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现场|东莞某副总侵犯商业秘密获无罪

近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LSP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终于告一段落: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LSP无罪,判决宣判当天即取保获释。本案是东莞市公检法处理的第一例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控告人与被告人都是东莞的纳税大户,各种因素使得本案自开审以来就引起了广泛关注,长昊律师在办理此案时,不畏艰难,最终以法律人应有的专业素养为本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过程

控告单位X公司报案称,其拥有生产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X公司认为这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但LSP利用其担任X公司技术副总时掌握的商业秘密而为自己谋取私利,其主动找到王XX,以提供X公司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为由,介绍王XX和L公司合作生产扩散板,并收取介绍费用。

2014年5月4日,被告人LSP被羁押。

聘请律师

LSP被羁押后,家属立刻乱了阵脚,像无头苍蝇一样满世界寻找帮助,从一开始的以为找关系可以解决问题,到后来只要听说比较知名的律师都前去咨询,最后,家属来到了长昊律师事务所,当时已经能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家属的那一份疲惫与无助,长昊律师团队听取了家属的陈述后,给予了家属一些建议,家属当即决定委托我所,自此,长昊律师团队正式介入了案件的处理。

辩护策略

长昊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分析案件材料后整理了一套方案,针对案件的现状找出几个疑点:

一、X公司主张的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是否为商业秘密,即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虽然X公司委托鉴定公司出具了“非公知性”鉴定报告,但该鉴定报告是存在瑕疵的,首先该鉴定报告是X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难免缺乏公允性;其次鉴定报告查新范围过小,没有覆盖足够大的范围,就可能导致明明已经公知的信息排除在检索的范围,错误地认定为非公知信息。

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合法获取,光扩散板行业内不存在什么特别的配方,客户要做什么产品会提供样品,样品经过公司一测量就可以知道产品的含量,或者到销售原料的地方,把样品给别人,原料供应商很快就可以配好提供,不存在难度。另外,在市场上有很多光扩散板生产企业,这些企业都拥有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由此可以推知,鑫聚公司主张的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并不具有非公知性。

二、X公司并没有与LSP签订保密协议,也没有制作保密制度,LSP不存在保密义务。

三、LSP并没有侵犯X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过长期的实战,长昊律师团队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即“重证据”原则,我们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市面上生产扩散板的企业有很多,而且整个扩散板行业内是不存在什么特别的配方,但若是仅仅向法院陈述这一事实,必定缺乏说服力;在该怎么样固定证据这方面,长昊律师充分表现了一个知识产权尖端律所该有的专业素养。

首先根据市面的情况,筛选出一批有实力的企业作为参考,我们用公证保全的方式向这些企业购买扩散板产品;之后,我们委托鉴定公司对L公司的扩散板成分和这些企业的扩散板成分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显示L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的成分和这些企业的扩散板成分相同。这一有利的鉴定结果无疑给我们的工作增添了更多的信心。

高兴之余,长昊律师团也意识到,本案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光凭上面的证据想要主张无罪还是有努力的空间的,最主要原因是面对诉讼程序长而复杂的这一情况,当事人都随时可能崩溃。案件到审结一共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每次我们都是带着当事人及家属的无限期待,与公诉机关对簿公堂时,我们有理有据,表现出了一个法律人追求内心公平正义该有的气场及决定。庭后,我们的主办律师汪红丽经过几夜不眠不休,最终撰写了一份长达24页的辩护词。

事实证明,付出是会有回报的,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主张,认定L公司的扩散板有其他合法来源的可能性,而X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L公司使用了X公司的扩散板成分,所以不能证明被告人侵犯了X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结束语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除了提出合理怀疑之外,还要想尽一切办法来举出证据证明其合理怀疑。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邱戈龙律师是深圳最具影响力的商业秘密律师之一,成功办理了几十件商业秘密侵权、软件著作权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欢迎委托为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商业秘密大型案件,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1591534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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