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不交专项维修基金!哼!你能把我怎么样?

2004年3月,李磊和韩梅梅在幸福湾小区购买了一套自己的住宅,开始了王子和公主般幸福

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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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无奈刚刚工作,囊中羞涩,每天都是馒头加咸菜,你耕田来我织布,自给自足,能省就省,于是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嘛~嘿嘿,能省则省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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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湾小区业主大会经征求业主表决意见,决定由业主大会代表业主提起追讨维修基金的诉讼,要求李磊和韩梅梅就其所有的房屋缴纳专项维修基金。于是,李磊和韩梅梅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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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通过对法律的通宵研究,终于想出了应对之策,在法庭中,其指出:“我和韩梅梅于2004年获得房地产权证,至本案诉讼有6年之久,原告从未主张过维修资金,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诉请。”

哇~~~诉讼时效过了~好机智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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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李磊和韩梅梅为自己高明之处兴奋不已时,法院的判断却让他们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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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这么说的:

专项维修基金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理由阐述:

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是特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是业主必须履行的义务,只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如果李磊和韩梅梅不缴纳业主维修基金但是却享受该基金所带来的利益,那么对其他业主是不公平的。

所以,最后的结果是,李磊和韩梅梅只能乖乖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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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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