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
值得每个人及集体
关注的问题
文 | 克利福德·华莱士(美国联邦第九巡回区上诉法院资深法官)
译 | 李少文(北大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宗教自由的世俗价值:社会和谐
与不同的思想和信念共处
宗教自由和民主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彼此以一些方式强化和巩固对方。宗教自由活动,促进一个更人道、更宽容的社会。
例如,绝大多数宗教教导某种力量的重要性要大于个人。正是这种信念的本质特性将信徒置于这样一个位置:他/她认为万物的开始和结束以及生命的意义,都超越个体的需要和欲望。如果一个人认识到别人都是平等的,那么就有更大的可能与社会其他成员融合在一起。一个人会变得更加适应于平等,同时也更加适应于对更高力量的垂直的信仰——这种信仰将慢慢注入一种谦卑的观念。
更强大的水平和垂直的社会观念,创造了“倒转”,或说是(促使个体)脱离自我、走向社会。这种“倒转”现象,增加了真诚关心他人的可能性。而关心那些有需要的人,对一个社会很重要,将促使社会内部更大的和谐。
其次,绝大多数宗教促进公民美德,并促使信徒遵守法律。
民主社会能够正常运作,是因为即使没有国家强制行为,绝大多数人也会自愿遵守法律。将有限的政府资源,配置给足以强制执行所有法律的警察力量即便可行,也毫无意义。允许人们信仰那些鼓励接受法律规范的宗教观念,能够进一步发展守法的文化,这对民主而言十分关键,也能促进社会和谐。
再次,宗教自由保存了一种重要的选择机会,这恰是自由的重要部分。
当每一个宗教团体都自由宣告它的教义并教导他人,将会出现一个宗教观点多样化的更宽容景象和一个更广阔的选择范围。于是,每一个人都有更多机会,来做出最适合个人需要的选择。这既是宗教自由自身的重要目的,也使宗教自由因此成为了自我决定、个人选择和多元主义的基石之一。
能够选择或不选择宗教,是个人生活中的基本事件,其本身就是一种深远的自由利益(liberty interest)。因此,(宗教)拥有自由而兴盛,宗教能够有助于将社会政治过程提升到民主和个人自由的更高平台。(人能够)自由选择更好的适应个人需要的宗教,也将有利于建设一个更稳定的、更令人满意的社会。这种稳定性进而促进和谐。
此外,宗教文化的多样性,也有助于丰富政治和社会的话语。在处理社会遇到的新挑战时,考虑不同的观点十分重要。学着与不同的思想和信念共处,是迈向和谐社会的基石。
特约配图:钢笔画/马平(渑池)
公共广场,与10道问题
宗教自由的评估和鉴定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就能够评估不同国家是怎样强化和保护多元宗教文化的。衡量一个国家成功与否的一个标准,就是它如何对待所有的宗教,以及它的人民能否自由公开地实践他们的信仰。就这一点而言,我们的关注可以更具体:我建议,通过关注一个国家是否促进公共广场(public square)上的宗教自由,来检验这个国家鼓励宗教活动自由的程度。
英格兰的伦敦海德公园角落,就是这类公共广场。在这些平台上发生的交流和辩论,对宗教自由活动十分重要。如果我们参观不同社区的公共广场,能否发现不同宗教在自由地公开地推广他们的“事业”,而无需恐惧政府干预?宗教自由能否不受主流宗教的干扰,而在这些公共广场生长和发展?这些公共广场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
这些内容广泛的“公共广场”问题,能够帮助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到对宗教的特定的限制上,然后严格评估这些限制以判断它们是否是正当的。显然,一个合理的、促进宗教自由的方法必须是有原则的、实用的和灵活的;同时,需要保持用一种敏锐的眼光来查找那些对宗教信念的限制,这些限制的设计,是为了压制不受欢迎的宗教信念,在执行中可能会发生超越文本规定的问题。
以下具体问题,或许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检验:
1.所有的教派,都能够提出他们的宗教理念吗?
2.国家对待所有宗教都是平等的吗?
3.宗教团体能公开宣讲他们的宗教信仰,并鼓励人们接受吗?
4.政府有对公开和自由的宗教交流的限制吗?
5.有针对公开发放用于阐释某人宗教观点的文字材料的限制吗?或者宗教团体及其信徒能够自由发放这些材料吗?
6.有针对那些想进入国内传播宗教的人的签证限制吗?
在明确对宗教的各种限制后,我们应问:将自由传教的重要意义同其他的社会目标进行比较,这些限制是否是正当的?例如:
1.限制某一特定的宗教,是因为其采纳或实践了恐怖主义信条?还是因为其主张违反已被普遍接受的刑事法律?
2.限制某一特定的宗教,是因为其违反基本人权的观念吗?
3.对宗教采取的某种特定限制,对于确保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否是必要的?
4.对于宗教的某些特定限制,是否是为了禁止不受欢迎的宗教观点发声和传播?
