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谁在蘸着于欢的人血馒头狂欢?!~~再评“辱母杀人案”

     一篇关于于欢“辱母杀人案”的报道,一时间使得《南方周末》瞬间洛阳纸贵,仿佛这家报纸就是“正义的化身”、“正能量爆表”使得一群人对着这个案件的一审法院~聊城中院和审判人员进行挖地三尺式的解剖,各路神仙也纷纷登场,就连一些八竿子都打不着的几个扯淡教授也是发文,仿佛不出来说两句,就坐不上“辱母杀人案”这班破车,就算象鬣狗一样的四处猛跑乱窜,也赶不上于欢案那些热乎乎的人血馒头 了!那些人拿到于欢案的人血馒头的人现在可着劲的狂欢,手舞足蹈,得意忘形!我们不用说,随便去网上看看,就知道那些冒充正义味道的魑魅魍魉正在细细品尝着,把玩着馒头,上面的人血还在冒着热乎乎的腥气,旁边还有一些苍蝇在四处缠绕着飞,也是想从中得的一些养分,好洋洋得意的去粪坑内炫耀自己的肥大和肮脏。

     于欢案的一夜刷屏,使得本来就乱糟糟的局面更加混乱,我同一个办公室内的老李同志早上就问我,这件事到底怎回事,我想想,就反问问他,你怎么看?老李也是一头雾水,说弄不清。是的,弄不清,那些人就是让我们这些普通人怎么也弄不清楚的,这样的话,他们的目的就达到了。他们的说法甚嚣尘上,他们的嘴大,他们的标题足够惊人,他们的手法也同样花哨,好了,够了,他们真正关心于欢案的审理结果吗?他们真的就为于欢案而感到真正的痛心疾首吗?他们真的就那么关心于欢吗?不是的,不是的,他们就是想蘸着于欢案的人血馒头偷笑,就是想让人心来混乱,让人们对我们的公检法乃至当前风清气正的良好法制局面的质疑和不再信任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我们时刻要保持警醒和冷静!而现在他们的目的几乎要达到了。

      在鼎沸和尘土飞扬的舆论面前,我们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和法宝就是事实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坚持事实求是!

      目前就于欢案的官方话语相对于舆论来说接近于零,呈现出在几乎“一边倒”的态势,司法者更要注意坚持事实与法律。再多的媒体报道,毕竟不能代替双方在场的司法审判。况且,这些媒体报道的公正性和有可能存在的金钱交易内幕,也是另外一种可能性将一直会存在。

 每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从发生,到警方的受理立案、侦查、检方的审查起诉,一直到最后被告人获定罪量刑,并不是那么简单的儿戏!每一个诉讼环节,不仅仅意味着权力和一些媒体对权力的猜测和意淫,他同样也意味着巨大的责任。在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办案终身责任制”就是一道利剑,高高在上,如有不慎或者怠工渎职或者滥权越权办事,任何蓄意的枉法,“渎职罪”和“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都可能成为一名办案民警、检察官、法官所“必须承受之重”。

     再说,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执法活动接近于透明化,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枉法,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

     如今,办案终身责任制这种体制之下,每一个法官要想着执意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绝不是必然。在一点上,社会舆论有权作任何猜测,你的猜测可以有一万种结果,但法庭对犯罪事实认定终究要靠调查,要靠着厚厚卷宗中侦查人员和检方工作人员的审查,而不是靠耍噱头就能解决问题,舆论可以让谜团更大一些,但是,事实终归是事实。如果,法官坚持认为判决有据,就要好好在跟全社会作解释说明上,下一番功夫。

      无论什么时候,司法者一定要坚持法律与良知,以事实为基础,做出公正裁决。除事实与法律之外,不应受任何因素的不当干预。还事实以真相,这是无论何时,司法都不能放弃的底线。

      定海神针,应该有且只有一个——事实和法律。

     当拿起法槌的一刻,司法者就应该专注于庭审控辩,依法裁决。尽管在前一刻,他可能只是一个路人和旁观者。

     最后,想补充一下该案中我所能搜集到一些目前媒体可能是忽略的细节之处:

1、本案中的受辱者苏某,在2017年2月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其借款总额2000万左右,而第一起官司的判决时间是在2015年底。

2、于欢案发后,苏某及家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地警方立案调查。并且苏某等人也从事民间放贷,是否属于高利贷尚无明确证据。

3、于欢案发后,当地警方立刻着手对吴某等人涉黑团伙开展打击,而于欢案恰恰是当地警方发现吴某涉黑团伙的引线,案发当时,讨债者涉黑的问题尚未揭露。

4、警方在目前的我们所能看到的证据中没有失职渎职的情况,并且当地有关部门和最高检已经介入调查,我们拭目以待就行。

      我们相信,只要冷静下来,任何问题,都会在得到客观公正的调查之后得到一个明晰的答案!

     而那些拿着蘸着于欢案人血馒头狂欢跳舞的,人随着他们的嘴脸被逐渐被揭露出来,脆弱的脸皮被撕下来,貌似清纯的画皮外面下那妖魔鬼怪的真面目一定会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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