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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网红主播收入近4亿,补缴6000万元个税

据北京日报3月10日报道,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近日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今年最终补缴了税款6000多万元。

该直播平台的相关负责人认为,“我们平台主播的收入都是通过支付宝提现的,钱都被主播们直接提走了,所以我们就感觉没必要再替他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

但地税部门强调,直播平台制定了相关财务规则,主播也是依靠该平台取得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应由平台承担,而不可能由支付宝等第三方负责。“对于一名网红在多个平台直播,多处取得收入的问题,税务部门将加大跨省协查的力度。”

那就出现了以下这几个疑问。

打赏收入该不该缴税?看看大家如何说

支持“不纳税”:打赏并不如劳动或者劳务关系一样具有明确性,所以应被视为赠予,无需缴纳个税。

支持“纳税”的:打赏这个行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首先是由于读者很认同作者发表的文章,然后才出现了打赏行为。

所以,原创者收到的打赏金额肯定不能算作赠予,而是应当按照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

腾讯方面当时给出回应称,用户通过打赏获得的收入应当自行去办理缴纳所得税。

腾讯等各大平台强调:平台仅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功能的载体,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

主播以独立身份直播:应由平台代扣代缴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认为:

按照税法规定,个税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无论是哪类所得,基本规定是谁支付个人所得,谁就是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义务。如果纳税人和公司有雇佣关系,则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公司进行扣缴。

如果纳税人和公司是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关系,则所得是劳务所得,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个人借用公司的渠道或资源,不从公司取得所得,即使所得流动的路径经过公司,公司也不是个人所得的支付方,没有代扣个税的义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采访多家直播平台得知,目前,直播平台的主播来源不一。有的主播是平台直接签约;有的是平台和经纪公司合作,由经纪公司来协调主播来进行直播;还有的就是普通人使用直播软件进行直播。

“不管主播和平台是怎样的关系,个人取得收入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现在的问题无非就是说,个税应该由谁去交。”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但她同时指出,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往的一些规定和现在直播平台经济的情况不一定能够严丝合缝。新事物层出不穷,完全用过去的套路来看直播平台与主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也不一定能够正好合拍。

朝阳区地税局数据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强调说,新兴业态绝非法外之地。

那么,具体该由谁来缴?

施正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说,如果主播和平台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经纪公司,是以独立的身份进行工作,平台只是一个场所,他们不是有人事档案的公司关系,而是独立劳务关系,应该由平台代扣代缴个税,按照20%劳务报酬税率代扣代缴。若主播一个月获得的报酬超过2万元,则按30%的税率缴纳。超过5万,则按40%的税率缴纳。

施正文强调说,这种情况下,平台有代扣代缴的法律义务。平台若没有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则税务机关可以对平台进行未扣税款的0.5倍到3倍记性罚款,税务机关也有权可以向实际获得的所得人主播追缴税款。“假如税务机关从来没有和平台说过,平台不知道有无扣缴义务,扣缴关系不明晰,我认为税务机关对平台的处罚可以从轻。”他说。

而对于一些平台的签约主播。施正文分析说,平台与主播签约后,那么主播就是平台的工作人员,就有了雇佣关系,获得的收入则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到45%的税率来缴税,由平台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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