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是技艺中的一个哲学术语,是理性主体在各种选择中选择某种行为的某种特定能力。而争论的焦点就是自由意志到底是哪种能力(而自由意志曾经究竟有多么热门呢:就这个问题的争论而言,哲学家们已经持续了两千年了,并且每个主要的哲学家都对此做过议论)。大多数哲学家都认为自由意志的概念与道德责任的概念是紧密相关的。就这类观点来说,只有按照自由意志行动,才是满足了某人对其行为负责的形而上学要求。(很明显的,就责任而言,同样存在着认识论上的情况,比如某人要意识到(或者是应受指责的那种没有意识到)有关其行为的其它相关选择和这些选择的道德重要性。但是自由意志的重要性并不完全在于其与道德责任的关系上。自由意志似乎也表现为某人放弃自己才艺的一种状态(这就是为什么持续的努力与创造性的工作是值得称赞的);是人的自律和尊严的一种情况;也是我们对爱和友情的根据。
那些区分行动自由和意志自由的哲学家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们可以部分的通过完全超出我们掌控的因素而达成我们的目的。另外,对于我们有目的性的去尝试做的选择的范围,总是存在着外部的限制。而由于这些情况和限制的存在或不存在并不是或者通常不是我们的责任,因此,我们的责任的最重要的方面是我们的选择或意志并不是确定无疑的。
我认为自由意志仅仅是意志的一个子集,至少只是一个概念问题。但这并不是所有哲学家都同意的。例如,笛卡尔将意志的能力等同于选择的自由,“对一些事情做或不做的能力”,甚至于宣称“意志在本性上就是如此的自由以至于绝不可能被限制”。在以这样极端的态度来看意志的本性上,笛卡尔反映了一种从司各脱开始的某些之前的经院哲学家的一种传统。
然而,大多数的看法是,我们可以很容易就可以构想出一些不自由的意志。确实,关于自由意志的大多数争论都是围绕着我们人类是否具有的问题,而事实上没有人对我们具有做这些事和那些事的意志的具有异议。对于意志自由可以想到的主要看法是各种各样的决定论:物理上的/因果性的;心理的;生理的;神学的。对于每种决定论,都有哲学家(1)否认其真实性,要么是因为自由意志的存在,或者基于独立的依据;(2)接受其真实性,争论其与自由意志的相容性;或者(3)接受其真实性,并否定其与自由意志的相容性。也同样有一些人认为,由于自由意志根本不可能,因此任何种类的决定论事实上都是不相关的。
如果存在自由意志这样一个东西的话,它一定有着很多的面向。接下来,我将草述那些吸引了最多注意的认为意志是自由的典型学说。然而,要在这里警告读者的是,尽管很多哲学家只强调了这种特点,但可能在回应他们当下听众的观点时,大多数将会承认在此所讨论的其它特征的重要性。
理性思考
作为基于渴望的选择的自由意志。
作为基于渴望及价值的慎重选择的自由意志。
1.3 自我掌控,正确排序的欲望
2、 所有权
3、因果关系及控制
3.1 作为控制引领的自由意志。
3.2 作为最终源头(以不同的方式去做的能力)的自由意志。
3.3我们有自由意志吗?
