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市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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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是指一种职业,以赚钱为目的打假,明知商品有问题,或者明知品牌在标识等方面存在疏漏,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行为。


独立设计师品牌遭遇珠宝职业打假


  随着目前国内涌现大量珠宝独立设计师品牌及互联网销售渠道的拓展,一些规模较小的设计师品牌及零售品牌,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很容易成为职业打假人口中的肥肉。独立设计师闫小姐最近在商品标识上的大意,被职业打假人告上法庭。本刊就此事件采访业内零售商、独立设计师、珠宝玉石国家标准起草部门负责人,希望相关行业人士警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业打假已不是新鲜话题,在珠宝行业,商场及零售实体曾经一度成为职业打假的重灾区,让职业打假人屡屡得手。吃一堑长一智,商场及实体零售品牌查漏补缺,逐渐让职业打假人无从下手、无利可图。

  随着销售渠道从实体到网络的转化,以及当前大量涌现的珠宝独立设计师品牌,由于缺乏经验及疏忽,让珠宝职业打假开始瞄准这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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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的独立设计师往往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这一块成为职业打假人紧盯的市场。

 

独立设计师品牌的尴尬“欺诈”

  来自北京的独立珠宝设计师闫小姐,作品以特立独行的设计风格与精致做工受到淘宝天猫知名设计品牌邀请,以经销合作形式将闫小姐的作品放在天猫销售。2016年双十一前夕,该经销商及闫小姐接到北京工商电话,被告知闫小姐设计制作的戒指被消费者以“假货欺骗”投诉。

  该消费者分两次在天猫购买了5个戒指,戒指材料为925银及合成立方氧化锆。价签的标注是“925银、锆石”。消费者投诉的理由是“根据国家标准,锆石本身有天然锆石,这款戒指使用的是合成锆石,应该标注‘合成立方氧化锆’。合成锆石标注‘锆石’,是欺诈行为。”

  这让闫小姐哭笑不得,闫小姐表示,“在行业里,天然锆石几乎很少见,我们平日工作中都使用‘锆石’称呼合成锆石。所以在制作价签的时候,没想到需要标注‘合成立方氧化锆’或者‘仿锆石’。

  当被告知,商品的标识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珠宝商品,要按照珠宝玉石国家命名标准。闫小姐对此表示:“的确是疏忽了。我的作品主要卖点是设计与工艺,所用的材质一般都是使用925银及一些合成宝石。所以对于标识规范性问题,之前没有在意。以前我采用合成红宝石制作的首饰,我都会特别标注‘合成红宝石’,毕竟天然红宝石与合成红宝石,价值相差很大。”

  该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5只戒指三倍赔偿费用为1.8万元。“去了工商所,一聊,工商所的工作人员都知道我遇到了职业打假,他们的目的就是要钱”,闫小姐告诉笔者,“我没有同意他的赔偿要求,因为在我看来,我并不存在恶意欺骗。”随后该职业打假在上海法院起诉。

  考虑到北京到上海路途奔波、人员差旅等问题,闫小姐同意了职业打假者的私了要求。经过菜市场卖白菜式的讨价还价,最终以6000元价格私了。

  通过此事件,闫小姐的反思是,一定要学习国家标准、学习消法、广告法,今后对于价签等标识,不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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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需要注意产品标识大有学问,须遵守相关国家标准

进行标示。

  

商场零售品牌与职业打假的过招

  因为闫小姐的遭遇,笔者连线北京某零售品牌市场部经理代小姐。代小姐表示,标注“锆石”这种疏漏,对于进驻商场的零售品牌,几乎不可能出现。“在商场零售品牌这个圈子,这样的错误显得很初级。但是我能理解这些新进入销售渠道的设计师品牌,他们往往单打独斗,容易疏漏,进而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不像我们有商场、企业商品部等各个环节的把关。”

  但是对于商场品牌,这些年来也是经过历练的。代小姐所在公司品牌,前几年在商场曾遇到过两次职业打假事件,“这两次与职业打假人过招,都是我处理的。”

  据代小姐介绍,现在职业打假人的套路是先民事、后行政。打假人在买到所谓的问题产品后,会拿出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等依据,与商家联系索赔。如果商家不赔,他们就提起法律诉讼。如果得不到法院支持,他们就去找工商部门解决。如果得不到解决,他们就提起行政诉讼。

  在代小姐看来,这些职业打假人,特别精通消法和国家标准。“现在职业打假人,很多是团队行为,分工合作,利益分成。有人专门买货品,有人专门与卖家交涉,走到官司阶段,还有他们自己的律师。”

  “我个人理解,他们也不是穷凶极恶的人,他们就是钻法律的空子、抓住品牌疏漏的地方来挣钱。他们声称‘靠专业技能吃饭’,‘我精通法律,你不懂,让你们花钱买教训’。我们也反思,为什么能让他们屡屡得手?他们确实是有法可依”,代小姐进一步表示,“行业内对于这种事情交流也不多,毕竟也不是很光荣的事。通过发生在我们品牌身上的这两件事情,我们检讨自己,不是说我们珠宝品牌造假犯法、故意欺骗消费者,而是我们的确存在不规范和疏漏的地方。”

  代小姐公司遭遇职业打假第一回,是没有标注宝石的优化方法。“绿松石裂隙多,绝大多数松石从原石开始就使用了注胶的优化处理方法,市面上百分之百原矿松石是非常罕见的,作为零售商,有时候源头进货渠道对于松石注胶没有在意。我们有一款中低档宝石混珠手链,有三颗绿松石,零售价并不贵,标注的是‘绿松石’,被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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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珠宝展上独立设计师联展区吸引大批买家、业者驻足,可见独立设计师这一新兴群体的前景。


