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2年,英国通过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该法代表着劳动法的产生。
《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规定,纺织厂不能雇佣9岁以下的学徒,纺织厂学徒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2小时。
新西兰于1894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最低工资法。
英国1871年《工会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工会法。
新西兰于1890年通过立法,率先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是世界上第一个设立类似制度的国家。
德国于十九世纪末率先通过了“保险三法”,是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制度。
1918年《苏俄劳动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劳动法典,其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内部劳动规则、工资、工时、休息时间、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会、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各方面内容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它是世界上最早的劳动法典。
外国劳动法的成熟阶段及特点
外国劳动法的成熟阶段处于20世纪后半期至今,资本主义处于国家垄断阶段,社会主义在曲折中前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私人垄断发展到国家垄断。在此阶段,劳动立法又有许多新进展,进入了成熟阶段,主要表现在:
1.各国宪法对公民劳动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2.反就业歧视立法出现,平等权等宪法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3.就业促进立法的出现和发展,如德国1969年制定了《就业促进法》
4.劳动法体系日益完备,适用范围更加扩大。
5.社会主义劳动法获得了发展。
我国劳动法范式的转变
总体看来,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劳动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1.在劳动法调整方式上,实现了从政策调整到法律调整的转变。
2.在劳动法价值观念上,确立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3.在劳动法定位上,实现了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
4.在劳动法调整模式上,实现了从单一模式到个体自治、团体自治和国家强制三种模式共存的转变。
国际劳工组织ILO
ILO最主要的职能是从事国际劳动立法、制定劳工标准以供各会员国批准和采纳。
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将核心劳工标准规定为四个方面: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消除就业歧视;有效废除童工。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1.明显的不对称性
2.较强的法定
3.适度的受限性
4救济的复合性
受雇人的义务:
1.劳动义务
2.忠实义务
3.附随义务
雇佣人的义务:
1.付给工资
2.保护义务
3.使用义务
4.雇佣人有为被雇佣人提供证明书的义务
5.向受雇人说明劳动条件的义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工总数的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5月1日施行
禁止就业歧视包括:
1.禁止性别歧视
2.禁止民族歧视和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保障。
3.禁止残疾歧视和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保障
4.禁止健康其实
5.禁止户籍其实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天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性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时候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者禁止他们在离职后从业与原单位有也许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体,《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关于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任然有效。其目的在于维护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实现劳动合同的效力和相应利益。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和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概述
劳动合同的解除概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完全履行以前,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责令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但存在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关于无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二是协商解除是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全部履行之前;三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该解除无效;四是双方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辞职权,其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不受劳动合同的限制,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
劳动者行使法律赋予的劳动合同一般解除权,不需要考量理由和动机,也无须说明任何理由,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劳动者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劳动者要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日即可,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劳动者可以书面解除,也可以口头解除。
(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即时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由于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特别解除权的条件,一般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场合,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严重违法,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收到威胁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这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需要补充的是,用人单位侵害人身权益还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重大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或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乐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新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剪人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理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规定了对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劳动者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工作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者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关于工资标准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非全日制用工也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
1.非全日制用工禁止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保障。《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
1.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
2.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
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4.形式不同。劳动合同在不同国家可能是要式合同,也可能是非要式合同。集体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5.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作用
集体合同之所以盛行于现代各国,并在劳动法体系中处于与劳动合同制度并重,甚至比劳动合同制度更重要的地位,是因为其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协调劳动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共生方面,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和作用。
1.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
这突出表现在:(1).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劳动者利益的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按此标准对劳动者利益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者并不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只处于最低水平上,但对劳动者能否获得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利益,劳动立法却力不能及。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高于法定最低标准。(2).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的协调的规定,有许多是原则性规定,相对于现实生活中丰富复杂的劳动关系,难免有所疏漏。集体合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共性作出约定,从而更具体的规范劳动关系,对劳动立法起补充作用。
