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约定,一字千金。

文丨刘洪丽律师

对于上班族来说,工资是最不陌生的词汇,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与企业谈工资吗?作为企业如何与员工签订其工资协议?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字之差,价值千金。

在工作中对于个人以及企业,我们应该怎么更好的避免以下事件的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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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在2015年2月2日,汤某在某物流公司,任海外拓展部副经理,双方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汤某在职期间工资为税后14000元,其补贴和津贴按国家规定执行,奖金根据公司经济状况和汤某的业绩发放。

入职后公司以汤某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在同年12月3日,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签署离职协议。公司向汤某支付27883.01元补偿,其中包括代通知金;汤某工资结算至协议签署日。汤某在该协议签字并承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接受并认可公司的解决方案,但明确表示对社保和公积金的差额部分存在异议,但是不在此协议约定内。

于同年12月汤某离职以后到劳动监察部门就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进行举报,应监察部门要求,2016年1月4日,双方一同前往补缴社保金,汤某交付了个人应负担的9680元。

汤某认为上述款项应算作公司拖欠的工资,于2016年2月2日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该公司提出以下要求:

1、支付拖欠工资9680元;

2、支付社保差额9856元;

3、要求支付被拖欠年假双倍工资18700.84元;

4、支付拖欠的住房公积金38226元;

5、支付2015年冬季取暖补贴520元;

6、支付2015年防暑降温费562.4元;

7、支付拖欠工资的滞纳金2690.6元。

仲裁庭认为:

汤某诉请的社会保险差额及补交住房公积金两项请求不属于其管辖,其余诉请缺乏相关证据证明,裁决驳回汤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2016年3月30日汤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主张的社会保险差额及补交住房公积金的请求,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其余诉请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证实,判决驳回汤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1月18日,汤某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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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见

汤某上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11月拖欠工资9680元,实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2016年1月1日社保中心下达社保缴费通知单后,双方共同至社保中心补缴保费,上诉人交纳的个人缴付费用。

1. 根据相关规定,税后工资是扣除社保费和公积金并纳税后的工资。上诉人交纳9680元社保费致其税后工资不足14000元,应由公司支付该工资差额。关于社保差额和公积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2. 上诉人主张的未休带薪年假双倍工资、冬季采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上诉人签字接受并认可公司的解决方案,仅对社保及公积金补缴金额存在异议,因此上诉人再提异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能支持。

3. 上诉人主张的拖欠工资滞纳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汤某的上述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某物流公司给付汤某工资差额9680元,驳回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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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税后工资,顾名思义是指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据此,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为税后工资,则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承担劳动者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金。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定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关于作者

洪文律所刘洪丽律师:先后任职医师、企业法律顾问及律师多年,擅长劳动争议、工伤争议、医疗损害侵权等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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