4、 神学方面的小问题。
1、理性思考
1.1 作为基于渴望的选择的自由意志。
基于一种极简主义者的解释来说,自由意志就是能够选择一系列行为来满足自己的一些渴望的能力。例如,休谟将自由定义为:“一种根据意志的决定而做或不做的能力。”在Jonathan Edwards那里,我们也发现了一种对自由意志的类似的解释:以人自己的渴望来行动。
认为这种解释不够充分的一个原因是:这种原因与那些我们认为其不是道德责任主体的一些动物的以目的为导向的行为是一致的。这些动物不只缺少对于他们行为的道德内含的意识,并且对他们的选择和行为的长期结果没有任何的反思能力。实际上,他们有没有作为具有过去,以及有着对未来的规划和目的的主体的自我意识也不是确定的。
1.2 作为基于渴望及价值的慎重选择的自由意志。
然后,对极简主义理论进行修正的一个自然的建议是,对(什么是)人类独有的能力及自我意识进行考虑。其实实际上,从柏拉图开始,哲学家们普遍的已经对我们的本性中的“动物”和“理性”进行了区分,并且后者表现出了更多的心理上的复杂性。我们的理性本性包括了我们将一些目的判断为“善”或者值得追求的能力,并且虽然对这些目的的满足可能对我们自己产生大量的不快却仍然对其进行评价。(要注意的是,这些判断不需要基于道德评价)当我们在基于对我们来说什么是善的判断/评价的考虑的时候,我们或许会说我们是出于自由意志来行动的,而不管这样做是否与我们的“动物”欲望相冲突。但是这看起来是不恰当的限制,因为对于那些在特定境况下,与他们自己对怎么才是最好的评价相冲突的“动物”欲望来说,我们很明显的认为很多人对出于这样的“动物”欲望的行为仍然有责任。而另一种更加似是而非的说法认为,当一个人的考量对在某些情况下,关于什么是自己最好的判断是敏感的,而又不管其是否按照这样的判断行事时,那这个人就是按照自由意志行事的。
在这里,我们很明显的与中世纪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对意志的有着理性味道的解释是很相近的。在中世纪,对此的最详尽处理来自于阿奎那。他的解释包含了对一些不同种类意志的辨别。在这里,我只提他的基本主张中的一小部分。阿奎那认为我们的本性决定了我们为了最一般的善的目标而去意图实现某些普遍目的。对于这些目的的意图来说,我们是出于必要,而不是出于自由。只有当我们在对实现这些目的的方式进行考虑时,才具有自由,而这此自由对于我们来说即不是无条件的善,对于我们想实现的目的的满足也不是唯一的。因此,伴随着对某些事情不加考虑的这种更加基本的自由,存在着达到我们目的的手段的选择自由,因此,一旦意识到了这种自由的价值,那对于避免使用这种自由或许将会是不可避免的(王子注:简单来说,对于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这种自由,是要避免的),自由选择这种活动同时包含了我们的智力以及意志的能力,而这与判断和积极的义务是一致的。这种观点的一个棘手问题是:意志或智力是否是自由选择的最终决定因素。而我们在这一点上对于阿奎那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自由与决定论的问题上,他是否是一个相容论者。
关于自由意志的理论存在着两个普遍的忧虑,而其主要是基于在某人的善的概念下所能考虑的可能行动的能力。第一,存在着其行为是有意选择的,但又部分的是按照被欲望控制的冲动所驱使的主体。(就冲动的欲望要形成一个对主体来说是善的深思过的判断,似乎并没有原则上的限制。)这样的主体并不是自由意志的。第二,我们可以想象某人的心理,被另外一个主体外在的操控了(例如:神经植入物),这样的话,此人对一个他之前不会倾向于选择的行为的强烈渴望和刻意都是他因的。这样的一种刻意的过程可以是非常正常的,熟虑的,但很显然并不是自由做出的。这个主体的自由似乎被暗中破坏了,或至少是很大程度上被这样的心理干预给减损了。
1.3自我掌控,正确排序的欲望
一些理论家对内在的,心理上的冲动这些例子印象深刻,他们对意志的自由的定义与这些现象相反。对这些思想家来说,真正的意志自由包括了对基本欲望的控制的自由和对于获得善的欲望的自由。例如,柏拉图假设理性、精力和欲望是灵魂的部分,而只有高级的理性的部分才会产生意志。而在其它的事例中,人们是被其它两个较低的非理性的欲望的部分所主导。这些特征主要是那些在神学背景下工作的人所具的,如:讲基督教自由的新约作者圣保罗,以及在这一点上被他所影响的人如奥古斯丁。(在奥古斯丁的早期与晚期作品中,其所认为的意志自由的目的不是善,而是认为对于正确排序的欲望来说,意志自由的价值比较小。)更晚一些。Susan wolf对关于自由与责任的一种不同观点作了辩护,她认为只有当主体具有选择真与善的能力的时候才是自由的行动的。而对一个做出了这种选择的主体来说,这种选择的能力是自然而然就具有的。但是对于那些拒绝善的人来说,只有当他们原本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行动的时候,他们才是自由选择的。这是自由的一种更深远重要的状况,使得意志的自由在那些坏选择中成了更加苛刻的状况。
