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部老总刻“公章”让34亿理财款“蒸发”,民生证券应否担责?

消失的34亿

一份份在银行营业部内众目睽睽下签订的合同,一个个营业部高管签字、盖公章,102个投资交易账户,总价值涉及34亿人民币,这些合同却被民生证券告知为虚假合同,其诈骗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民生证券毫无关系。

民生证券原长风街营业部总经理许静34亿诈骗案一审判决,许静犯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并没收全部财产。但那些血本无归的投资者们依旧不相信,当初自己购买的竟然是一份假理财产品,尤其是在那明晃晃的公章及民生证券营业部的眼皮子之下,投资者面临着被告人账户无可执行资产、资金去向不明、赔款难以追回的局面,有投资者启动民事追偿的程序状告民生证券,要求追回赔款。

金融市场上屡见“公章”变“假章”的“萝卜章”、“飞单”事件,投资者对于所谓的公章缺乏鉴别能力,签署“假投资合同”后往往血本无归,想追回赔偿是更是追诉无门。那么作为金融机构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是否应负责任呢?


200元公章换来34亿投资

民生证券”萝卜章“事件源于2012年,其中公章的真伪以及许静如何通过这枚“萝卜章”令投资人签署大额投资合同成了案件的关键。

根据判决书,许静在任职期间通过被告人梁平联系到报纸小广告上私刻公章的渠道,刻过两枚公章,一枚是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还有一枚也是民生证券总公司的章,而这枚假公章仅仅价值200元。

梁平说,他之所以帮助许静私刻公章,“是因为我家的钱以及亲朋好友的钱都在许静那里。她通过控制钱控制我,要挟我必须听她的话。”

根据第一财经从两位投资人手中获得的一份《基金委托理财协议》显示:其页首不仅标注了民生证券的Logo,页尾同时也加盖了民生证券的公章。


营业部老总刻“公章”让34亿理财款“蒸发”,民生证券应否担责?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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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从没怀疑

根据第一财经的报道,投资者称之所以购买许静介绍的理财产品,一是看到合同和公章,二是合同是在民生证券的营业部内签署的,他从没怀疑过这一切是假的。

“我们在营业部签合同的时候,许静都有专人拍照,而且敞开门。一共有两位经纪人参与,经纪人下面的业务员有名片、给客户发的信息内容合同,这都是公开的行为。”投资者张勇说。

而有谨慎的投资者称,投资前还亲自到北京民生证券总部考察项目真实性。没想到许静提前安排其助理来总部将一份密封档案袋交给总部工作人员,再由工作人员转交给带领投资者前来考察项目真实性的许静。所以,投资人在民生证券总部拿到的是许静和投资人、民生证券三方的基金委托理财协议的空白文本,以及许静和民生证券两方的新三板基金份额投资协议的空白文本。

如此一来,即使再精明谨慎的投资者也很难发觉到其中的猫腻,因为这一切都是发生在民生证券营业场所内,而且是在众多高管及民生证券员工的参与之下。


“萝卜章”背后,金融机构是否该负一定责任?

许静的这种行为,究竟是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内签署的金融机构应否负责?

在以往的法院判例中也不乏类似案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中体现出司法机关的部分观点。

该案主要内容为:旷文雪等十数位投资人各自先后与吉粮期货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的时任负责人吴晓林签订了《客户资金委托理财合作协议书》,这些协议书受托人处有“吴晓林”的签名,且加盖有“吉粮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的印鉴,上述投资人根据协议书约定将理财资金存入户名为“吴晓林”的中国建设银行资金卡账户内。

但经庭审查明,投资人的资金实际上并未进入吉粮期货的账户,而是进了吴晓林的个人账户,最终导致投资人钱款无法兑付。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公章在我国是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司法原理,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公章本身并不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某人持有公章的事实,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还需要结合公司内部授权来进行审查。

而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才是公司意志的当然代表人。同理,本案中吴晓林作为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的负责人,该内容标明于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营业执照中,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其签字在外足以代表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行为。因此,如果吴晓林签字为真实,即便营业部印章为假,亦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和否认吴晓林的职务行为。

该案投资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新奇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对于认定“萝卜章”案件中涉案嫌疑人是否是职务行为,一个重要的标准是,被害投资人与涉案嫌疑人签订理财协议时是否有充足、合理的理由信任他是在履行职责,如果双方在公开的营业场所,且由负有一定职责的人员签字,无论印章是否真实,都应该被视为职务行为,涉案嫌疑人所在的金融机构完全应该为此担责。但如果双方不是在公开的营业场所签署合同,那么,投资人就负有审慎鉴别的注意义务,具体审理时还需要借助更多的证据才能判定是否为职务行为。


律师:职务行为民生证券有责,公章鉴定或有失公允

“许静案件”投资人代理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锡锋在第一财经的采访中说,许静作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命、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的负责人,以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的名义,在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营业场所内与众多委托人签订与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相关的合同,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其行为应是职务行为。

杨锡锋同时表示,在屡次的“萝卜章”案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公章的私刻行为,这也是监管的关键点和难点所在。

“司法鉴定机构在认定公章真实性时,往往拿出公章真正持有人提供的检材样本与所谓的假公章进行比对,只要两枚公章并非出自一处,由此判定公章为假,但我们都知道,一家公司往往有多枚公章,每个公章都不一样,只要公章持有人拿出一枚不一样的检材样本公章,就肯定会形成差异,但以此判定真假是否有失公允。”杨锡锋说。


监管部门:责令民生证券暂停开户

早在2015年12月29日,证监会就对民生证券作出采取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六个月的决定,在决定书中,证监会称该案:“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虽未发现你公司参与有关诈骗活动,但你公司存在营业部负责人把关不严、监督机制失效等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因此证监会责令民生证券限期改正,并责令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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