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嘉定推优秀人才购房补贴,符合条件可领45~60万


为集聚人才,嘉定拿出了真金白银~
嘉定区政府发布《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嘉定区域内符合单位和个人条件,并在本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优秀人才,给予购房货币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一)单位条件 在本区域内符合嘉定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驻区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重大城市规划建设的驻区单位、区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现代农业等领域中,由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定期确定每一批次可以享受购房补贴的单位。
1.高校、科研院所单位名录,由区科委负责确定。 2.企业单位名录,由区经委、区国资委、区农委负责确定。 3.区属事业单位、驻区城市规划建设、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名录,由区人社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二)个人条件 申请购房补贴对象为上述单位中工作正式员工,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学历职称条件之一的:
1.基本条件 (1) 户籍状况。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且提供居住证积分单。 (2) 在职情况。正式员工指已与可享受购房补贴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同时提供连续6个月本单位社保缴费记录。 (3) 购房条件。申请购房补贴对象必须为2015年1月1日后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房并符合国家、本市规定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申请本人须填写承诺书。
2.学历职称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2)嘉定杰出人才奖、嘉定科技功臣等称号获得者,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工作室领衔者,“人才领先计划”入选者,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4)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 (三)加强对区内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对在嘉定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科研成果转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治理、现代农业等方面取得全市领先或国内一流业绩的单位和特殊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一事一议。 二、补贴办法

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60万元,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45万元购房补贴采用额度分配的方式,由领导小组按照不同单位板块进行综合平衡,确定补贴分配方案。各板块主管部门按照为嘉定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确定本板块各单位补贴分配额度,制定分配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负责协调落实到具体用人单位。购房货币化补贴资格每年集中审批一次,获得资格后三年内有效。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吸引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嘉委办[2014]14号)执行,享受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另行制定。嘉定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和中央千人团队骨干成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保障。 四、办理程序


(一)发布信息。各单位获得分配的补贴额度后,在本单位内公开。 (二)个人申请。申请购房补贴的优秀人才事先签署《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补贴承诺书》后,填写《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注:在www.jiading.gov.cn专题网页上申请填报) (三)初审。所在单位首先审核申请人个人条件,并核实购房情况后,按照本单位情况进行打分或排序,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度单位分配额度的,实行轮候。确定本次购房补贴申请人选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高校、科研院所直接报送区科委审核; 企业提交所在街镇审查后,再报送区经委审核; 区属国有企业报送区国资委审核; 区属事业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送区人社局审核; 千人计划及嘉定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等报送区人社局审核。 (五)复审。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各相关单位、部门的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购房补贴申请人条件进行复审。 (六) 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复审后的购房补贴申请人选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该批次购房补贴资格人选。 (七)公示。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审批确定的购房补贴资格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取得购房补贴资格。公示有异议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监察局反映,核实情况后,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购房补贴资格。 (八)签订相关协议。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签订《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补贴协议》。 (九)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房补贴资格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凭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屋产权证申请补贴,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发放至个人账户。 (十)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采用“1+X”形式发放,即申请当年度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60%,满6年起逐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8%(满10年获得全额购房补贴)。逐年申请购房补贴时人才所在单位需提供对该人才的年度个人业绩、综合表现等方面的评定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每年10月份发放至个人账户。
五、其他

(一)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所属单位要共同承担管理监督职能,每年度末定期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人才工作等情况。若出现人才在规定的服务期离职未能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三年内该单位不列入享受购房补贴的单位范围。 (二)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自获得购房补贴起在嘉定服务期限为10年。 申请购房补贴时购买的商品住房5年内限制交易。享受购房补贴后在嘉定工作不满5年的,退还实际所得购房补贴。若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在嘉定服务期限超过5年不满10年的,离开嘉定后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在本政策实施期间,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购房补贴。人才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列入享受购房补贴范围内。人才已经获得的补贴,限期全额退还。 (四)对于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以及在购房补贴申请过程中未按审核程序操作,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在本政策实施期间,取消该单位继续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在本政策实施前,已购买过本区人才公寓、享受过本区引进人才购房补贴、购买本区人才配售房的人员不得提出申请。凡在2008年6月19日后在嘉定地区有房产交易记录的人员不得提出申请。原居住在人才公寓或享受过本区租房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六)同时符合购房补贴、专项租房补贴条件的人员不可同时享受两项政策优惠。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一项提出优惠申请。 (七)获得补贴资格逾期不来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在本批次有效期满后的三年内,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原获得配售房享受资格的放弃人员,自放弃当年度后的第四年起,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者可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 (八)购房补贴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由人才个人承担。 (九)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以及组织、个人。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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