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6

反思系列之十二——公私分明

(2006-12-02 04: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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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竹之节

公则公,私则私。一定要分明

即使如垫打的费之类的小事,当时虽不记怀。但是事后总会觉得不对味。

积累多了更甚。我一直有这毛病。大学时候搞文学社,就垫进去了许多的钱,丝毫无悔。最后快毕业了,感慨万千。不好!

到律所这两年,这毛病还是改不了。不好。

以后这种事情一定要注意,该报的一定要报。没什么难为情的!!!

公私分明,则心坦荡。更好的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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