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凤凰网特约评论员 徐明轩
8月27日,江苏昆山“花臂男被反杀”的事件,再次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标准的全民讨论,例如一年多前的“山东辱母杀人案”。
在专业法律讨论背后,其实是公众深深的安全焦虑:普通人在面对这种压倒性的威胁的时候,在警察到来之前到底能做什么?你的生命血槽,还能不能坚持到警察到现场?这种现实的危险是不能用一句轻飘飘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请及时拨打110”来搪塞的。
当地警方通报案件进展
现实已经告诉我们,哪怕现在监控探头满大街、110随时能报警,但是,公权力的救济不可能即时到达现场,面对穷凶极恶歹徒的长刀,我们不能坐以待毙,那么应如何私力救济?
当下日益专业化的司法程序,却似乎忘记了正义初心,不能容纳这个直白问题。
本案中,明明是“花臂男”的宝马车违规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了电动车,明明是宝马车一方无理取闹,三人围攻,各种穷凶极恶,挥刀伤人。谁是谁非,看得很清楚。但是,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通报中,却彻底变了味——按昆山检察院的通报,事件的起因变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让人寒意倍生。
中性的语言抹杀了是非对错,完全看不出来“花臂男”一方强梁霸道、持刀行凶、违法在先。这种刻意追求的法治的“中立”,看似为了实现形式正义,恰恰与公正的目标南辕北辙。如果此案现场监控没有被广泛传播,公众看到如此通报,对此事会怎样“脑补”?
从网上曝光的司法判决,刘海龙劣迹斑斑前科累累,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2013年一次伤害案的判决书表述,却非常耐人寻味:刘海龙在某小区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用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其左侧胸腔积液。这个“发生纠纷”“互殴”的表达,与这次“反杀”事件中的通报颇为相似,将“受害者”完全推向了法律保护之外。
有网友问出了这么个犀利的问题:论打架,”花臂男”乃至黑恶势力,未必打得过你,但是为什么他们敢打?你不敢还手?因为目前的“各打50大板”的司法政策下,公民私力救济实在是投鼠忌器。
同样的处罚,对“花臂男”来说,拘留几天、短期的刑期,就是“回家”;而对“良民”则是背上了前科,前程尽毁。一定程度上不问是非,片面要压制民间“私斗”,使有家有业的守法公民,面对大金链子、”花臂男”们绕道而行,敬而远之,不敢反抗,事实上导致了一些黑恶势力趁机坐大,让社会正气不能抬头,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自净能力。
有人专门研究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判决书,结果发现这些判决引导的应对不法侵害的方式,居然是逃跑。甚至这种理念在很多判决这句演绎成了:面对不法侵害,能够逃跑,不逃跑,就是错,就可能构成犯罪。
2014年山东“招远血案”中,六名暴徒在众目睽睽之下行凶杀害一位女士,引起了“为何无人挺身而出”的讨论。一位律师直言:“我一个搞法律的,至今都没搞清楚什么才是正当防卫?万一伤了暴匪,赔钱是小事,坐牢那是分分钟的事。”这就导致很多市民对于暴行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结果,“最理性的选择”是:看到坏人,要躲;看到行凶,要跑;还手就是互殴,就会各打50大板,毁了自己的前程。
这事实上造成了一些黑恶势力分子,有恃无恐,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法律拿捏不了“恶人”,却牢牢限制了公民被侵害的防卫权利。去年,于欢案二审改判之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写了7000字长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出:修订正当防卫适用标准,决不能让正当防卫人“出力不讨好”,甚至“流血又流泪”。但时至今日,司法机关还是没有给出明确的改革信号。
应该把自卫权还给公民,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警方不可能做到随时随地的保护,就要给公民的拳头甚至“反杀”留下必要的空间,不能够动辄得咎。
“昆山反杀案”讲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坏人逞强,不是你打不过他;而是很多时候自卫的成本太高,你惹不起。
延伸阅读:100起刑事案的判决告诉你 正当防卫还得靠跑…
“正当防卫”多次成为舆论焦点,通过分析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会发现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
在20起“防卫过当”的刑事案中,11人面临多人围殴,其他1对1的6人面临刀棍殴打或多段、反复殴打(逃跑被追)。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死亡,即使有“正当防卫”的前提,判决也是“防卫过当”,刑期一般在5年左右。
而在4个判定“正当防卫”的案子中,造成的后果都是轻伤。其中有一个案例,当事人被对方拿着菜刀追砍并已受伤,在将对方踢倒后,当事人继续踢对方致其轻伤。最后法院判决当事人“正当防卫”无罪,但因将对方打成轻伤,被判民事赔偿,赔对方一万多块。
你一定觉得很傻逼:
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