收费标准的上限给予指导。与此同时,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实际价格可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并书面告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


若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主体是非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非公医疗机构,当新开展一项“互联网+”医疗服务时,价格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或与医疗机构协议确定试行价格;在申请立项时,应按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规定,同步提交价格建议、成本测算结果、经济性评估报告、与线下同类项目的比较分析等资料。试行期满(一般不超过两年),在评估服务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价格政策。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因服务对象、服务区域不同制定不公平的价格标准。


“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指导意见》指出,各方可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虽说价格遵循市场,但也不能随便定


可以看到《指导意见》特意明确了三种收费情况,不得违反。


一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


二是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


三是公立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互联网+医疗”作为一种新业态,在发展中保证线上线下的合理比价关系也十分重要。《指导意见》对推进相关工作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做出三方面规定。


一是线上线下服务价格应与服务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体现激励服务与防止滥用并重;


二是线上线下服务价格应与经济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线上服务可以比传统就医方式更有利于节约患者的整体费用;


三是线上线下服务价格应与必要成本的差异相匹配,体现医疗服务的共性成本和“互联网+”的额外成本。


在其中涉及医保支付的部分,《指导意见》明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线上线下项目实行平等的支付政策,并要求各地根据新业态特点,完善总额控制、支付方式、协议管理以及结算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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