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薪(年终双薪)是什么性质?数额怎么确定?

【解答】

十三薪(年终双薪)的性质属于年终奖金,是年终奖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如果能够确定应当支付十三薪(年终双薪),那么具体的发放条件和标准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则应根据劳动者主张的合理数额确定。合理数额可以是上年度十三薪(年终双薪)数额或平均工资数额。

【法律依据】

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二、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八)关于奖金。原《暂行规定》仅把经常性奖金列入工资总额,而一次性奖金未列入工资总额。实践证明这样划分不够合理。如年终奖的享受面广,数量大,虽属一次性,其性质确属劳动报酬,应列入工资总额。有些奖金,如劳动竞赛奖以及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奖金,很难划分经常性与一次性。为了正确地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这次把各种奖金归为一类,不再区分经常性与一次性,对奖金的范围明确规定为,除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不列入工资总额外,其他各种奖金均列入工资总额。

【参考案例】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973号:黄映婷与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年底双薪属年终奖性质。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5611号:袁万桃与北京新疆大厦劳动争议案。

法院认为,本院对于袁万桃要求新疆大厦支付2013年度年终奖及十三薪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新疆大厦并未实际核算袁万桃2013年度年终奖金额,故本院参照2012年度的年终奖及十三薪的的金额,判定2013年度年终奖及十三薪的金额。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初字第15476号:北京纤丽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曹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纤丽佳公司及曹丽对仲裁机构所核算的月平均工资为2570.98元均无异议。就双方争议的十三薪问题。曹丽主张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满一年发放十三薪,标准为一个月工资,按实发金额计算,纤丽佳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则在此情况下,纤丽佳公司应就其公司所主张的发放条件、发放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纤丽佳公司一方面未举证证明曾向曹丽公示、送达员工手册,另一方面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存有经营效益不佳的情形,故在此情况下,纤丽佳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鉴此,本院对纤丽佳公司所持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故纤丽佳公司应向曹丽支付十三薪257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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