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1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

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处理报案、举报的规定。

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是监察机关发现

和查处职

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和渠道,

明确监察机

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有利于保护

人民群众参

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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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是监

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

根据本

发规定,

监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

按照监

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信访部门负责统

,接

爱。

四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报案、举报材料,

逐件登记

分类摘要后,再按照程序报批后按照规定办理。

“报

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向监察

H关报告其知道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

老线索的行为;“举报”, 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

人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违法犯

里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

二是关于报案或者举报的移送。主要有两层意思。

对属于监察事项,但不属于该监察机关管辖,应当移

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监察事项,应

当由别的主管机关管辖,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此外,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

泄露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

这样有利于保护报案人、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

也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与职务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

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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