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数字化版权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最近由于百度文库的事情,又有不少好文章出来。不用说,首先是韩少那篇一如既往的淡定而有震撼力的至李彦宏先生信;霍炬,支持数字版权的开发者,为文艺工作者们摇旗呐喊,并认为盗版已经毁灭了中国软件产业并可能毁灭出版产业;阮一峰,支持海盗湾等P2P共享精神的IT技术背景译者最近刚刚对MP3带来的音乐版权革命进行了总结;魏武挥,靠笔杆子吃饭的新媒体专家,对盗版与现有的版权保护体系都表示了一定的认可,同时也认为改革将赢得未来。说来我自己刚巧也因为前一阵子看加勒比海盗有感,写了篇版权的未来向左还是向右的短文。其他当然也有数不胜数的相关文章,我没有一一看过,也不一一列举了。

上面几个人,包括我自己,对于版权、盗版、共享的观点虽然各有不同,但是有几点是大家的共识:

1、创作者需要吃饭

2、现有的版权制度对创作者其实不怎么公平,顶多够做奶粉钱,大头都被中间环节瓜分了

3、数字化进程终将冲击现有的版权制度,带来改革。Google,Amazon,Apple的做法,都是可行的方向。

今天码字,不是想讨论版权制度的改革,而是因为我对盗版和共享又产生了疑惑。身为一个自由共享精神的支持者,我其实很乐于看到一个海盗湾和emule引导的互联网世界;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这样的方向无疑会遇到很多阻力,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个方向不可能100%的保证创作者可以吃到饭。

先说一件最近的事情吧。前些时候Debian中文名事件的时候,我刚好有机会跟Debian社区的Aron多聊了两句,聊天过程中他跟我说,你们51CTO前一阵子“盗版(原话为pirated copy)”了我的一篇《如何成为Debian社区维护者》的文章,希望纠正。我一看地址,发现当时的原文出处标注成gnome blog了,同时也没标原文的url,确实有点问题,就让编辑改了。不过有一点我当时觉得奇怪,就是原文的协议是CC by-nc-sa,是一个Copyleft协议,怎么也会有盗版一说。跟Aron讨论之后,才明白原来Copyleft如果不按照协议规定的来,也是叫做盗版的。

再说一个扯远点的事情。看过英文同人小说的朋友们可能会注意到,英文界的同人作者在文章开头都会加一个Disclaimer(声明),表示自己写同人没有商业利益,也不拥有小说中的人物(除了小说中自己的原创人物),比如写加勒比海盗同人的,上来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其实是Disclaimer: I don’t own Jack Sparrow – he’s owned by Disney! And I don’t make money out of it so don’t sue me!(Jack不是我的,他是迪斯尼的!另外我这个不赚钱,所以别告我!),而且每个章节都有。之所以会这样,因为根据美国法律,文艺作品当中的情节、人物相关的演绎和周边制作,其所有权是归文艺作品的“主人”所有的——这个主人有时候是作者,有时候是出版商,有时候是其他相关人士。一般写同人小说,也算是为作品做宣传,所以相关人士一般都不闻不问;但如果你写同人打算当外传续转之类的赚钱,那么他们就会拿起法律的大棒来打你——哪怕原作者已经死了70年都照打不误。

而有关共享,也是类似。国内很多博客的文章在最后会附上条声明,“禁止商业使用”或“转载需作者授权”,主要是针对媒体。而有关“禁止商业使用”这一条,我现在都没弄明白51CTO是否也是这条声明的针对对象——因为从51CTO获取内容是免费的,但51CTO又是个盈利的企业。资源共享就更加是如此了,以前买张光盘,拿给朋友刻几张,是P2P共享,没有人会来找你麻烦;批量刻录拿到地摊上卖的那就是盗版,会被警察蜀黍抓;现在P2P共享,我固然可以用邮件秘密传,但如果用电驴共享,世界上所有的人都能下,这算是共享还是盗版,还有任何区别吗?而eMule虽然是个GPL下的开源项目,emule项目并非由盈利的企业维护;但是看emule的官网上,也是挂着广告的,就算只是换点托管费,那也是盈利啊;海盗湾虽然也不是盈利的企业,但也是有广告营收,还有资金维持运转的,这算是商业使用还是非商业使用呢?