通过关注以上种种,我们已经能够大致了解——不同国家在建立国教、平等容忍所有宗教和把宗教从公共广场以及其他任何地方清除出去的两端选择之间,如何划定界限?接下来,我们看看一些具体的例子。
不同的国家,怎么做?
相关例证的简要考察
基于文化、历史、政府结构和其他各种因素,宗教自由遇到的挑战在不同国家是不同的。
1.美国:禁止优待某一教派
作为官方权威文件的美国宪法的成功,可以从它已经存在超过两百年——世界历史上寿命最长的成文宪法中观察出来。回顾宪法制定者(Founders)的观点,我们明白:为什么即使到今天,我们仍感觉到宗教自由是社会和政治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对宗教自由的挑战,已经无可避免地成为了这个国家的历史。
立宪者们为了保护作为重要的社会和个人价值的宗教自由,其努力之一就是通过宪法的“禁止立教条款”:“国会不得制定建立宗教的法律。”正如我曾经所讲的,立宪者最初关心的是禁止建立一个主导性宗教,它的权力,将会压制小宗教的声音,他们没有创造一堵隔离墙来阻止政府和宗教之间的联系。
宪法中找不到“隔离墙”的字样。然而,后来宪法和立宪者(意图)的误读者们采纳了现代已成为谚语式的“政教分离”,一些人提倡:政府应对宗教在社会中的角色漠不关心。
历史似乎应支持这一观点:“禁止立教条款”并不应被理解为反宗教的,而仅仅是禁止优待某一教派。我认为,前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更好的见解,他在一个“禁止立教条款”案件中表达异议:“在第一届国会关于第一修正案的讨论中,所针对的邪恶似乎是关于建立国教以及禁止政府特别优待某一个宗教团派;这显然与政府是否可以平等地资助所有宗教无关。”
晚年的杰斐逊,在给一个小型宗教团体的一封信中,确实说“禁止立教条款”竖起了“国家和宗教之间的一堵隔离墙”。但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讲的,当修正案在被讨论并通过的时候,杰斐逊已经离开了这个国家,他的陈述并不能成为“立法的历史”。的确,他更早的历史(言论)和他的行动也都表明,他并不持有政府反宗教的立场;相反,他只是帮助政府设定了要对所有教派平等的条件。
总之,“禁止立教条款”并不打算反宗教,它被写入宪法,仅仅是确保不能建立国教和不会给予某一个特定教派以优惠待遇,因而也确保所有的宗教都可以在公共广场发表意见。起初,还没有“隔离墙”而只有非歧视性鼓励宗教的原则——在第一修正案之下,国会被禁止“阻碍宗教的自由活动”。没有国教、禁止政府干预和歧视不同宗教的活动,宗教自由在公共广场就有了兴旺发展的肥沃土壤。
我的重点,不是重新评价对宪法持不同解释的两派支持者之间的争论。相反,我要强调这种困境,因为它表明了所有社会都面临的一个挑战——即在建立国教和将宗教全面扫除出公共广场之间划一条合理界限的困难。我建议国父们(framers)接受在这两种观点之间的一个立场:对所有宗教的非歧视性鼓励。
在特定案件中究竟如何划线,思维合理的人们当然可能见仁见智,而且很多有关宗教和政府所扮演的角色的争论,也归结到这个根本问题上。但正如我理解的“禁止立教条款”,旨在禁止压制广泛多元的宗教信仰——其最终的目标是:产生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
2.两个著名的法案
通过公共广场,我们能够发现和评估宗教自由活动在一些国家所遇到的挑战。我想引起你们对这两个障碍的注意:其一是为促进更稳定的社会,而必须压制宗教多元主义的观点;其二是存在主导性宗教而造成的令人窒息的影响。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两个案例,能够说明这两个问题。
在巴撒拉比亚正教会诉摩尔多瓦案中(Metropolitan Church of Bessarabia v. Moldova),一些人认为宗教多元主义破坏了社会稳定。在这个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要考虑的是,摩尔多瓦政府拒绝承认巴撒拉比亚正教会是否侵害了宗教和结社自由,从而违反了《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9条。依据《教派法》,只有政府认可的宗教才能合法活动。
在其他(支持)理由之外,政府还主张,因为摩尔多瓦共和国1991年才独立,“它几乎没有可以依靠的力量来保证国家的继续存在,但一个有助于稳定的因素就是宗教,(因为)多数摩尔多瓦的人口都是东正教徒。”因此,政府认为,除非巴撒拉比亚正教会被官方承认,“不然就可能失去上述联系,而东正教徒的人数将分散于好几个教会。”
法院承认保护公共秩序是一个合法的目标,但它仍然认为,拒绝承认教会申请将会对申请人的宗教自由造成与(该法)所追求的合法目的不相适应的结果——或者,相应地,也是与民主社会之必需所不相适应的。因此它侵犯了人权公约的第9条。
法院同时声称“政府的角色不是通过消除多元主义来减少造成紧张的缘由,而是保证相互竞争的团体能够容忍对方。”
因此,正如这个案件所表明的,公共广场的宗教自由所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宗教多元主义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这种观念的支持者认为只有更少的选择——或者甚至只有一个选择,宗教观点之间的差异就将更少甚至没有,因此将产生一个更加稳定的社会。
但是,放到更大的背景中,这种不稳定性是民主不可避免的一个方面。民主选择导致不稳定。甚至,当一个政治领导人被民主选举出来时,不同的声音都将有力主张他们的地位,而且通常同样的追随者会出现在一个以上的政治阵营中。这种不稳定性和多元性是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选择体现出来的自由价值正是民主的基础。
相应地,我们有必要追问为什么宗教差异要被挑出来被歧视?既然在民主社会中存在这么多自然的和预料中的不稳定性,针对宗教的特别限制为什么是合理的?
