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抑郁症患者杀死全家,“扩大性自杀”法律上是否得到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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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8日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济南市天桥区某居民小区一名30多岁男子从六楼跳下死亡,警方随后又在其家中发现5具尸体,包括两名老人、一名30多岁女性和两名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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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发现一家6口全部死亡,究竟有多大的仇恨,灭了全家呢?        

公安机关展开了严密的调查。      

据邻居陈先生回忆说,死者柏某(化名)一家,是济南人,18年前搬到这个小区。他和父母、妻儿同住在一单元,为人和善,平时不爱说话,和邻居们相处非常融洽。      

柏某在邮政部门工作,其妻在附近的教育培训机构工作,大儿子刚上小学,小儿子去年刚上托儿所。其父退休前在工商银行济南天桥区支行工作,几年前退休后就和其母在家帮柏某带孩子。一家人无论是生活条件,还是家庭关系,都很不错。      

究竟为什么会发生如此惨案呢?      

2019年1月20日,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进行案情通报。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及尸检。查明:“1.18”案系柏某所为,其在六楼家中将父母、妻子及两个儿子杀害并放火焚烧案发现场后,跳楼自杀。      

据公安机关调查,柏某生前曾频繁浏览治疗抑郁症的网页,同时在其单位办公桌内发现多种治疗精神类疾病的药物,以及其记录强烈悲观厌世情绪和对家人未来生活担忧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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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根据目前通报的案情,一家6口死亡原因系柏某抑郁症所致,杀害5名家人,而后跳楼自杀。尽管本案柏某已经死亡,其杀人行为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抑郁症杀人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认定的呢?      

抑郁症是一种常见的心境障碍,在广义上来说是属于精神疾病,有高致残率和高致死率等特点,被称为“第一心理杀手”。抑郁症又称抑郁障碍,表现为情绪消沉、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自卑抑郁,甚至悲观厌世,并有自杀企图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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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抑郁症是一种最普通的精神疾病,患者中有65%~80%会出现严重的自杀意念,45%~55%会出现自杀或自伤行为。在国内一项调查显示,超过2600万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抑郁症非常可怕,不仅会毁了自己的生命,还会连累身边无辜家人受害。      

那么,是什么诱发了抑郁症患者的杀人动机,他们为何要伤害自己的家人呢?      

从心理学上说,抑郁症患者怕自己死了以后,家人没人照顾,他们像爱自己一样爱家人,所以要带着家人一起死,一起脱离苦海。从这个角度分析,抑郁症杀人属于一种扩大性自杀,这种杀害是以爱为名,不是恶意的他杀。      

扩大性自杀的行为人,一般处于严重的情绪低落的状态下,感到前途无望,有强烈的自杀企图,并决意以自杀摆脱痛苦。但是想到自己的亲人活着也是“痛苦”,为了拯救亲人,先杀死他们然后自杀。可见,对于扩大性自杀的行为人来说,他们的主观是“善意的”,而且范围一般限定于家人,对社会群体的危害性不大。      

对于“扩大性自杀”的刑罚处罚,法律并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虽然其主观是“善意的”,但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剥夺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扩大性自杀”实质上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么,抑郁症患者杀人会被判刑吗?      

抑郁症属于精神类疾病,从生理学角度解释,抑郁症患者对于自身的行为并没有自控能力,多数在发生恶性事件之前就有过激行为或情绪异常,只是由于不被重视或家人怕对患者本身造成影响而选择隐瞒。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根据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程度进行判断。只有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柏某,在其单位办公桌内,有记录强烈悲观厌世情绪和对家人未来生活担忧的文字。可见,他在1月18日杀害全家的行为,不是突然为之,是受抑郁症影响,长期思虑形成的。      

柏某已经死亡,无法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对于抑郁症杀人的行为,适用        《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经过鉴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如经过鉴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经过鉴定,能够正常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抑郁症杀人的行为,法律给予了一定的宽容。但宽容条件的适用非常严格,是基于科学的鉴定结论,以是否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为判断标准,绝不允许利用抑郁症为借口杀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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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中,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压力都非常大,很容易导致抑郁症。当您发现自己有抑郁倾向时,应及时就医,并及时与家人沟通,进行心理疏导。千万别闷着,不仅耽误了病情,还可能发生可怕的后果。如发现家人有过激行为或情绪异常,应引起重视,给予关注,及时就医治疗,避免自杀或者杀害家人的事情发生。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 2019年1月18日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济南市天桥区某居民小区一名30多岁男子从六楼跳下死亡,警方随后又在其家中发现5具尸体,包括两名老人、一名30多岁女性和两名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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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发现一家6口全部死亡,究竟有多大的仇恨,灭了全家呢?        

