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6

专利侵权案件基本准备材料整理(律所自用)

第一部分材料目录

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2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原被告都需要,能提供尽量提供,让律师选择适用)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注意:

①起诉个人独资企业时,请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列为被告

②个体工商户参加诉讼时,请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列为相应原(被)告

③若用人单位未经工商登记,应将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列为被告,需打印并提交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站查无此公司资料的页面信息,并提供该负责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自然人,或原告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的,须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法人授权材料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4、证据材料(详见第二部分)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5、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6、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参考目录

1.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内容:包括专利证书封面与专利内容,外观设计还包括简要说明(2009年10月1日前授权的专利,仅包括专利证书封面,不包括专利内容,专利内容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2.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登记簿副本是表明专利即时的法律状态的证明。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由于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了专利年费的缴纳时况,提供了专利登记簿副本,则不需要再提交专利交费收据。

2.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提交由请求人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省代办处办理。

3.

知识产权局收费收据(年费类)。专利授权后,每年需要交纳专利年费才能维持专利权有效,年费交纳的期限为专利申请日前一个月,预先交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专利年度不是自然年年度,专利年度的起算时间为专利申请日。原告只需提供最后一次交纳的年费收据。

4.

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的专利质量评价。

5.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请求做出维持专利权有效、部分有效、或宣布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经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因此原告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能超过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的维持有效部分的范围。

6.

专利确权程序的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因此经历了专利确权程序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书可以证明专利权的最终法律状态,以及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也记载了此刻的专利权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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