2.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
这突出表现在:(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单个劳动者不足以同用人单位抗衡,难免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可以改善劳动关系中资强劳弱的格局,利于双方平等协商,创建劳资合作的氛围,实现劳资和谐。(2).劳动者之间因各自实力不同而在与用人单位相对时实际地位有差别,仅以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的劳动者难免受到歧视,即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集体合同可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权利义务7实现平等。(3).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多个方面,如果都由劳动合同具体规定,每个劳动合同的篇幅必将冗长。这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及时确立,也会增加劳动合同的缔结成本。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后,劳动合同只需要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约定。这样就可以简化劳动合同内容,减少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量。
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3人~10人。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集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审查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如果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十六日起集体合同生效。
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首次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原则。
1889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第二次国际成立大会上决定将5月1日定位国际劳动日。
新西兰于1908年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是最早对8小时工作制进行立法的国家。
目前,我国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62.5天/季
3.月工作日=20.83天/月
4.工作小时的计算,,,,乘以每日的8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
依据《劳动法》第42条,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包括: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资的概念
工资也称为“薪金”“薪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特殊条件下支付的工资等。
最低工资的概念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劳动监察的概念
劳动监察是指,具有法定监察权的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及劳动服务主体贯彻执行劳动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活动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1.机构
2.性质
3.启动
4.手段
5.依据
6.申诉途径
劳动监察的处理期限为60日。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辞职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和民商事仲裁的区别
1.仲裁主体不同
2.仲裁的对象不同
3.程序启动不同
4.仲裁的地位不同
5.是否可起诉不同。
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选择,但是,对于特殊问题和证据,当劳动者提出请求时,应有用人单位从反面来举证。根据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工伤的认定,劳动者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另外,根据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社会救助的概念
社会救助又称为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农村无依靠老人、残疾人和贫困者的照顾,灾害救助,扶贫救济等。
社会优抚的概念
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中一种较为特殊的保障方式,它是针对社会部分人群而设立的是国际通过立法规定对一些付有特殊社会任务和责任的人员、社会有功人员的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
社会保障的特征
1.保障性
2.强制性
3.社会性
4.互助性
19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社会保险法的产生。
德国先后于1883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于1884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法》,于1889年颁布了《养老和伤残保险》,这三部立法确立了社会保险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开创了社会保险之先河。
论述社会保险的特征和功能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保险的特征为:
1.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表现在:一是保险对象的社会性。社会保险是以社会全体人员为保险对象,是为了谋求社会多数人的利益,而非针对某个特定的主体。二是保险经费来源的社会性。社会保险是基于缴费而形成的社会福利给付,经费来源具有多元性,通常由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承担缴费义务,政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承担补充责任。三是社会保险管理和运行的社会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和提供相关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往往由雇员、雇主以及政府代表组成。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参与社会保险的还包括医药服务机构等辅助机构。
2.保险性。社会保险的保险性表现在:一是社会保险费用与被保险人承担的社会风险相关联。商业保险中保险费率与风险发生概率直接相关。在社会保险中,保险费率与风险发生概率的联系不如商业保险那样直接,而仅是粗略,大体的联系。二是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是风险分担。
3.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决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因为社会保险建立的目的是预防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社会的强制性包括:一是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二是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具有强制性。三是请求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具有强制性。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强制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双方不得自主协商逃避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的功能
社会保险的功能是指社会保险所具有的作用。它是由社会保险的特征和地位所决定的是社会保险本质内容的客观反映,也是社会保险的社会价值的集中体现。整体而言,社会保险具有以下功能。
1.生存保障功能
2.秩序维持功能
3.激励自足功能。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为了预防风险,实现社会安全,具有社会性和国家强制性。商业保险是投保人为了实现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自身个体安全,不具有强制性,而是由投保人自主决定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因此,商业保险具有个体性和自主性。
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适用范围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商业保险的对象则是由保险合同的约定而确定的。
3.营利性不同。社会保险具有非营利性,社会保险基金的利息以及投资所得都应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目的在于营利,且商业保险机构利用投保人的保险费的投资收益也有部分属于公司嬴利。
4.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待遇往往根据劳动者的缴费情况,工资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上和投保时间的长短。
5.法律依据不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范畴,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商业保险属于商业范畴,其主要依据是保险法。
6.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主管社会保险事物的政府职能部门及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运营。商业保险由依法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承担管理,运行,各商业保险机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296页)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维护社会保险法律协调统一,指导社会保险法律形成的基础原理和价值准则。具体包括:
1.社会安全性。
社会安全是指对于那些在现代生活所偶发的,而非个人能力所可预知的如疾病,失业,年老,工伤事故等给予个人或家庭保护。社会保险制度通过预防上述社会风险来实现社会安全。
2.强制保险原则。强制保险原则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保险性。
3.所得再分配原则
4.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5.自给自足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及其筹集比例(311页)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333页)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工伤认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确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