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斋志异 李伯言》蒲松龄的立场到底在哪儿?

这一篇,我在《凤阳士人我们拥有同样的梦想》和《阎罗组团去地狱兼职》读后感里两次提到。

正如法庭戏是美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涉及法律诉讼的篇章在聊斋里的比例也非常的高。蒲松龄如果向后穿越,不但是小黄文顶级写手,还会是这类剧情片的顶级编剧。

我自己没统计过,偷个懒,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于天池先生和青岛大学王海燕女士的估算,大致有四五十篇吧,接近聊斋全书的十分之一了。

先简单说说李伯言吧。

蒲松龄直接用名字做篇目的,历史上可确定的真实人物有《丁前溪》、《邵世梅》、《金世成》、《汪可受》、《李象先》和《孙必振》几篇。

总结规律,如果用人名做篇目,则一般都是人的名。

说得有点绕口,用下面的例子解释一下。

几篇里面有个例外,“前溪”是号,不是名,也不是字。

如此,可以确定伯言大致是李伯言的名,虽然这个名看起来很像是字。

三国演义里火烧连营击败刘备的陆逊,字伯言。

小霸王孙策,即孙权的哥哥,字伯符。

“伯言”为字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再举一个例子,悲剧人物周顗,字伯仁。他千方百计维护好友王导,王导却对他见死不救。

事后王导还假惺惺地说:“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

李伯言大概是家里的长子,因为有个“伯”字。

蒲松龄开头说:“李生伯言”。能考中秀才,李伯言肯定不是种地的农夫或者从事其他搬砖工作。

沂水县李姓没出过世家大族,所以也很难查到李伯言的背景和经历。

考据就只能先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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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言到地狱兼职阎罗审判了两起案件,严格说来,第一起只能算是道德败坏,根本够不上违法犯罪。

与82名良家妇女发生关系,没强迫没下药,没有拍小视频,或者拍了不贩卖盈利,根本不是事啊。

该“炮王”被判炮烙之刑,李伯言有想法。

第二起人口买卖案件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其实是个民事纠纷,因为不是人口买卖不合法,而是没有合法买卖人口。

李伯言判实施鞭打予以惩戒,又与李光耀、李显龙治理新加坡的思路暗合,不是一家人,用了同一条鞭法。

对此,蒲松龄一方面说:“阴司之刑,惨于阳世”,李伯言的地狱的执法过严了;另一方面又赞叹地狱里违法必究,司法公平,“谁谓夜台无天日哉”?谁说地狱暗无天日的,地狱很透明!蒲松龄感慨:“第恨无火烧临民之堂廨”,为何正义之火只在地狱燃烧,咋不把人间的XX机构给烧了呢。

我觉得以明清的司法水平来评价,李伯言确实做得不错。

看过周星驰《九品芝麻官》都会印象深刻,肉刑并不是审判后的结果,而是伴随审判的一种有效取证工具。

李伯言虽然也拿小鞭子抽人,也拿大烟头烫人,但那是调查实证并判决有罪之后进行的,罪犯和嫌疑人之间要区别对待,李伯言比今天某些咳咳做得都好。

再但是,且慢高兴,李伯言这样做了,不代表地狱普遍放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同样是聊斋,《席方平》里,席方平还是原告呢,被鞭打、被烙烫、被电锯,满清十大高端酷刑尝了仨,以至于席方平说:“阴曹之昧暗尤甚于阳间”,黑社会就是比白社会黑一点啊。

蒲松龄,你立场在哪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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