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反转!网售处方药政策松动,4000亿处方外流市场激活

网售处方药绝地逢生? 

1月10日一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在业界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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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具备处方药销售信息与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条件,能够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购买处方药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这意味着,一年前已经被禁止的,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又有了一线生机。

而随着药店分级管理、处方外流等政策不断落地,以及资本市场的涌入,未来药品零售行业的洗牌进程将加速,最终可以获得利好的,仍然只有那些有药师服务能力加持的药店。同时大批单体药店、药事服务能力弱的药店,在日渐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将加速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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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是否放开网售处方药,一直是业界争论的问题。早在2014年,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经营者可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还曾在业界引起一场轩然大波。

相关报道显示,当年6月,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非处方药协会、国大药房、和平药房等十多家行业协会和知名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相关人士还联名上书,反对放开网售处方药。

由于反对者提出的严重威胁用药安全、药品储存运输条件难以符合要求、难以实施监管等反对理由,击中了有关部门的痛点。因此,虽然反对者有维护自身利益之嫌,但,网售处方药还是失去了解绑的机会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网上购物日益普及,网售的低价、便捷日益凸显,2018年2月,处方药的B2B销售已经放开,到4月28日,国办更是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处方外流等“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分析人士认为,有条件地放开网售处方药的时机已经成熟。

承接外流处方

解绑网售处方药将激活千亿市场

允许网售处方药是有条件的,须满足三点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具备处方药销售信息与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条件,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购买处方药的处方进行电子登记;

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时,应当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销售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此外,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但仅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持有人,不允许展示处方药其他信息;向持有电子处方并通过审核的消费者,可以展示药品说明书的内容、药品价格、药品包装信息。而其他零售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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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基于国办对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的鼓励——

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已经变为可能。

同时,这也意味着,4000亿元处方外流市场将彻底被激活。 

监管痛点未除

连锁药店才是大赢家

需要注意的是,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这意味着,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需要具有销售处方药的资格。

2018年12月,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办法已经发布,到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依据这一办法,零售药店将分为三类。能够经营处方药的只有二类和三类药店,而其中,二类药店还只能销售限制类药品之外的处方药。

同时,所有药店均应配备至少2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可以说,经营药店的门槛将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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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要求,拥有销售处方药资质的药店,还必须尽快建立起“处方药销售信息与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软硬件条件。这也意味着人力物力的投入。

业界认为,在所有要求的背后,监管痛点仍在。

因此,在我国药品监管原则从事前监管,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大前提下,结合针对网络售药的鼓励“网订店送、网订店取”的宗旨,分析人士认为,便于监管、拥有较好的药事服务能力以及雄厚资金和硬件基础的连锁药店,或仍将是利好主体,特别是大大缩短药品流通路径的DTP药房。

可以看到,2018年下半年以来,关于药品零售领域的政策频出,无论是药品分类管理、鼓励便利店买药,还是放开网售处方药,都指向竞争的加剧。而随着连锁药店通过并购、新建店面等形式扩大规模,单体药店的消亡正在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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