说上面这些,只是想说,在数字版权时代,共享与盗版之间,有些行为能够分辨,但有些行为则很难分别了。前日跟鲜橙聊天,说起百度文库这事儿,鲜橙就说:

“电驴和海盗湾的行为我就支持,因为他们不是企业;百度做这事儿就不行,因为他是企业。”

这话听来,倒是跟Google Books计划吃瘪的原因一模一样:按霍炬一文的解说,Google Books这么好一个东西,为什么还遭诉讼,原因如下:

 

  1. 孤版书和绝版书的版权获得方式问题,一些书已经不再出版了,Google可以从图书馆找到这些书并扫描索引,但是这些书的版权和版权人如何界定。
  2. 图书馆是花纳税人钱的公益组织,等于他们用纳税人的钱买来的书,现在去和Google这样的商业企业合作,这在法律上会导致一些问题。而且如果Google Books形成垄断,最终导致一些图书馆关闭,如果恰好这些倒闭的图书馆中有绝版书,其他地方看不到了,就等于是把纳税人的共同财产转移到了商业企业中。这些问题在美国都是无法被容忍的。
  3. 如果所有的书都被Google Books收录了,Google可以决定如何展示和设置阅读权限,这就造成了垄断,导致公民获得知识的权利受到限制。在美国,这种情况会被认为不公平,也是无法容忍的。
  4. 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关于钱的问题,比如出版商和Google谁拥有定价权,图书馆使用Google Books要不要付钱等等。这些都是操作上的细节问题,并不重要。

 

其实说白了就是因为Google你是企业,不是公立图书馆,所以为了反垄断,不让你搞这个。

事儿说到这个地步,感觉有点往成分论的方向发展了。照这样说来,不让Google搞Google Books,跟国内不让企业开展电信相关业务、不让老百姓自架卫星锅有啥区别嘛。不过在美国,这样的理由倒是可以理解,因为政府需要对民众负责,而企业却不一定需要对用户负责——他们只需要对股东负责。美国政府不会只剩下一个,民众们随时可以踢一两个下台;但如果市场上只剩下Google,按照目前的美国法律,民众无法对Google形成有效的制约。

但是另一方面,因为反垄断的顾虑叫停Google Books,这同时也是阻碍人类知识与智慧的进步的。所以理想的状态是,反垄断法也需要进化,让市场本身产生一种制约,而不是靠政府简单粗暴的进行叫停或罚款来制约。相关的思考我在之前有关Google帝国的一篇博客里也讨论过,就不多说了。

但是!但是,百度这事儿跟Google Books是一码事么?

我必须要申明一下我的观点。百度文库跟Google Books根本不是一回事。在我看来,百度,海盗湾和电驴,在“让创作者没饭吃”这一点上,并无不同。百度文库最大的问题,并非在于垄断,而是在于反版权和反创作者利益。这也就是为什么韩少会挺Google Books而与百度文库大打出手的原因。同时也是为什么我认为百度的企业性质并非是这件事关键点的原因。如果要说在这件事上究竟百度和海盗湾/电驴有啥区别,那么应该引用霍炬的这句话:

盗版从来都不是最可怕的事情,最可怕的事情是成建制的盗版。

……所谓成建制的盗版,意思是说盗版者不需要付出任何东西,甚至不需要知识和技巧,直接就可以”享受”盗版,这种盗版用起来比正版还舒服……

自由软件之父RMS在今年2月的访谈中说过一段话(这段话我估计他说过无数次了),我个人很喜欢:

自由软件运动的发起正是为了让所有人享受到这种自由。目前为止,还不是所有人都享受到了这种自由,但像我们这样愿意做出一些牺牲的人们都能够得到这种自由。通常,我不喜欢用“获利”这个词来形容这一过程,因为这个词暗示了一种便利,仿佛人们无需牺牲就可以享用。这并非是对自由的正确诠释。

虽然被共享的那些有争议的资源并非属于Copyleft领域,但是自由共享的精神是相通的。无论你付钱还是不付钱,都是有所付出,才能有所回报。如果你不想付出只想白吃,也要做好承担风险的觉悟(不一定是被拉上法庭,可能仅仅是机器中毒的程度。话说回来,当年那么多正版保护技术,可能还真不如多弄几个含病毒的盗版传播到市场上的效果好。网上哪怕只有10%的Windows镜像下载是有毒的,估计也能吓跑不少想吃白食的用户了)。

扯远了。其实百度文库相比海盗湾/电驴的另外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百度文库的资源都在百度的服务器上,而P2P的资源,则都在全球上亿台PC和服务器中分散的存储着。正如魏武挥也疑惑过的,百度文库没有像百度MP3那样只是索引链接,反而都把文档放在了自己的服务器上(从产品经理的角度来看,可能是为了产品运营层面的考虑而安排的吧),这也是它这次无法再套用“避风港原则”的原因。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不是因为百度文库此举把互联网的浏览链在自己这里终结的关系,这次也不会闹得这么众叛亲离,人人喊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