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不配合调查令被法院罚款,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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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现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而审判是法院的职能,随着改革的深入,法院的地位有所提升。但是公安部门在过去长期形成的警权最大的观念,让公安局在面对法院的调查令时,出现了无视法院权威、拒不配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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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招远市法院12月4日向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开出的一张10万元罚单在网上火了。法院在司法体系中应该处于中心地位,任何单位都应该服从法院的司法权威。法院罚公安局,正是法院司法权威的体现。这应该成为一种正常。


据媒体报道,招远市法院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律师持调查令去荣成市公安局复印当事人的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但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招远市法院因此在12月4日对其开出了10万元罚单,限其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纳。


法院作为地位超然的司法机构,其判决、命令等应该在司法活动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所有单位必须执行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命令等法律文书。然而遗憾的是,中国法院虽然理论上是与政府行政机关并列的司法机关,但是现实中,法院的权威经常得不到尊重。在公检法组成的刑事诉讼系统中,公检名列法院之前。其在前些年,公安局负责人通常兼任同级政法委书记,遇到重大刑事案件需要政法委协调时,公安局负责人在政法委的职位是最高的,这也直接导致公安机关经常在实际上主导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诉讼。


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现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而审判是法院的职能,随着改革的深入,法院的地位有所提升。但是公安部门在过去长期形成的警权最大的观念,让公安局在面对法院的调查令时,出现了无视法院权威、拒不配合的情况。


其实,不尊重法院权威的,并不仅仅是公安部门。近年来就有多起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罚单的情况。2017年8月,辽宁瓦房店市法院向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开出30万元罚单。2016年4月,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因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被河北省高院罚款80万元。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信息,还有多家政府因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向不服从法院权威的单位和个人开出罚单,是法院司法权威的体现。如果,有一天法院的罚单不再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而是成为司空见惯的“正常现象”,那么中国的法治进程就又前进了一步。


当然,法院的调查令也应该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对法院调查令没有相关规定,调查令实际上是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其合法性来源于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地方高级法院的司法规范性文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有调查权。但是这种调查权是否可以委托给法院以外的人员,实践中还存在争议。尤其是当法院调查令遇到更高阶的法律规定时,其合法性有待进一步明确。


2019年江苏省高院联合有关部门发布关于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若干规定的文件,其中规定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及交易情况等。这一规定遭到了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反对。银行业协会向江苏省高院反馈的意见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同样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法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时,执行人应该持本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示法院的有关通知书。银行业协会据此认为,法院依法查询当事人的存款信息,应该是“法院的人持法院的证”到银行办理,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查客户银行账户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律师持调查令到银行查询当事人存款信息被银行拒绝的案例。应当说,银行的这一立场有一定道理。民诉法赋予法院以调查权,但是这种调查权是否可以委托给当事人的律师执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务之急,应该是以法律的形式将法院调查令这种有益的创新固定下来,并赋予其更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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