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购同权!!云南将推动500万农民进城落户

作者:李杰义

日前,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推动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并提出了云南版的“租购同权”。

此方案是我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以城乡规划为引领,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以存量带增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具体文件。

文件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要提高到40%,实现全省累计转户500万人以上,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5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截至2015年底,我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1%,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43.33%,二者相差12.33个百分点。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将力争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33.4%,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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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放中小城市落户限制

《方案》要求,全面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重点是具备一定学历或技能的人才、进入城镇的学生、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人员,以及新生代农民工。

其中,全日制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社区的集体户口,先落户再择业。农村籍学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口或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口,毕业后可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

根据《方案》,城区人口1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城镇,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这意味着,除昆明以外,全省所有城市、县城和乡镇将放开落户限制。

其中,在城镇地区合法拥有商品住宅的,可以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登记在该住所。未买房、但在城镇地区具有合法稳定租赁住所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居住地社区登记为集体户口。在城镇具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可将户口登记在就业地集体户口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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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的积分落户政策将“夭折”

文件提出,调整放宽昆明市主城4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落户限制,昆明市主城4区及呈贡区不再实行积分落户制度。

其中,已取得商品住宅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在主城4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还可以申请将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未购买商品房、但具有合法稳定租赁住所、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同样可以享受以上政策。

在主城4区合法稳定就业,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均满3年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登记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口。在主城4区内迁移户口,不受养老保险和居住证等条件限制。

呈贡区在主城4区户口政策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放宽限制条件。

调整落户条件后,昆明市主城4区及呈贡区不再实行积分落户制度。此前,昆明于2015年7月1日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将西山区、呈贡区作为积分落户的试点地区。此次文件出台后,在昆明实行了两年多的积分落户制度将“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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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版的“租购同权”

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昆明还是其他城市、县城、乡镇,落户都有“租购同权”的政策

7月17日,广州市出台《广州市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明确“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成为全国第一个提出“租购同权”的城市。

云南此次出台的《方案》,将 “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区分为“合法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商品住宅”和“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这意味着,在云南城镇租房者,也将可以享受城镇户口等待遇

不同的是,昆明主城4区的落户门槛较高,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而其他城镇地区没有年限要求。

此外,我省还将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结合文件的其他规定,如果在中小城市拥有房产,但不愿意迁移户口的人员,其可以申请当地的居住证,不影响其配偶、子女、父母将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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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配套政策,列入领导干部考核

为保证目标顺利实现,《方案》要求各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其中,由财政厅牵头,建立省和州市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农村人口落户人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等因素,对各州市进行奖励。省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村人口较多的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

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根据全省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为:

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低于100平方米的城镇,最高可按110平方米/人配置用地标准;

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最高可按88平方米/人配置用地标准;

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最高可按55平方米/人配置用地标准。

《方案》还提出,完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充分发挥云南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积极作用,完备项目融资条件,提高项目成熟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积极支持相关企业通过企业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为了维护农民的“三权”,文件提出,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以此作为进城落户条件。为满足落户农民的住房需求,我省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并以公租房先租后售等方式解决转移人口住房困难。政府每年还将1/3可分配公租房房源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

为了保证以上政策目标的顺利落实,我省将把城镇落户情况和有关配套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全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明年,我省将对各地城镇落户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于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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