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就业歧视,亟待完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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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适逢毕业生求职面试,就业歧视这一问题,再次引发舆论,成为大众焦点。目前就业歧视五花八门,从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到家乡、属相、星座等也成为歧视原因。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歧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反对就业歧视刻不容缓,相关职能部门应介入监管。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公平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享受公平的就业环境是每个劳动者的权益。而企业——就业中占绝对优势的买方,为了自身利益,正用各种招聘“门槛”,将不符合企业“意愿”的求职者拒之门外。

适龄女性面临生育问题,生育就会请产假,所以企业经常会把“已婚已育”作为一条招聘条件。在全面二孩政策放开的条件下,甚至有些企业把“已婚,已二孩”作为招聘条件,这赤裸裸的对未婚女性的就业歧视,让人唏嘘不已。我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既然法律有规定,企业对“已婚,已育”对条件设置显然违法。但为何却屡禁不止?我们又应该如何应对?

首先,法律虽有规定不得就业歧视,但缺乏可视化的歧视认定标准。这使得劳动监察部门对就业歧视的判断缺乏可行性操作。而企业越来越多的由显性歧视转化为隐形歧视,更使得对歧视的判定难上加难。所以目前亟须立法部门出台相应的执法认定细则,明确歧视认定标准,为基层执法部门提供行动指南。

其次,对触犯法律存在就业歧视的企业,惩戒措施模糊。由于违法成本低,惩戒概率小,企业不惜违法违规,铤而走险。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侵害劳动者公平就业的合法权益。法律应明确对劳动者进行就业歧视的企业的惩罚规定,各高校就业联盟,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应对就业歧视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从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再次,有了法律法规的完善,需要我们相关的监察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就业歧视的企业,严厉打击,及时查处违规招聘行为,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使广大劳动者能够享有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最后,呼吁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培训,使毕业生执法懂法,学会用法。而对于我们求职者来说,在不断提升自己的同时,更应提高法律意识,敢于对就业歧视说“不”,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无论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高校、还是求职者,只有社会各方全力出击,共同反对就业歧视,完善法律法规,才能使企业真正认识到就业歧视的错误,以及就业歧视所要付出的成本,从而杜绝此类行为。也只有这样,才能给广大劳动者一个真正公平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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