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斌,除了奥斯卡奖,是否还欠你一副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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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刘洪斌火了。其实,人家早就已经“火”了,只是那时,人们还不知道。这位传奇人物,从2014年起,就在西藏、黑龙江等6大卫视上,以“苗医”、“北大专家”、“著名中医养生专家”等名头,推销苗仙咳喘方、唐通5.0、天山雪莲等药品、保健品。

        像刘洪斌这样,能够霸屏各大卫视,以专家、教授头衔自居,推销药品、保健品的人,不在少数。据不完全统计,类似刘洪斌,还有李炽明、王志金、高振忠等人。这些所谓“神医”,出现在各大卫视的名为访谈类节目,实则为药品广告中,往往是吹嘘自己在某种疾病领域的“经验”,然后推出某药品或保健品,不是包治百病,就是对某些疑难杂症有神奇功效。

        稍有理智的人,或是一个普通人,一般都能看出来,他们的宣讲,属于虚假药品的推销行为。但是,谎言说一万遍,就成了真话。这类广告往往是在各个卫视反复播出,不断强化受众的认同感,最终购买商品,上当受骗。所以这类广告,一般都呈现两个特点:

        一是主要出现在欠发达省份的卫视中。其原因主要是欠发达省份,不仅仅经济发展较慢,其文化娱乐水平较发达省份,也有一定差距。因为收视率差,所以就依靠虚假药品的广告费,作为电视台的经费来源。

        另一点,此类广告的主要受众,以中老年人居多。因为其宣传的药品或保健品,大多数针对顽固的慢性病。这类病的特点是发病时间长、难治愈,患者以中老年人居多。他们常年受此病困扰,渴望病情得到缓解或治愈。这类虚假宣传的药物,一般无明显疗效,但也很少会对人体产生其他伤害,因此,其才能大行其道。

        此类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却是一点也不小。除了上当受骗的老人,损失了金钱,贻误了病情的正规治疗不说,单单是这种虚假药品广告的霸屏,类刘洪斌似人物的虚假表演,给广播电视机构的权威,以及社会诚信,都带来不小的伤害。

        一般来说,对于刘洪斌的行为,主要是由行政法来规制。比如《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都刘洪斌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对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那么对于刘洪斌等类人,是否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或服务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追诉标准,虚假广告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等因素,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洪斌所代言的各类虚假药品广告,如果深究起来,其影响恐怕早已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

        问题的关键是,刘洪斌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

        一方面,刘洪斌等应当属于广告经营者。所谓广告经营者,就是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刘洪斌,正是虚假药品广告制作的关键人物——主演,正是利用其虚假身份的宣传,才使得虚假药品广告有了宣传空间。民众也正是相信其虚假的身份,而购买商品,刘洪斌等人,当属于广告经营者的范畴。

        另一方面,即便对广告经营者作严格的限缩解释,在《刑法》总则中,也有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刘江斌等人,明知自己并非“苗医”、“北大教授”等身份,其也应该知道所宣传的药品和保健品,并没有其所吹嘘的功效,却在广告经营者制作的广告中,进行宣假宣传,也符合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以虚假广告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无不当。

        为何非要给刘洪斌等人戴上手铐,治其罪?原因就在于,此种社会乱象,若不用重典惩治,危害大,影响广,为社会法治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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