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反杀案:不必纠结持刀砸门男子是否进了唐家门

文章转载自《新京报》作者:莫一尘

今年2月8日,丽江90后女子唐雪在回家途中,被醉酒男子李某拦车和辱骂。她和父亲找李某理论时,三人首次发生厮打。

次日凌晨,李某持菜刀到唐雪家砸门,她拿上家中两把水果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她挥舞着的一把水果刀,伤及李某右胸部升主动脉,致后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件发生后,2月10日,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她被检方批准逮捕。该案之后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均补查重报。

8月25日,该案检方起诉书曝光。丽江市永胜县检察院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扭打,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唐雪行为具有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当地检方的起诉意见,舆论顿时分成了两拨:

一拨认为唐雪是正当防卫,有网友说,“半夜持刀砸门,不管是不是醉酒,打死他都算正当防卫”;

另一拨却不认同,“这个不算吧,人家也没进门,完全可以不开门报警来解决问题。”言下之意,人家并没有进到你家里来,唐雪是没有必要持刀出门的。

《唐律·贼盗》中的“夜无故入人家”

这样的争论,不禁让人想起《唐律·贼盗》的规定,“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笞四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在夜里没有理由进入人家,应该受到鞭笞四十的刑罚。如果主人家当时把对方杀了,是不用负责的。如果主人家知道进入者并非意在侵犯自己或不能侵犯自己,当时将他们杀死,须受徒三年的处罚。

这里的“人家”,是指“当家宅院”。这一规定,也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法律确认。

那么,李某凌晨1点时手持菜刀到唐雪家砸门,属于不属于“夜无故入人家”?

《唐律》没有细致的规定。不过,从当地检方起诉书提及的《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条款来看,是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的行为。

该条明确: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进一步说,根本没有必要纠缠李某有没有“入人家”的细节,这种“无故”就是不法侵害。

那么,唐雪有没有必要持刀出门,来“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呢?

这是个比较大的争议点。按照某些人的观点,“完全可以不开门报警来解决问题”。这也是私力救济转向公力救济后倡导的一贯学说。

事实上,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即使立即报警也无济于事,警察也不可能在三五分钟内立即赶到现场。在这种情形下,要求公民只报告不防卫,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近年来,包括张明楷教授在内的许多刑法学者对此给予了批判。

唐雪还是一名女性

其实,唐雪有没有必要持刀出门,并不是评价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尺,究竟是防卫恰当,还是防卫过当,要通过当时所处环境来判断,而不是事后来求全责备。

要知道,家是守卫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堡垒。大半夜手持菜刀砸门是多么危险的行径,这也是“夜无故入人家”条款在古代一直被传承的原因。更何况,唐雪还是一名女性。

遗憾的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甚至成为一种普遍性判决。

究其原因,是由于一些司法人员片面认为,任何不当行为,哪怕是轻微暴力,都可能致人伤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结果。既然如此,行为人却仍然实施不当行为,表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

于是,只要某种行为致人轻伤,哪怕是正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行为人就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更不要说唐雪是拿上家中两把水果刀出门。这样的思维,是结果责任的扩散,是将不法侵害者完全视为普通被害人的错误逻辑。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在于海明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件中,正当防卫制度正被激活,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越来越多地得到彰显。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对不法侵害该允许正义反击。在这个意义上,只要我们纠正了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错误认知,就可以发现:丽江反杀案或许不必纠结于——李某是否入了唐雪的家门。

□ 莫一尘(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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