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意见》提出,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此外,针对被执行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暂时解除消费限制等问题,《意见》也予以明确。
来源:环球网、中新经纬
——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名单设置一至三个月宽限期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为被执行人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意见》明确,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同时《意见》还规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此外,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
《意见》明确,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
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这些情况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
《意见》明确,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时间。
——严禁超标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方面,《意见》明确,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
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
——查封开发商在建工程后应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
《意见》明确,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法院在查封其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
最高法:根据实际情况对失信名单设置1至3个月宽限期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2日电 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在发布会上,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意见)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首先,在《意见》第14条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在第16条明确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其次,在《意见》第15条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孟祥还称,在《意见》第17条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再如,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近年来,人民法院利用进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对打击“老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意见》中提到,要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中间的度如何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指出,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这两项措施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将不遗余力的坚持贯彻这两项制度。与此同时,我们意识到,一方面,随着这两项制度功能越来越强大,对被执行人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这两项制度实行的时间不是很长,一些工作机制也在日益完善,特别是在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规范。为此,《意见》中强调要严格按照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适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适用这两个措施时应该坚持“严格依法、审慎适用”,避免因扩大适用、随意适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何东宁表示,对于宽限期问题。按照《意见》规定,不是所有案件都给宽限期,这个宽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来确定,相当于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威慑并督促他主动履行。这种情形类似于我们在刑事处罚中的缓刑期,虽然他犯罪了,应当处罚,但是鉴于他的犯罪行为不是特别严重,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他在缓刑期内遵守法律、改过自新,就不再收监执行了。所以这个宽限期的目的和考虑,就是让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自动履行义务,如果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了义务,我们也就不再对他进行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了。
何东宁还称,对于实践中被限制消费的人,因为看病就医等紧急情况需要坐飞机、高铁立即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意见》规定法院应当准许。但这里要强调的是“应当准许”是有条件的。第一,必须由被限制消费的人提出申请。第二,提供有效证据。第三,要书面承诺。对于虚假提供证据或者违背承诺从事消费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严肃惩处,并对其再次申请,不再予以准许。(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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