  第二回是标识不全。根据国家标准,在售出的商品标识上,要标注很多内容,厂名厂址,执行标准、货号、材质、零售价等,“如果写全,有时不能在小小的价签上打全。所以稍有疏漏就成了大问题。一串多种宝石的串珠,红玛瑙、绿松石、东陵石等等,这些我们都在价签上写了,几颗水晶小配珠没写上,这就是标识不符,职业打假人看到了,这就成了证据,会要求赔偿。”

  根据代小姐经验,遇到职业打假,就是和他们周旋,“其实都明白双方的需求,就是一个讨价还价私了的过程。这两件事给我们的教训是,提高自律,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疏漏,不能有侥幸心理,不能让那些人有机可乘。”这几年,代小姐所在品牌对于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都进行了查漏补缺,这之后让职业打假人无从入手。

  此外,代小姐介绍一种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价格欺诈”的问题,提醒商家要注意。当前在国内商场,打折销售已经成为常态,品牌也需要配合商场的活动。

  代小姐提醒,对于“打折”要特别注意。她举例说,一件货原价是1000,现在打5折,售价500;如果过一段打7折,售价700。按照消法规定,卖过500,再卖700就是价格欺诈。如果消费者或者职业打假人拿着过去5折购买的凭证,就可以投诉要求赔偿。“一件商品,之前8折销售,现在7折,将来5折,这是可以的。但是不允许5折卖过以后,再来8折销售,这就构成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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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引用的重要标准:

GB/T16552《珠宝玉石 名称》

GB/T16553《珠宝玉石 鉴定》

GB/T16554《钻石分级》

GB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18043《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 — X射线荧光光谱法》

QB/T1690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QB/T2062 《贵金属饰品》

QB/T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学习国家标准

  针对珠宝玉石国家命名标准相关问题,笔者采访了TC298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张钧。

  张钧表示,一些商家对珠宝玉石国家命名标准不熟悉、不掌握,因标识不规范,以致于买了教训。他建议商家、品牌商学习国家标准、了解消法,磨刀不误砍柴功,这样才能规避可能引发纠纷的问题。

  就零售流通环节珠宝玉石首饰价签标识需要注意的问题,张钧给予了如下提示:

  珠宝玉石定名要使用科学的“基础名称”,商贸名称不能单独使用。以铬钒钙铝榴石(沙佛莱)为例,标识上要标注“石榴石”,可以再加上“商贸名称:沙佛莱”。

  一些容易混淆视听的商贸名称不能出现在标识上。西伯利亚祖母绿,这种所谓的商贸名称,容易引发歧义,让人以为是祖母绿,其实它是透辉石。所以只允许标识基本名称“透辉石”。“鲁宾石”,也是一种容易混淆视听的叫法,实际是合成红宝石。这种名称不能出现在标识上。厂家名词不能作为珠宝玉石定名的要素,例如“林德祖母绿”,实际上这是一种合成祖母绿。这种所谓商贸的名称,也不能出现在标识上。

  所用宝石材料如果经过优化处理,需要明示。例如,注胶绿松石,需要标示:绿松石(处理)。

  标签规定,厂名厂址等信息要标注齐全,如果标签上写不全,可以在“其他标识物”上备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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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部分独立设计师将重点放在设计及工艺上,对于商品标识的材料规范标注意识有待加强。 (造物工作室供图)


  张钧提到,作为标准起草、制定单位,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一般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宣贯,如国检组织进商场向营业员宣贯,进社区向消费者宣贯;国检中心组织全国质检站进行统一宣贯;一些重要城市,例如深圳,国检中心进入生产厂家,给厂家进行宣贯;还有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总局、区工商局、质监局委托国检到他们组织的商家、企业、消费者中进行宣传。

  另据张钧介绍,2010版珠宝玉石国家命名标准在2016年12月11日已经通过委员同意,目前在做最后的整理,然后上报国家标准委员会,随着标准新版的出现,届时会进行新的宣贯活动。


有关珠宝产品标识八大项

产品标识八大项包括:名称、质量(重量)、价格(单价)、 执行标准、生产或销售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合格证、生产或销售企业地址、联系方式。

珠宝产品标识=标签+其它标识物+印记

标签:即“标牌”,放在柜台上,用于对饰品进行说明的标牌。

印记:通过重击或激光等手段在金属上留下的字印。(印记应由生产者打在金属材料上,直接打在珠宝(如钻石)上的印记暂不视为本标准的印记。另:单件素金饰品或镶嵌饰品重量小于0.5克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其他标识物:除标签和印记之外的其它有说明性文字的物品。(①其他标识物包括包装物上的印刷文字、说明书等,可以是一个或几个,也可以没有。②必须附在饰品上或者附在饰品的包装内,以保证购买者能得到相关资料。③其它标识物必须是销售方能交给购买方的资料,否则不能归属于其它标识物。如:销售柜台广告灯箱上的说明文字),如说明书、包装袋等。


本刊观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底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则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再得到消法保护。

  但是站在行业与商家的角度,无论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和目的是否绝对单纯,都不足以成为商家与品牌逃避责任的理由。一旦进入到销售的环节,就要学习相关国家标准与法律,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商贸交易。不能以行业俗称、行规等等为理所当然,避免因大意疏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尤其对于这几年新近涌现的独立设计师品牌,在注重设计与工艺的同时,要抽时间学习相关国家标准、消法等法律法规。

  而对于消费者,在购买珠宝饰品时一定要仔细核实产品标识,要求商家出示权威机构的质量鉴定书,并索要发票。如对产品标识存在疑问,可以致电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或者到具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撰文/土鑫 编辑/陈蔚华 部分图片/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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