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华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赵仕杰
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赵仕杰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赵仕杰同志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利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权,在孙小果案申诉再审过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徇私舞弊,授意和要求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致使孙小果由死缓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审查中,赵仕杰同志能够认错悔错。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赵仕杰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二级巡视员确定其退休待遇。
此外,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还对涉及孙小果案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许绍政,云南省审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刘明,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参事郑蜀饶,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冯家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孙小虹(正厅级)等5名省管干部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给予上述人员党纪处分。
日前,云南省纪委监委对冯家聪、刘明、郑蜀饶、孙小虹、许绍政等5人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通报。
1.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冯家聪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对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冯家聪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2006年6月,冯家聪在担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期间,违反《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影响干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申诉案启动再审,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冯家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云南省审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刘明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问题
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对云南省审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刘明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1996年,刘明在担任昆明市五华区区委书记期间,为李桥忠转业安置提供帮助,收受李桥忠送给的财物;2006年,刘明在担任临沧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受李桥忠(孙小果继父)请托,请时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为孙小果再审改判提供帮助,收受李桥忠送给的财物,其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参事郑蜀饶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参事郑蜀饶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2007年9月,郑蜀饶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在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孙小果案再审改判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提议将对孙小果的刑罚由死缓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审委会通过其提议,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郑蜀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孙小虹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孙小虹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1999年3月,孙小虹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在孙小果案二审过程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能坚持审判独立原则,将对孙小果的刑罚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孙小虹党内警告处分。
5.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许绍政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问题
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许绍政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2004年至2007年,许绍政在担任云南省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期间,接受四川王氏集团法定代表人王德彬请托,帮忙介绍时任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副处长袁鹏与王德彬、李桥忠(孙小果继父)认识,在袁鹏为孙小果从轻处罚说情、打招呼过程中,受王德彬、李桥忠所托,许绍政曾电话向袁鹏问过情况。在与王德彬交往过程中,许绍政曾收受王德彬送给的财物,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工作纪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许绍政党内警告处分。
(云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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