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贷款需求的不断加大,人们不仅只选择银行一种贷款模式,而是更多的考虑贷款公司或民间借贷。而其中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我们口中一直说的“高利贷”。民间借贷顾名词义,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而这些年就是因为界定不清晰,一些有心人开始转法律的空子,开启高额利率贷款模式,甚至形成还款利息高于贷款金额的现象,这也就造成了国内不断发生因高利贷酿成的惨案。近日,山东聊城就因为高利贷发生“辱母杀人案”刷屏网络,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案件中于欢的母亲因向私人借款10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息10%,在还款152.5万元后,仍为还清,导致放款人上门催债,对借款人及其儿子言语羞辱、暴力相向,于欢因不堪母亲和自己被虐,最终刺死一人,刺伤数人,从而酿成惨案。人们都在为于欢惋惜,并认为其处于正当防卫,法律应给予伦理足够的尊重。
而我们在惋惜于欢遭遇的同时,是否反思民间借贷乱象带给我们的潜在危机,难道国家就没有相关约束法律吗?!其实不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可见,国家早就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仍有一些放贷人选择铤而走险,转法律的空子,最终酿成大错。所以,在选择民间借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些事项,免得自己因为自身的失误或是高利贷等现象损害自己的利益。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
二、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借款时,不要顾及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让借款人当面写清合同或借据,并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三、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
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
五、借款利率应合理合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应 在合法范围之内。
六、注意还款期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两年则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催收或更新借据的方式,维护合法债权。
七、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以实行强制执行措施。
八、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一些个体企业或业户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 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质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总之,民间借贷风气率年不正,而且一直得不到妥善的改变,高额的利率经常性造成惨案发生,还是建议大家在有贷款需求的时候尽量选择银行或者贷款公司,而非选择民间借贷,因为民间借贷存在一定性的风险,而且口头或者协议的贷款方式有时候存在不稳定性,所以借款人一定要三思而后行,避免因自己因一时的资金所困而惹来杀身之祸。中泽信和长期为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提供相关服务,并确保贷款服务合法化,不收取任何不当费用,欢迎有意向的客户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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