在考量过这些对自由的正确排序的欲望观点后,我再一次将注意力放在共同所有的那些抽象特征上。这些特征很明显的将内在冲动的担心面向了基于简单考量的解释上。另一方面,外在的操控难题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历史需求的情况来处理即:只有当主体们的意志完全不用被绕过了他们关键和审慎能力的外部操控来解释时,他们才是意志自由的。但是另一个问题出现了:一个总是并且不用费力就会选择善,而没有相反倾向的天生的圣人,在其美德中并不存在自由。无疑,我们会非常赞美这样一个人,但洋溢着的赞美是对这个人的道德奖励呢?还是说这种赞美其实只限于这个人的品质中的善呢?看起来,对这样一个人的恰当的回应应当是类似于对天生美的审美上的欣赏,对于那些面对着以自私的以方式来行动的倾向,但却选择了善的人的赞美是形成了对比的。由于这种意志自由的观点作为向善的指引有时会引发神学的思考,因此值得指出的是,其它神学哲学家们对于人类可以拒绝神的爱的重要性做了强调。(被上帝强加的爱是虚假的,因为很有可能要面对上帝并没有这样做可能性,而由于要在上帝自身那里去找这种最终的和完全的解释是不可避免的,情况就更是这样。)
[if !supportLists]2、 [endif]所有权
Harry Frankfurt展示了一种富有洞见且原创的思考自由意志的方式。他认为人类与完全的动物行为的主要差异是我们可以反映我们的欲望与信仰,并且形成与这些欲望与信仰相关的欲望与判断的能力。可能我想吃一个糖果棒(第一阶欲望),但是我同样可能由于吃糖的习惯与不好的健康的联系而并不这样想(第二阶欲望)。他认为,这种区别提供了一种理解自由行为和自由意志的重要线索。(以Frankfurt的观点来看,这两者是相当不同的,自由意志是更加难以理解的概念。并且,主体的行为是否要负道德责任只需要看主体是否是自由行动的,而不管这个行为是不是出自自由意志。)
就Frankfurt的分析来看,当我的行为所依据的欲望是我实际欲求的时,我就是自由行动的。这个二阶的欲望是我所认同的:它反映了真正自我。(与成瘾者作比:通常来说,成瘾者所依据的欲望并不是其真心想依据的。他的意志是分裂的,他的行为出自于那些并不是他深思熟虑后认同的。因此他的行为就不是自由的。)当我可以使我的任何一阶欲望成为我行动的根据的时候,我的意志就是自由的。就像所说的,我会吃糖果棒,但是我的意志也可以阻止我这样做。
Frankfurt对于自由意志的解释,主要在于意志可以做以及不可以做什么,而在这一点上Frankfurt是很中立的。(相关讨论见下方的以其它方式做的能力)但是由于他仅仅将道德责任与他的自由行动的较弱的概念相联系,因此在这里对其适当性的讨论是合适的。评论者所提出的最主要的反对是:高阶意志或欲望的特别之处是什么呢?何以假设它们不可避免的反映了真的自我并且与一阶欲望相反呢?在高阶欲望不需要出自于一个人的道德甚或已有价值观这方面,Frankfurt是很确定的。因此,在一些例子中,一阶欲望或许比一种虚弱的空乏的欲望更能反映我的真我,成为以不同方式去行使意志的人。
在后期的作品中,Frankfurt对这种担心的回应首先援引了“毫无保留的做出决定“,然后援引了某人被满足了的高阶欲望,即对其没有改变倾向的欲望。但是对于改变欲望的缺少并不一定等同于授予自由特征的状况。看起来,这样一种满足的负面状态可以是我本身具有的,即不同意也不反对的状态。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将外部干预想象成与Frankfurt对自由的解释是相容的,而与自由本身并不相容。假设装备着最新的21世纪的无线神经心理干预科技,某人或许谨慎的在我之中引起了一种被一阶欲望驱使的二阶欲望(一种我被满足了的地阶欲望),并使我像平常那样沉思。很明显,这种欲望可以被看作是外在于我,而由这种欲望出发的行为却是不自由的。
[if !supportLists]4、 [endif]因果关系及控制
