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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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

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

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一个行为根本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时,就没必要讨论该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即使该行为也起到制作不法侵害的效果

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面临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予以制止。不法侵害一般仅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但同时侵犯了个人法益则公民可以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故意侵害行为,对紧急避险的反击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如果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注意思考:防卫挑拨,互相斗殴

不能把事后防卫视为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防卫,即正对不正。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危险,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正对正。

“危险”来源: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他人侵害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对法益的危险,不能为了避免他人的合法行为进行紧急避险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行为,属于假象避险。如果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注意:1、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2、当一方注定被牺牲,也即牺牲地位被特定化,可以对其实施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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