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稻香村”商标战:不妨实现IP“共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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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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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社论


打篮球有“主客场”之分,“南北稻香村”之间经年累月的商标战结果,眼下似乎成了打官司“主场必胜”的典型。

10月12日,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115万元。

而就在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苏州稻香村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北京稻香村3000万元等。

这让很多人看不懂: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到底谁正宗谁山寨?就现实情形看,这问题兴许并没有统一答案,而需要用司法智慧来化解这类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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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拿该事件看,北京稻香村宣称自己是1895年开业,但解放前后曾长期中断经营,目前的也是1983年北新桥街道重新开办的。但即便按1983年来算,北京稻香村也是极具影响力的老字号,其糕点被很多人视作北京特产。

而从“稻香村”文字商标看,最早系保定稻香村食品厂注册,该商标之后转到了苏州稻香村手中;而北京稻香村目前已注册了“三禾”“北京稻香村”等商标。二者原本一南一北,相安无事。

但近几年苏州稻香村北上,欲在跨地域的电商平台上打开全国市场,矛盾因此衍生和升级。

特别是,2006年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稻香村及图”商标,其扇形商标图案和北京稻香村长期使用的图案“太接近”,后者提出异议,双方展开了长期诉讼。

简单地说,苏州稻香村有“稻香村”这三个字的糕点类商标,但在北京消费者眼中,北京稻香村才是老字号。

我国《商标法》秉持的原则是“注册优先+对知名商标特殊保护”。但南北稻香村却是个特殊案例:两者都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和巨大知名度,从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角度讲,认定其中一家是非法存在,进而将其驱逐出市场都明显不妥。

考虑到南北稻香村注定将共存于市场,两家企业最优的问题解决方式,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拿出智慧共同经营好稻香村这个“同名不同根”的品牌,遵循不得虚假标榜、诱导误认等原则,实现公平竞争。

就像“乔丹”商标案一样,南北稻香村商标战注定也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标志性案件。鉴于两家企业都是知名老字号,也为了避免同个法律事实在“主客场”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司法层面不妨也更多地鼓励二者共容式发展,用更大的司法智慧,为更多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范本。




编辑:新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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