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实务|村主任是否属于行政监察对象?能否给政纪处分?

清风颍泉

问:村主任,是否属于行政监察对象?能否给政纪处分?

答:《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第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如果被审查对象是党员,县乡纪委有权给予党纪处分;如果不是党员,则不能给予党纪处分,也不能给予政纪处分,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本身不适用政纪处分,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作出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决定。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地处理措施。

对村主任违纪违法所得,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直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基层监督实践中,需要准确界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的外延。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需要重点把握: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运营人员: 杨亚茹 MX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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