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无安全何来自由 还可以要赔偿? | 今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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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自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后死亡事件发生后,犹如多米诺骨牌般,一起起电信诈骗事件接连发生,从山东理工大学生小刘被骗走2000块钱也因为承受不住压力而死亡,到清华大学教授被冒充公检法人员电信诈骗1760万,再到山东一大四学生被骗近3万,骗子得手后嘲讽其“你个傻子”,还有广东揭阳市一女大学生被骗光近万元学费和生活费后跳海自杀……这些诈骗事件集中性曝光,引发舆论众怒,人们也在思考着:到底哪里出了问题?该怎么解决这种事呢?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网络金融业务相对发达。中国已经建立起世界上最大规模网络金融信贷平台,网络信贷银行遍布全国各地,中国消费者已经习惯使用网络金融信贷平台从事金融业务,无论是网络转账还是网络金融信贷,都给中国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 由于网络金融活动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金融机构无法直接验证交易人的身份,只能通过交易代码或者双方协议交易密码从事金融活动,这就给网络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中国通信行业异常发达,只要拥有通信移动终端设备,在街头小店购买电话卡就可以拨打电话,这就为犯罪分子利用电话诈骗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也给司法机关侦查网络通信诈骗犯罪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中国政府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控制网络金融活动,依法审查网络交易信息,另一方面实行电话实名制,要求每一个电话使用者都必须注册实名登记,避免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身份从事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但是,这其中的 电话实名制并没有很好贯彻落实,通信企业对历史上形成交易制度没有进行有效清查,为了推广虚拟网络电话业务,允许私人电话网络运营商推销电话卡,致使一些特殊电话号码“人号分离”,受害人和司法机关无法找到网络诈骗犯罪分子。
  部分学者对电话实名制表示担忧,认为这样做可能会损害公民的通信自由。 事实证明,通信安全和通信自由同等重要。假如通信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损害,那么,所谓通信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徐玉玉在即将跨入大学校门,可是由于接到诈骗电话学费被骗走,导致呼吸心脏骤停,含恨离开人世,其中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只有确保消费者通信安全,才能实现真正的通信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根据此项规定,电信经营商和金融机构都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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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电信运营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如果电信运营商不能提供诈骗分子的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那么,电信运营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信运营商借口犯罪分子采用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电话号码,因此,从技术的角度无法提供诈骗分子真实的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
  这种辩解没有道理。 电信运营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诈骗分子通过技术手段修改电话号码,从而确保交易在真实的状态下完成。假如诈骗分子采用技术手段修改电话号码,那么,电信运营商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电话号码可能异常情况,要求消费者暂时停止金融交易或者直接和金融机构取得联系,防止上当受骗。正是由于电信运营商的不作为,没有坚决执行实名制,对于从事诈骗犯罪嫌疑人采用技术手段拨打电话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从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追究电信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其次,从金融机构的责任来看,金融机构在提供网络金融服务过程中,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络从事金融交易活动的时候,应当仔细核对交易者的身份,如果出现异常现象,应当及时与金融机构的服务部门取得联系。金融机构的服务部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自己的联系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履行自己的安全警示法定义务,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犯罪分子借助于网络从事诈骗活动,如果涉及金融机构交易业务, 金融机构没有履行自己的审查责任,没有按照实名制及时向消费者反馈相关交易信息,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通过互联网从事金融交易,方便了消费者,但是,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无论是电信运营商还是金融机构,都应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笔者曾经和海外一些知名学者进行探讨,他们认为中国消费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传统的熟人消费文化迅速跨越到现代的网络消费文化,这种消费文化的改变,使得人们的安全意识以及国家的安全建设都存在许多问题,这是导致中国消费者利益经常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对于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通信安全作出明确的规定,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电信运营商和金融机构会迅速完善自己的交易系统。随着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中国消费者会不断提高网络消费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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