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了土地一二级连动开发怎么办?

案例:张老板成立了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一份开发协议,内容是“A公司负责垫付资金并负责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原有住户安置,待政府进行土地挂牌时按照土地出让金的78%给予A公司补偿。”最终A公司按照基准地价500万元/亩,拍得了该宗土地。

请问A公司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该如何纳税?

案例分析:A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真实意图为开发该宗土地,属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由于当地政策原因,该项目属于一二级连动开发过程。企业支付的各项土地整理及补偿费用(包括回迁房视同销售收入部分)属于取得土地时候的成本。土地出让金的返还属于垫付的土地补偿费用收回,应冲减该土地成本。

一、A公司的不同阶段相关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1、土地整理、拆迁补偿阶段:

借: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2、收取房屋置换差价款: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3、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4:回迁房交付使用阶段:

借: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同期房屋市场价格计算)

二、相关税收缴纳:

1、契税的计算:按照项目核算完成后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会计科目”的余额乘以4%计算。(包含回迁房视同销售产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土地出让金+各项补偿费

因为视同销售(按照同期房屋售价)会产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的征税原理,上一环节的销项税额即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

相当于A公司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支付给了回迁户一定的拆迁补偿费,回迁户又拿着得到的补偿费到A公司购买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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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简介:刘灏楠,男,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家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工作二十多年,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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