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50万,也难掩你有多法盲! | Ta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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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人们还在热议女排夺冠之时,“兰州高校女教师因患癌症被开除”事件,成为里约奥运会结束后国内热点舆情的接力棒。
  2014年6月,已经工作了三年的刘伶利突然腰部剧烈疼痛,诊断结果是卵巢癌。结果其生病期间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母亲曾哭求校方帮继续买保险遭拒,院长陈玲说“不要给我哭,我见这样的事情挺多的。”当地法院两次判决,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无效,要求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然而学校始终未执行。一直到今年8月14日,因为癌症并发心脏病,32岁的她离开了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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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则是,22日晚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官网发出向刘伶利老师家人的公开道歉信,8月23日校方又派人到刘家,向刘伶利的父母当面道歉。然后双方达成和解,内容包括校方向刘伶利家属已经补发的工资57600元,丧葬抚恤金14400元;补偿所有医疗费40万元、亲属救助金6万元、抚慰金4万元,以上三项共计50万元。
  事件的概要并不复杂,就为上述内容,目前看,事件也算是有了个较为圆满的结果。但是, 在了解整个事件过程和分析社会舆论对此事的看法中,我们发现,即使校方积极道歉,积极赔偿,也难掩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及其相关领导的法律知识有多欠缺,法律素养有多低,法盲有多严重了。
  就此, 本期选取事件中网民关心和讨论较多的几个方面,邀请北京京师律师所财富传承部主任何永萍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以便让各位读者及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借鉴意义。
学校因病开除刘伶利触犯了劳动法的哪些条款?
  首先我们看到,刘伶利老师与校方是合法的劳资关系,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进行相关工作。但是, 校方却在刘伶利生病治疗期间将其开除,这很明显触犯了劳动法规定。
   何永萍律师:
  学校因病开除刘伶利触犯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患病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刘伶利在工作期间去医院检查出患有卵巢癌症肿瘤,后一直是去就医治疗,因此向单位请假没去上班,也就是说学校是在刘伶利身患癌症并接受治疗期间将其开除的,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学校始终未执行
  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刘伶利生前和家人选择了诉诸法律。2015年10月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于作出《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博文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然而一直到刘伶利去世之前,校方始终未执行,最后事件被曝光后,迫于舆论压力才恢复劳动关系。可是此时,刘伶利已经去世了。
   学校未法院执行,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对于拒不执行的,申请人通常需要做哪些工作应对?
   何永萍律师:
  经法院判决,学校解除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判决其恢复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
  一般涉及财产纠纷的,法院判决,当事人拒不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可以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而本案系学校是个单位而非自然人拒不执行判决,学校完全有能力恢复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在刘伶利生前始终未执行法院的判决,严重的话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般,财产纠纷对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双方达成和解的赔偿是否合法合理?
  如前文所述,刘家与校方已经达成和解,并现场签署了《和解协议书》,明确了三项款项和赔偿,共计50万元。 那么一般情况下,上述的相关费用是否都在合理范围内?就是说,刘家本应该可以申请的赔偿,上述是不是都包括了?如果没包括,刘家还可以申请哪些赔偿和主张?
   何永萍律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上述费用如果说按照学校违法解除与刘伶利的劳动合同所做的赔偿,这些是绰绰有余的,甚至超范围的。但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想:是不是因为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切断了医疗保险,才使刘伶利没有资金来获得即时的治疗,才贻误治疗而使其这么快的死亡呢?当然这也是我们一个假设,对于刘伶利病情我们还不是很了解。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的话校方完全应该对刘伶利及其家人做出相应的赔偿。而就其赔偿的这些款项来说,赔偿的款项多数都是按照人身侵权损害来赔偿的,可见校方也已经认识到了其违法行为的过错,并深表歉意。
“学校有学校的规章制度”,可以高于法律?
  从2014年6月1日刘伶利被确诊卵巢癌后进京求医,到2015年1月回到兰州打算继续接受治疗,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带着女儿的病历和北京医院开具的假条来到学院的人事处,打算补办请假的手续,央求校方不要不给女儿批假,结果学院院长陈玲说“你不要求我,学校有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是我说了算的,你不要给我哭。”那么, 怎么看待学校制度与法律上的冲突?“你别给我哭,这种事我见多了”这种“狠心”的话又怎么看?
   何永萍律师:
  任何人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法律具有位阶性。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任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当然这里也包括学校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同法律冲突。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宪法和法律有冲突的地方,那么该处的规章、制度是不适用的。
  现代社会,诚信滑坡导致人与人之间变得越来越冷漠,但我们应该相信这个世界上善还是比恶多,诚信还是比谎言多,不能因一两个失信的例子就把整个世界全盘否定,要相信世界还是充满爱的。院长陈玲的话显然是看多了这个世界的失信而对这个世界的失望,才做出了“你别给我哭”这种没有人情味的回答。高校是教育下一代,培养人才的地方,学校的世界观竟是如此,那我们的下一代呢,难道以后让我们的下一代生活在一个没有人情味的冷漠世界里吗?
兰州交大是民办学校,有权利开除?
  虽然绝大多数网民都是支持刘伶利和其家人的,对学校表示愤怒,但也 有人说兰州交通大学是民办学校,属于企业性质。学校有权开除,但是公立学校恐怕就不行。
   何永萍律师:
  不管是民办学校还是公立学校都不能无视国家法律,其规章制度都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学校与刘伶利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与是否为公立学校无关。
因病未上班,依旧按全额发放工资?
  刘伶利事件发生后,有很多订阅本号的读者通过后台表达他们的看法,其中有几位读者朋友提出来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没有发生学校开除刘伶利,但她确实因病无法上班,那么还要给她全额工资和社保吗?
   何永萍律师: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情况才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虽然刘伶利患病以后可能不能从事教师工作了,但学校应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刘伶利本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且应该是在刘伶利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
  对于因上述第二十六条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在《劳动合同法》的也有相关规定,即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单位是按照一定比例发给职工工资的,这个比例各地不一样,一般是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至于社保应该是正常缴纳的。
  正如央视用“冷漠如刀”评论此事,舆论之所以高度关注,也是因为,“人性的缺失”出现在学府,不能不令全社会寒心。法盲、缺德、冷血,诸如此类的指责,对于一个毫无同情心、无视员工合法利益的用人单位而言,毫不过分。光明日报刊文称,我们看到当前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个保障体系,不仅是企业要为违法开除员工支付高额成本,还有其他的失业保障、医疗保障以及慈善等社会支持和保障系统。当然,还有劳动者自我的风险意识。这是一个政府、社会、市场、个人共同运作的体系,每一方都不能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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