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案件该怎么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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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加快推动征收工作的实施,往往会采用一些“特殊手段”让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真等到履行的时候,一切的一切都跟

逾期截然不同,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就近日代理的一起北京的起诉安置协议无效案件应有民事进行管辖,还是应由行政管辖,展开探讨。

史律师代理的一起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案件,起初在北京市某区法院立案,后法院出具一纸裁定不予立案,史律师对此上诉,可以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再审申请高院指定一审法院立案,也是驳回再审申请,没有办法,只能立民事案件,那么安置协议无效案件到底姓民还是姓行呢?

安置协议无效属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法院规定民事案由第四部分第十项合同纠纷中的第83小项。这也是很多法院认定安置补偿协

议无效案件属民事案件的依据之一,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下称“《批复》”)第二

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

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一批复无疑进一步确定了安置协议无效案件系民事案件。

安置协议无效属行政案件

 

《行

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施行)(下称“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了行政协议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等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定义,即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同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就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其他行政协议提

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协议不限于新《行政诉讼法》明确列明的两种类型,其他行政协议案件也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史律师也倾向于安置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行政协议不同于民事合同,缔约的一方必须是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的组织。

二是目的的公益性。行政协议的目的是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而非满足和实现行政机关自身的特定利益。

三是条件的法定性。签订行政协议必须受法定条件之限制,即必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范围内和过程中所为。

是更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订立行政协议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也应当以保障协议所服务的公共利益为目标。民事诉讼虽然可以对协议约定是否

违反公共利益、是否无效进行审查,但通常对相应法规命令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予审查;行政诉讼则将用以管控的强

制性法令和受到管控的法律行为,都作为审查对象,即先审视约定条款及其规范性依据的合法性,再将其作为依据,无疑能更加有力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是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行政诉讼在诉讼权能承认、审级救济、诉讼费用、诉讼类型、举证责任等方面,都更便利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结合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对有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仍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规定,行政诉讼在与协议有关的政府决策信息的披露方面,也更有利于相对人维权。

管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7942号案件中指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同于城市房

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者属于行政协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对行政协议不服,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为什么往往一个省就有一个规定,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于不顾呢?

其主要原因在于安置协议的签署主体往往是负责具体实施拆迁的国土部门(街道办等等),这样一来起诉安置协议无效的一审审级必然是在基层法院,上诉到中院,再审到高院,始终没有突破省级的天花板,这样一来,有着天然的屏障自然可以视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于不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程琥坦言:基于起诉人的不同而作为行政或者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处理,这不仅涉及到法院内部的分工,还容易导致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在实践操作中也会产生混乱。

前,各地法院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的受理标准不一,容易造成各个法院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之间的推诿,以致当事人救济无门。因此,史西宁律师认

为,应尽快统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受理原则,将其明确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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