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5(霄)

今天读了第二章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特征与问题”这一小节,该小节简略回顾了农村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形成,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进行归纳。

由于当时农民土地合作社大失败,家庭经营制度应运而生。随着家庭经营制度的确立,在农村制度上的政策导向主要致力于使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长期化,法律化和制度化。

土地承包制制度的政策导向

一,不断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农民与土地关系

二,将家庭承包制确立为中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

三,明确土地家庭承包制权利内涵,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特征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

二,农户成为土地产权的拥有者

三,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和组织形式

家庭经营成为农业生产的最主要组织和经营形式,是由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和农业劳动特点决定的。前者要求生产者对农业生产环节精心呵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生产关系稳定),后者要求努力与回报直接对应。因此,只要农业的自然风险得不到消除,农业投入仍依赖于农业劳动投入,家庭经营就是最适合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然而就目前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争论中,非议最大的是家庭经营,否定家庭经营声音越来越大。该书作者认为农业经营形式变革要做的不是否定家庭组织作为农业经营的形式,而是要赋予家庭经营新的内涵和权能。但是现行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其运行中暴露缺陷,尤其是在城市化加速,农村人口与劳动力非农化后。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问题

一,成员权集体所有制不断自我强化。认为“增人不增地” 和“减人不减地”不合理的农户还有很多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的权利保护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明确保护农名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利设置上是合一的。在高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人口和劳动力流动加速,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趋势愈加明显,这样在法律上笼统提出的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内涵,在现实中面临执行的困难。表现在:一方面,为了保护承包权就可能导致经营权的弱化,这样不利于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另一方面,一旦强调经营权,政策导向为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又容易导致原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承包权的丧失。

三,对承包地的权利设置存在权能缺陷

目前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赋权上,主要着力于完善保护农户耕作者的权利,即强调农民农地使用权,收益权的赋权与保障,但对其他权能赋权不够重视。

1. 处置权。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土地是不能买卖的。但是随着大量农民进城落户,按照法律规定,农民到设市以上的城市落户,就得交回承包地,这一规定与土地作为物权保护原则相违背。因此,如果不设立处置权,就会导致农民土地权能的被侵犯。

2,抵押与担保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一保护,对承包经营权赋予抵押权与担保权在实施中会有较大风险。例如承包者将经营权流转,一旦新经营者用经营权抵押获得金融后,出现经营问题无法还款后,银行就得将土地收回,而无法只收回经营权,由此将会导致承包户的承包权丧失风险。因此承包经营权本身在权能设置上的缺陷导致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权赋权的滞后。

3,继承权。在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及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后,土地承包制度成为一种未来无期限的土地制度,如果现在的承包者去世,那其承包地是转给下一代还是回收集体,急需制度应对。

感想

读完本节,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有了一定的认识,所出现的问题有了一些了解。如何切实的保护与完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是个重点难题,同时也要思考未来我们要如何发展家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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