我们对于自由意志的哲学解释中的几个主题的探讨显示:或许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于控制。很明显,我们沉思的能力以及我们的实践反思的一些潜在复杂性对于意志的自由来说是重要状态。但是对于自由意志的任何所提出的分析必须同样保证其所描述的过程是由主体决定的或控制的。
外部操纵的奇异情节以及不那么奇异的催眠案例都不仅或者只是基本的让哲学家们暂停的案例,这些案例与我以正常的方式去思考与选择是一致的,而这种正常方式就是:我那随着时间处于发展状态中的心理与选择是一个使影响成为必然的原因的这种不可避免的系统的一部分。或许,在人类中所蕴含着的意志与目的的现象,是一种包含所有的,机械的没有目的的原因与影响的系统。对于自由意志的许多解释都是相对于世界的每一个阶段都是由非人的自然法则所决定这种可能性(无论认为是现实还是不现实)而建立的。
3.1作为控制指导的自由意志。
John Martin
Fischer区分了对人的行为的两种控制:指导与规范。在一个弱的理性回应(慎重的)机制的范围内,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指导。而只有在存在着主体具有充分的理由以别的方式去做的可能性,导向现实选择的机制具有操作性,并且是在一种不同的选择中出现的时候,主体与想象中的理由才是相称的。Fischer和Ravizza对这种解释进行了完善与再定义。更重要的是,他们要求这种机制一定要是人自己的机制(排除掉外部操纵),并且对于理由来说要能“恰当的”回应:对于其中一些是道德理由,并且至少是对理性的弱反应的理由的习惯性接受。接受性通过一种易于理解的理由识别模式而被表达—主体对于构成不同行为的充分理由的信仰。
重要的是,所有的这些都不需要调节性控制:一种对包含了在现实环境下主体可以做出不同行为和选择的能力的控制。调节性控制要求主体具有可选择的可能,而指导性控制则是由在主体的选择中所提出的现实序列的特点来决定的。Fischer允许一个要求调节性控制的自由概念存在,但却并不认为这个概念对于道德责任来说是必要的。
3.2作为最终源头(以其它方式去做的能力)的自由意志
很多人在自由意志上面并不同意Fischer的观点,而是保持着传统观点即:道德责任所要求的那种自由实际上要求主体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来行动。就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当行为的根据在于他的时候,那么做或不做也都在他。
特别是在现代,就如何理解具有以别的方式去做的能力的概念的讨论,已经有很多了。一方面,是那些坚持认为这与我能够以另外的方式去做的与过去(包括我的性格和现有信仰以及欲望)和自然的基本规律在逻辑上促使我做了我实际做的是相一致的人。这些人叫作相容论者,认为自由与因果决定论是相容的。有能力以别的方式去做的情况分析在相容论者里是很流行的。这里的这种一般观点是:说我有以其它方式去做的能力的意思是如果情况是……的话我将以另外的方式去做,省略号的地方应该填写的是一些详细内容如:“我有一种适时的强烈欲望去这样做,或者我对于满足我的目的来说的最好的可行方法有着不同的信念,或者……,”简短来说:关于我的主要性格或者当下心理状态的某些东西有可能是不同的,因此也就有可能在我的思考中产生一种不同的结果。
非相容论者认为还有一些更重要的东西需要被满足:如果我要自由行动的话,要求有一个未来的多样性对我开放,并且与过去以及自然规律是其原本所是的那样相一致—即,我可以对已有的过去做出不同选择。就算没有更进一步的,发生在我身上的非现实考量,以及打破了平衡而倾向到另一个方向,我也应当可以对过去做出不同选择。确实,从他们的观点来看,这整个的重要性范围的类比是错误的:自由主体并不是总是对特定的刺激力量做出回应的机体。他们可以按照任何的,比其它做法更具吸引力的动机来行动。最后,主体必须自己决定自己是这样做还是那样做。
或许我们可以区分出两大种非相容主义或非决定主义的自我决定解释。比较激进的人则认为,主体对自己意志的决定不是由包括自己的性格在内的,外部因果因素所影响的。笛卡尔在探索这种激情的范围与影响者中,宣称:意志的本性就是自由的,其决不可能被限制。并且,我们已经看到,他认为在我们做出一个有意的选择时,自由是呈现在每一个场合之中的,甚至于,他写道:“当一个非常明显的理由将我们引向一个方向的时候……”。更近些时候的萨特非常出名的认为人类有着“绝对自由”:除了自由能限制自由之外,再无任何东西能对其限制,或者,如果你喜欢的话,我们没有终止自由的自由。他对于自由的观点,来自于他对人类的极端概念,即:人类缺少任何类型的积极本性。相反,我们仅仅是时刻在做选择的非存在:对于人类来说,存在就意味着选择;对于存在来说没有什么是来自于外在的,或者来自于主体所接收或接受到的……人类完全处于使自己存在的不可忍受的必要性甚至于最细微的细节之中。因此,自由即是人的存在,换言之:自由是主体存在的不存在状态。
