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块纱布送人命:人命关天还是“人命只关钱”? | 今日话题

「为何医卫部门撵着家属去诉讼?于医院而言,要是民事赔偿造成的损失,远较吊销执业许可证之类行政处罚及对涉事医生追究刑责的损失为轻,利弊权衡之下,就倾向于花钱买平安,以民事责任的承担规避行政处罚及刑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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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于立生 特约作者


3块纱布送了人命!去年6月,四川攀枝花市42岁的袁平秀在当地民营医院——宏实医院做剖宫引产手术后,腹痛持续146天之久,最终在疼痛折磨中不幸离世。法医尸检竟在其小肠肠腔内发现了3块纱布;该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这3块纱布就是导致病变(肠梗阻、肠破裂引发诸多炎症),最终使患者感染性休克死亡的主因。(1月6日央视)


这起手术事故和其处理有多荒诞?


手术做完了,纱布落下了,本就匪夷所思;骨科医生李胜平,干起妇产科的活,更是匪夷所思;而最为匪夷所思的,还是当地医卫部门对待此事的态度。


其一,该市卫计委副主任李永祥表示:3块纱布是在肠腔里发现的,从医学的角度解释不清楚这样的情况,“如果尸检发现纱布就在腹腔里面……就是这台手术留下的,但是到了肠腔,到了小肠里边,因此我们不敢轻易下一个结论。”似乎纱布是患者自己弄进去的一样!


可是,果如所说吗?随手检索一下,早在2008年第4期中华医学会刊物《中华普通外科》杂志上,就有一篇《腹腔内纱布进入小肠引起肠梗阻一例》的文章,其中写道:“纱布遗留在腹腔多形成包裹性肿块,发生肠梗阻少见,纱布进入肠道更罕见”,只不过发生几率相对小罢了;至于成因?时间久了,“部分纱布进入肠道内,随肠蠕动纱布进入肠道……在肠蠕动作用下形成团块而发生肠梗阻……”这有什么不好解释的呢?其他类似案例,在网上也不难搜见。


其二,发生致患者死亡的重大医疗纠纷事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等法规,是须12小时内上报,否则予以处罚的。袁平秀在去年10月30日即不幸离世;涉事医院竟旷日持久不上报;而面对家属不上报“处罚过没有”的质问,该市卫计委居然回复:这个处罚是他们的事;似乎处不处罚与家属无关,过问不着一样。


其三,西区卫计局党委副书记卓雅莉表示:“医院是合法资质。追溯的话,只能查处个人,超范围行医的行为”;可医生行医本是职务行为,医院负有管理职责,何况李胜平还任职副院长的管理岗位;涉事医院又怎能仅因资质合法,就置身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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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医院,图片引自上游新闻


其四,西区卫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胡建国只管“建议家属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医政科工作人员也拒绝开具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认为“不需要事故鉴定,直接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就是了”。可是,事故鉴定本是后续行政处罚及进行“行、刑对接”追究相关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如不做医疗事故鉴定,又如何追责呢?北大医学人文研究院王岳教授就表示:司法实践中,只有行政机关认定构成医疗事故,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医疗事故罪的公诉。


其五,至为荒诞的是,胡建国竟表示:“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施行,老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废止,所以……无法对宏实医院进行行政处罚。”新条例颁行,并不必然意味着老条例的废止,只不过老条例中抵触于新条例的内容无效而已。而且,《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55条还明文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则详尽规定了认定了医疗事故后,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对医疗机构及涉事医务人员的各类处罚。


西区卫计局这究竟是业务荒疏,无知无畏;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呢?


