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托管,大势所趋!

【一】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经营现状


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最重要的要素,曾经被农民视作命根子,怎么重视都不过分——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粮价低迷,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土地的比较收益越来越低,成了“食之无味,弃之不舍”的鸡肋。


于是农村土地出现了”五零六零后种不动,七零八零后不愿种,九零零零后不会种”的尴尬局面——根据调查,50岁以下的人大都不愿留在农村干农活,大部分在当地县城或外出打工,村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几乎都是那些对土地怀着深厚感情又因年龄过大不能外出的五零六零后群体,而这部分人群随着年岁的增大也越来越不堪重负,以致个别地方出现了撂荒的现象。


"土地由谁来种?怎么种?”逐渐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一直在提倡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农业服务机构关注新型农业体系建构,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并在2016年一号文件中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办法。






在这种形势下,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等新型的农业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应运而生——泰安泰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是立足泰安区域,放眼全国的新农业的领航者和时代的弄潮儿。


【二】国家已从法律层面为土地流转和土地托管扫清障碍,打下坚实的基础。

2017年一号文件第六部分第30条再度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办法”。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土地流转和土地托管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的农户把土地托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业服务主体,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土地托管现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新成果。通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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