中世纪哲学家斯格托和20世纪中期哲学家C.A Campbell两者似乎都同意笛卡尔与 萨特的这种观点即:在自由选择的行为上缺少直接的原因性影响,尽管允许对于我将会行使什么的可能性范围或多或少会受到限制。因此,尽管斯格托坚称“除了意志,没有其它东是意志的全部原因,他认为(同阿奎那和其它中世纪亚里士多德主义者)我们没有在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好处的时候来行使某事的能力,也不可能主动拒绝接受一些对我们来说绝对的善的东西。与萨特相反,我们认为在本性上我们限制了我们所可设想的选择,并且,我们过去的选择和环境的影响同样也塑造了我们在特定时间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即使我们知道那些我们所认为的是绝对的善,我们仍然可以选择避免对其的行使。而对Campbell来说,尽管坚称性格不能解释一个自由的选择,他仍然认为:存在着一个实验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中,至少存在着一点意志行为与性格不相一致的可能性;即形成规定的过程与主体的道德观念是相冲突的情况:换一种方式来讲即道德的诱惑的情况。(尽管Van Inwaen的看法在这一点上比Campbell的来说没那么极端,但是此观念的另一个部分,即自由意志是在我们的选择的一个小的子集下来行使的)
对自由意志的自我决断方法的一种更加适度的分组允许信仰,欲望和外部因素都可以在原因上影响自由选择自身的行为。但是持有这样想法的理论家们在那些选择的形而上学本性和理性在原因的角色上的分歧很大。我们可以区分出三种变种,由于它们将会在非相容论者(非决定论者)的自由意志的理论中进行详细探讨,因此我将简略的对它们进行探讨。
首先是一个非原因的或者叫做所有权解释,根据这种观点,仅仅因为我的意志力与选择是在我自身之中发生的,因此我控制我的意志力或者选择。在实现我的意志力或者选择中我并没有发挥一种特别的原因;相反,这是一种内在的积极活动,是一些我所做的内在的东西。尽管可能存在着对我的选择的原因性影响,但却并不是必要的,并且这些原因的任何影响与理解我的意志或选择的发生全都是没有关系的。理性提供了一种解释的自主的、非原因的形式。提供给我的选择并不全部由优先因素决定,意志是受我控制的并且是自由的,仅仅因为意志是我自己的。
那些持事件起因解释的倡导者认为,任何种类的无原因事件都是随机的,不受任何人控制的,因此很难说是由主体所做出的选择。他们认为原因对于选择的影响就在于引发选择。只要选择不是被决定性的引发的,也就是说在他们所发生的境况之下也可能不会发生的话,选择就是自由的。一个对于自我决定的事件引发解释来自于Kane,Kane认为对于主体的自主来说最为重要的自由选择是那些在刻意的过程中通过意志的努力所得出的。在这些例子中人的意志是相冲突的,就像一个人的责任或者长期的自我利益与一种对于短期善的强烈欲望相冲突。就像当一个人试图弄清楚自己的价值,以及对之进行排序时,可能的结果不仅仅是未确定的,同样也是不确定的,因为在进行的每个阶段,其可能的结果都没有特别客观的发生可能性。Kane认为这种不确实定性是意志自由的本质。
最后,有些人认为意志自由与一种因果关系的特殊个人形式相一致,通常称之为“主体关系”。主体自身产生了引发了自己的选择或行为,并且不能将此以还原的方式分析为伴随着主体引发选择的事件。(将之于现成的再陈述,即将”石头打破了窗户“更加精确的陈述为:”具有M动量的石头在与窗户接触的那个点上,导致了窗户随之的破碎“)这个观点由Thomas
Reid给出了清晰的表达:那么,我承认,一个没有原因的结果是不合逻辑的,而一个没有原因的事件是荒谬的。现在的问题是:一个不由动机决定的意志是否是一个没有原因的事件。我认为不是,意志的原因是人行使了这个意志。
Roderick Chisholm在大量的作品中对这种自由意志的观点进行了倡导。而最近则被Randolph Clarke和OConnor发展成了不同的形式,如今,许多哲学家将这种观点的一贯性看作是存疑的。对一些人来说,这种重要的因果关系的观点是复杂费解的,另外一些人认为在对选择进行解释时的原因的产生规律是难于一致的。而无论一致与否,其它人都认为这种观点与将人类视为自然世界中的因果关系的一部分是不一致的。
3.3我们有自由意志吗?