公安机关展开了严密的调查。      

据邻居陈先生回忆说,死者柏某(化名)一家,是济南人,18年前搬到这个小区。他和父母、妻儿同住在一单元,为人和善,平时不爱说话,和邻居们相处非常融洽。      

柏某在邮政部门工作,其妻在附近的教育培训机构工作,大儿子刚上小学,小儿子去年刚上托儿所。其父退休前在工商银行济南天桥区支行工作,几年前退休后就和其母在家帮柏某带孩子。一家人无论是生活条件,还是家庭关系,都很不错。      

究竟为什么会发生如此惨案呢?      

2019年1月20日,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进行案情通报。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及尸检。查明:“1.18”案系柏某所为,其在六楼家中将父母、妻子及两个儿子杀害并放火焚烧案发现场后,跳楼自杀。      

据公安机关调查,柏某生前曾频繁浏览治疗抑郁症的网页,同时在其单位办公桌内发现多种治疗精神类疾病的药物,以及其记录强烈悲观厌世情绪和对家人未来生活担忧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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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根据目前通报的案情,一家6口死亡原因系柏某抑郁症所致,杀害5名家人,而后跳楼自杀。尽管本案柏某已经死亡,其杀人行为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抑郁症杀人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认定的呢?      

抑郁症是一种常见的心境障碍,在广义上来说是属于精神疾病,有高致残率和高致死率等特点,被称为“第一心理杀手”。抑郁症又称抑郁障碍,表现为情绪消沉、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自卑抑郁,甚至悲观厌世,并有自杀企图或行为。

济南抑郁症患者杀死全家,“扩大性自杀”法律上是否得到宽容?_第9张图片

在西方国家,抑郁症是一种最普通的精神疾病,患者中有65%~80%会出现严重的自杀意念,45%~55%会出现自杀或自伤行为。在国内一项调查显示,超过2600万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抑郁症非常可怕,不仅会毁了自己的生命,还会连累身边无辜家人受害。      

那么,是什么诱发了抑郁症患者的杀人动机,他们为何要伤害自己的家人呢?      

从心理学上说,抑郁症患者怕自己死了以后,家人没人照顾,他们像爱自己一样爱家人,所以要带着家人一起死,一起脱离苦海。从这个角度分析,抑郁症杀人属于一种扩大性自杀,这种杀害是以爱为名,不是恶意的他杀。      

扩大性自杀的行为人,一般处于严重的情绪低落的状态下,感到前途无望,有强烈的自杀企图,并决意以自杀摆脱痛苦。但是想到自己的亲人活着也是“痛苦”,为了拯救亲人,先杀死他们然后自杀。可见,对于扩大性自杀的行为人来说,他们的主观是“善意的”,而且范围一般限定于家人,对社会群体的危害性不大。      

对于“扩大性自杀”的刑罚处罚,法律并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虽然其主观是“善意的”,但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剥夺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扩大性自杀”实质上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么,抑郁症患者杀人会被判刑吗?      

抑郁症属于精神类疾病,从生理学角度解释,抑郁症患者对于自身的行为并没有自控能力,多数在发生恶性事件之前就有过激行为或情绪异常,只是由于不被重视或家人怕对患者本身造成影响而选择隐瞒。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根据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程度进行判断。只有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柏某,在其单位办公桌内,有记录强烈悲观厌世情绪和对家人未来生活担忧的文字。可见,他在1月18日杀害全家的行为,不是突然为之,是受抑郁症影响,长期思虑形成的。      

柏某已经死亡,无法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对于抑郁症杀人的行为,适用        《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经过鉴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如经过鉴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经过鉴定,能够正常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抑郁症杀人的行为,法律给予了一定的宽容。但宽容条件的适用非常严格,是基于科学的鉴定结论,以是否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为判断标准,绝不允许利用抑郁症为借口杀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济南抑郁症患者杀死全家,“扩大性自杀”法律上是否得到宽容?_第10张图片

现在社会中,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压力都非常大,很容易导致抑郁症。当您发现自己有抑郁倾向时,应及时就医,并及时与家人沟通,进行心理疏导。千万别闷着,不仅耽误了病情,还可能发生可怕的后果。如发现家人有过激行为或情绪异常,应引起重视,给予关注,及时就医治疗,避免自杀或者杀害家人的事情发生。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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