其实,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知,涉事医院早在2015年11月和2016年4月,就两度因在医疗损害纠纷中负主责,被西区法院判赔,一次赔了袁某6万元,一次赔了申某30万元。在后一例中,判决书显示:本次事故的骨科医生李胜平存在超执业范围行医及诊疗方法、治疗用药不符合医疗规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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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医生,图片引自上游新闻


但经胡建国确认,西区卫计局就从未对宏实医院实施处罚过。要是当初能及时对医院及李胜平给予处罚,诸如责令李胜平暂停执业或吊销其执业证书之类,或许就能促使医院加强管理,从而避免此次骨科医生李胜平再度超范围行医,干起妇产科的活,3块纱布拉患者肚子里致人死亡这样的悲剧发生。而超范围行医致人死亡,可是涉嫌医疗事故罪,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何以涉事医院及李胜平就一直未被处罚的呢?何以如今西区卫计局还一个劲撺掇袁平秀家属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去法院起诉索赔的呢?


以民事赔偿规避行政处罚及刑责追究,成为医疗界的潜规则


从相关法规中不难发现端倪。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最高法《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表面看,二者似衔接有序。进入诉讼渠道的医疗纠纷,对于涉嫌医疗事故的,走“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诉讼”程序,鉴定结果出来,除了作为法院裁判依据,也给行政机关留个追责依据;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性医疗过错损害纠纷,则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诉讼”程序。但是,在实践中,却让医疗机构乃至医卫部门,得以借此力促大量潜在的医疗事故,也给导入“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诉讼”的处置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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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是符合这双方利益的。于医院而言,要是民事赔偿造成的损失,远较吊销执业许可证之类行政处罚及对涉事医生追究刑责的损失为轻,利弊权衡之下,就倾向于花钱买平安,以民事责任的承担规避行政处罚及刑责追究。而于医卫部门而言,则省了自身监管的事儿,将潜在医疗事故,都作为一般性医疗过错损害纠纷、作为民事纠纷,给消化掉了。这也正可间接解释医疗事故罪几被虚置,被追究刑责医生凤毛麟角的现象。9月29日《南方周末》曾报道:“2012年9月至2017年10月,6年间,中国的医疗事故罪判决年均仅4.2起。”


但是,当把医疗事故导入“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诉讼”管道,以民事赔偿规避行政处罚及刑责追究,成为医疗界的潜规则,乃至大行其道,危害却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促发医卫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当医卫部门疏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医疗机构也就势必放松业务上的管理,由此抬升医疗事故的发生几率,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另一方面,于诉求并不仅在经济赔偿,更在于查清事实真相,进行追责的患者家属而言,他们所要的公平、正义,也就难以寻求。就拿袁平秀家属而言,在袁平秀不幸离世的去年10月30日当天,家属就给该市卫计委引向了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不是由医卫部门组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也就是说,人命关天,但从第一天开始,当地医卫部门就压根没准备要对涉事医院及医生进行调查处理;而是指望涉事医院花钱了事。人命关天,也就给异化成了“人命只关钱”!


理应由更高层级的医卫部门介入主导该起“3块纱布要人命”事件的调查


制度有疏漏,或者说,在现实中已扭曲变形,形成疏漏,那就要“加打补丁”,救偏补弊。


其一,对于虽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诉讼”程序,但医疗损害后果严重,同时经鉴定医疗过错又低级离谱,涉嫌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事件,医卫部门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进行复盘,组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如确系构成医疗事故,依法依规追责。


其二,对于虽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诉讼”程序,但医疗损害后果严重,家属有医疗事故鉴定诉求的医疗纠纷事件,医卫部门须积极配合,进行复盘,组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不得推诿。


其三,更关键的是,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医卫部门作为监管机构,本当居于中正持平立场;故而,不得把路带歪,误导或逼迫患者家属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诉讼”程序,譬如拒不开具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等。如有误导、逼迫行为,一经查出,上级部门及纪检监察机构须严厉问责。


日前,该市卫计委副主任李永祥表示:“已成立调查组,待调查结果出来,将依法依规对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所谓调查,不仅该查涉事医院和医生,也更该查相关医卫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失职、行政不作为行为。而鉴于在袁平秀不幸离世的去年10月30日当天,该市卫计委就把路带歪,把家属引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诉讼”的路上去,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对涉事医院、医生进行调处追责,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迹象;所以,该市卫计委本不该成为调查组织方,而应是被调查对象。理应由更高层级的医卫部门介入主导该起“3块纱布要人命”事件的调查。


第44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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