一种最近的趋势认为,主体因果解释有可能捕捉到了我们要对自由行为负责朦胧观念。但是哲学家要以一种完全满意与理解的方式对这种解释进行解释的失败,揭示了这种自由意志(以及责任)的观点与我们的世界是不一致的或者说至少是不相符合的。Smilansky提出了一种更加复杂的观点,他认为在我们获取自由上存在着两个“级别”即:“相容的“与”最终的“。在评价的最终层面上,自由意志确实是不合逻辑的。(Strawson, Pereboom以及Smilansky都就他们对Kane的立场提出了简短辩护。
最近,意志同样也成为了在神经科学与认知心理学中的经验学习的目标,Benjamin Libet实施了被设计用来确定有意识的意志,或者说是与触发生理行为相关的大脑做出决定的时间的实验。对于实验结果的解释具有相当大的争议。Libet自己总结得出:这个实验提供了很强的证明行为在主体行使意志去作之前的很短时间内已经在进行了的证据。因此,我们并不是用意志去启动我们的行为的,尽管他认为我们仍然保留了否定由我们的无意识的心理结构所启动的行为的能力。Wegner收集了一系列的研究(包括Libet的)来论证人类行为从来都是由他们自己意识到的意志来启动的这样的概念都仅仅是根深蒂固的幻觉,以及为原因提供一种假设,这种幻觉是由我们的认识系统所产生的,Mele和O’Connor认为,由Libet,Wegner和其它人所引证的例子全都不能支持他们的修正结论。
4. 神学方面的小问题。
西方哲学中的一大部分的有关自由意志的作品,在以前和现在都是在神学的框架内写作的,其所根据的是上帝是除其自身外的所有事物的源泉与存在根据。这类思想者中得出结论认为:上帝一定是所有所发生者的充分的,完全的决定原因;所有思想者都假设每个生物的行为都必然的是基于先验的解释以及上帝的协同活动。也同样预设了人类是自由和需承担责任的(这是因为将存在于世界中的恶归于上帝自身的话,就责难了上帝是全善的)。因此,那些相信上帝是所有的决定者的人是典型的重视自由与(在这个例子中)神学决定论的相容主义者。Edwards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是那些认为上帝的持续活动(以及那些授予恩典的特别活动)是人类自由选择仅有的一个必需条件的人,还需要讲一个更加精细的故事才行,在这个故事中,上帝的合作式行为要在人类的(解释性)选择之前,并且选择的结果只能被这个选择决定。重要的讨论—对哲学/神学问题的尖端解释时期—要看Aquinas BW与Scotus QAW的相关部分。要看更近的讨论例子,就看Quinn。
另外一个有关上帝的人类自由的知识的相关问题是终极善。许多哲学家,特别是中世纪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者认为人类不能但将会将自由作为他一个无条件的善。(Duns Scotus似乎是这种共识的一个例外)因此,在死后,人类与上帝面对面时将会不可避免的被他吸引。Murray认为一个善的上帝为了人类的自由,将会选择将他的存在与特征对人类显得不那么确定,(他接着论证到,至少在人类形成他们的特征的这一段时间内,他将回这样做)如果对人类来说,他们可以自由的选择对上帝的爱,并且能够按照他的要求行事的话,那么上帝必定会对人类保持一个“认识上的距离”,以免人类被上帝的善俘虏而超过了回应的必要限度,而变得不自由。
最后就是上帝自身的自由问题。对于上帝来说,完美善是本质而不是从别处得来的。在上帝对他的创造物不可能撒谎或者不道德。除非我们站在最小化立场认为这是一个不重要的主张,因为无论上帝做什么本身都是善的,而这对上帝来说似乎都是一个重要的和内在的限制。是否因为我们对什么才是善的有一种不会错的认识而影响了我们略过人类自由而直接默观上帝呢?然而是否可以奇怪认为上帝并不是完全的自由的呢?
