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康巴什1.7亿土地补偿款怎么补偿才算公平?

      【本刊讯:记者 李国良】2013年12月26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伊旗哈巴格希乡布洞村五社村民踏上了维权之路。村民向上级主管部门实名举报陈茂荣、李健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把土地转租给杨喜林,使杨喜林领取1.7个亿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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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对土地转租的质疑

      布洞村五社白外信等村民向记者讲述:“2001年因康巴什政府招商引资将五社共2400亩土地承包给了投资商李健。同年10月28日李健与伊旗哈巴格希布洞村五社签订了《关于土地租“贷”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27年,自2001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8日止。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期内,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转租给第三方。合同中对于承包费用并未提及,只是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打水井一眼、打十三眼筒井、提供13个潜水泵、架设低压动力线一处。合同还约定为:“若乙方不再承包,其基地内的所有建筑设施、防护植被归甲方所有。”合同最后加盖了伊旗哈巴格希乡布洞村五社村民委员会和伊旗哈巴格希乡人民政府公章。合同签订后,李健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删除了发包人禁止其转包的条款,并添加若乙方不再承包“其基地内的建筑设施按时价作价给甲方”的字样。随即将上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私自卖给另一个投资商杨喜林。2011年在伊旗哈巴格希乡布洞村五社全体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康巴什办事处、康巴什国土局并未按照征地流程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就将杨喜林作为征地补偿主体与其签订了1.7亿元的征地补偿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规定要严格执行《物权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流转的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

1.7亿元土地补偿款存争议

      2012年8月16日康巴什办事处、康巴什国土局迫于上级压力,指派哈巴格希街道办事处几名工作人员、康巴什国土局的几名工作人员以个人的身份作为见证人牵头,在未向全体村民公示的情况下,让投资商杨喜林与布洞五社七名村民签订了所谓的《关于布洞五社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该协议签订后使广大村民认为协议内容明显践踏五社村民利益,杨喜林以6000万与李健签订转租合同获取了这块土地,然而不到一年就转手卖给了政府1.7个亿。

      布洞村民白外信等对康巴什办事处、康巴什国土局行政行为的态度极为不满,气愤的告诉记者说:基地项目是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村民对项目一无所知,1.7个亿是如何分配?怎样补偿合同中写的防护植被27年以后归农民所有,现在农民的共同财产植被成了杨喜林的私人财产,我们老百姓的利益在何处?

      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该文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康巴什国土局、街道办事处回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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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带着村民的问题,首先来到康巴什区区委宣传部,宣传部的工作人员说:“国土局的领导和街道办的领导这一两天都在开会,你们把想了解的问题留下,让他们尽快回复。”11月23日宣传部以邮件的形式回复采访的问题,国土局书面回复称:“该项目是承租人经伊旗哈巴格希乡政府和村委会批准同意后,于2001年与布洞五社集体通过土地承包方式取得,具体面积不清,只标明了四至界限,据社员反映,约为2500亩。关于布洞五社土地收储工作是在广泛征求社员意见后,经村民代表(队委)签字同意并公示了补偿方案基础上开展的。补偿安置标准依据《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批转康巴什新区土地收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康新管发〔2010〕78号)文件执行。”

      哈巴格希街道办事处书面回复称:“布洞五社土地租赁事宜全部由布洞五社全体村民自发组织与李健协商、签订的,并在五社村民代表签字后,当时伊金霍洛旗哈巴格希乡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原则上同意李健租赁布洞五社土地,并按照土地租赁流程做出了批复和合同备案等手续,其他事宜当时的哈巴格希乡政府没有参与。关于李健转租布洞五社土地事宜,是在五社全体村民与李健协商后,由全体村民代表和李健签字确认,签订合同后,布洞村民委员会提出请示,当时伊金霍洛旗哈巴格希乡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原则上同意李健、牛巨才承包布洞村五社集体草牧场,并做出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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