宗教自由的另一个障碍——主导性宗教令人窒息的影响——在科基纳基斯诉希腊(Kokkinakis V. Greece)案中表现出来。
希腊宪法第13条规定:“一切被承认的宗教可以进行自由的宗教活动。其礼拜仪式不得被阻止并受法律保护。礼拜仪式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禁止改信宗教。”有意思的是,欧洲人权法院指出,之所以制定改宗禁令,起初是因为东正教长期抱怨福音教派对东正教的年轻中小学生宣传基督教,并成功在1844年的第一部宪法中增加一条,禁止“改变宗教和其它对抗正统宗教的行为”。这条禁令最终将改宗确定为犯罪行为。
科基纳基斯(Kokkinakis)是一个耶和华见证人,他拜访了一个女人的家——这个女人的丈夫是当地东正教的领唱,而且与她讨论了宗教问题。他被判决犯了诱使他人改变宗教罪,刑事法院认为科基纳基斯试图诱使他人改变宗教信仰,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东正教徒的宗教信仰,而且怀有暗中破坏这些信仰的意图,通过利用他们的经验缺乏、低智商和幼稚。尤其是,他进入了Kyriakaki女士的家中……告诉她,他们带来了好消息;通过坚持(向对方)施加压力的方式,他们获得许可进入房间并开始阅读一本有关圣经的书;他们解释了上帝以及那些还没有发生但将会发生的事情等,并以他们明智的、巧妙的解释来鼓励她……改变她的东正教信仰。
在考虑对科基纳基斯的定罪是否侵犯了公约第9条时,欧洲人权法院分析了“忍受基督见证人和不适当的诱使改变宗教”之间的区别。鉴于“前者与真正的福音传道相关,一个报告……描述了每一个基督徒和每一个教派必不可少的使命和责任”,不适当的诱使改变宗教需要,例如,“向处于困境或贫困中的人施加了不适当的压力”,或“提供了物质或社会利益”来增加新成员,或甚至是“使用暴力或洗脑。”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希腊法庭没有能够详细指明科基纳基斯诱使改变宗教的行为如何是不适当的,因此认为对他的定罪侵犯了(公约)第9条。
这个案例表明,政府是如何被一个主导性宗教影响而向少数教派施加限制的。一个主导性宗教的动机并不是良性的:它希望消除竞争。当一个宗教达至垄断权力,它就将限制而且在一些情况下还会清除较弱的宗教组织,因而阻碍了公共广场的宗教自由活动。
垄断的相似问题,在自由市场和市场主导的情况中也有表现。尽管经济垄断确实能够提供特定的服务和有一些优势,但经验表明,自由企业制度在提供更好的经济增长环境、提高顾客满意度和促进个人繁荣方面更有价值。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例子:(有些)国家从中央计划(国家垄断)转变到市场经济制度,为他们的公民带来了利益和经济发展。
同样地,当垄断宗教拥有力量来压制其他宗教观点时,它一般将减少或者清除其他宗教发展的机会。正如一些规制是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而必须的,因而可能对政府而言,执行一些基本的规则来保证公共广场良性运作和宗教观点在市场内蓬勃发展也是必须的。然而,当一个主导性宗教垄断了公共广场,个人选择的机会、观点的相互交流和一个宗教多元的社会能带来的其他好处,都将受到威胁。结果,正如经济垄断将最终终结市场经济,宗教垄断也将削弱民主。
主导性宗教(造成垄断)和政府对稳定的担忧造成的影响,仅仅是当下针对宗教自由的多种障碍中的其中两个而已。其他的例子包括:政府拒绝承认特定的宗教,对传教士获得签证加以限制,对修建宗教场所的不合理限制,和政府认定一个宗教为一种“异端(教派)”并对其施加特别限制。这些障碍中的任何一个,都将阻碍宗教自由发展出真正的公共空间,而正如我之前主张的,宗教自由的氛围,能够加强社会的民主与和谐。
编者、译者授权,选自《世界宪法评论》第一卷(张千帆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本文为克利福德·华莱士(Clifford Wallace)在2010年8月召开的首届世界宪政论坛上的发言,原标《The Developmentof Harmony as a Result of Religious Freedom》,刊发时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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