有人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再次考虑在想到自由意志的时候的两条线索之间的关系即:具有不这样做的能力与作为自己意志的最终根源。对自由意志的当前讨论总是强调能够不这样做这种能力的重要性。然而自由的核心形而上学特征是某人的选择的最终源头或起源,以及具有不这样做的能力与自由的这种特征是紧密相关的这两种看法并不是确定无疑的。对于那些其存在的因素外在于自身的人类或者任何其它被创造者来说,他们能够在自身中找到最终根据的意志所行使的行为的唯一方法是:他们的这种行为不是由其性格特征或环境所决定的。如果我所有的意志都是被决定的,那如果我沿着触发我行为的历史追溯的足够远的话,我们最终可以达到触发我意志的外部因素即我的特定的基因倾向。在那时我的动机可能不是我的意志的终极源头,而只是最有可能的根源。只有当在外部影响与选择之间存在着没有那么多的决定性的联系时,我成为我的的行为的一个终极源头才是有可能的,就像我实际所说的:责任在我。
就像普遍的例子一样,在上帝这个例子的这一点上,事情是很不同的。就算上帝的特征完全提前包含了在特定环境下所做的那些行为,这也不能暗示一些外部因素是他的意志的一个部分的根源,以及对意志造成了限制。事实上,即使他被他的去行使他的任何意志所指示的行为时,也不是这样的。因为上帝的存在不依赖于东西,因此就算上帝没有以其它方式做的能力,但上帝依然是自身意志的终极和单一源头。
那么是否上帝已经在任何的其它方面已经行使了意志了呢?在哲学神学的历史上的大多数观点认为上帝确实这样做了。他可能已经选择什么东西都不创造。而对于那些他创造了的,他或许已经创造了我们所观察到的任何数量的替代选项。但是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思想家持有相反立场,还有一些虽能明显感觉到对于相反立场的倾靠,但却对之抵制的思想家。在这样的思想家中的最有名的是莱布尼茨,他认为上帝同时即是完全的善的又是完全的有能力的,他不可能不以意志行使那个最好的可能世界。莱布尼茨人为这与上帝具有以其它方式行事的能力的说法是一致的,然而他对于这个最后的主张的辩护很难让信服。许多研究莱布尼茨的人如Malgre Lui就认为上帝不可能在任何方面意志到比他所做的还多。
在这一点上对莱布尼茨的推理的可能挑战是通过对单独存在着的最好的可能被造物的假设的质疑(一个由Adams在1987年提到的一个选项,尽管他是基于此而挑战的是莱布尼茨的结论)。有可能的一种方式是是否存在着秩序井然的世界:一些世界在类型上与其他世界完全不同(即不是比其经的世界好,也不是相等)。另一种可能的方式是:是否存在着善的世界的上限:对于每一个上帝可能创造的可能世界来说,都有(事实上是无限多的)比其更好的。如果事实是这样的话,有人可能会认为对于上帝武断的在那些世界中选择创造超过全体善的一些临界价值也是合理的。然而,William Rowe对这个没有上限的善的世界的理论进行了推敲得出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结论:看起来并不存在一个道德上完美的创造者!若假设我们的世界存在着一个均衡的道德价值n,而上帝在不考虑他所可能创造的比n具有更高价值的可能性,却创造了我们这个世界。似乎我们现在可以设想一个道德上更好的创造者:有着同样选项却选择创造一个更好世界。
最后,Norman Kretzmann认为,以阿奎那的神学系统为背景,说上帝必然创造了一些东西或其它东西是有很大压力的,尽管对于上帝来说创造任何的一系列的可能秩序都是可以的。理由是,对于一个绝对的完美上帝如何可能具有一种创造一些东西而不是什么也不创造的可抑制的冲动(其中的一种考量,相竞争的考量)。(例如,很明显,不可能伴随任何种类的效用来做)。对于上帝被驱使而去创造的最好的普遍理解是—这种理解同阿奎那自己所认同的是非常接近的—将此看作是反映了上帝的善,传播自己的必要。完美的善将会很自然的将自己与外界沟通;作为完美的善的上帝很自然的会创造,产生一种不完美的反映善的依赖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