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之奥卡姆剃刀原则

近年来,我国推行司法改革,取得了不小成绩。其中,在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上有所反映与表现,裁判文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说理性得到增强。这是好的方面,但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也存在一定问题。总的感觉是,法院的裁判文书,不仅是越写越长,而且是越来越难读懂,或者是越读问题越多。小编认为,对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到了该启动奥卡姆剃刀原则的时候。

所谓奥卡姆剃刀原则,即“简单有效”原则,是由十四世纪逻辑学家、圣方济各会修士奥卡姆的威廉提出的一个原则。奥卡姆剃刀原则,最经典的表述为;“如无必要,勿增实体”;更具体一些的表述为:“当两个假说具有完全相同的解释力和预测力时,应当以那个较为简单的假说作为讨论依据”。

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之奥卡姆剃刀原则_第1张图片

奥卡姆剃刀原则,作为一种办事理念、思维准则或方法论,在哲学、科学及管理学等众多领域得到广泛运用,逐渐被人们熟知和认同。当前,对法院裁判文书的在制作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引进奥卡姆剃刀原则进行处理的必要。当前,在法院裁判文书在制作上,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或称裁判文书三大弊端。

第一,格式拘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举统一了法院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格式,让裁判文书更标准和规范。但是,同时也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裁判文书过于千篇一律,不能做到根据案件特点,侧重与取舍格式内容;二是该规范与样式,小编认为在一些行文及标点等方面的要求上也有个别值得商榷之处,以此为样本制作的文书难以让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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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冗长繁琐。现在的裁判文书,在篇幅上越来越长,并且内容繁琐,增加了人们阅读的难度。有的裁判文书更像技术鉴定报告,让人难以读懂读卒。虽然司法裁判是一项专业性与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但是裁判文书的性质上,毕竟是公共文书,它是拿给着为普通人的当事人阅读的,并且还要提供给社会公众阅读。因而,冗长繁琐的文本,不符合裁判文书的内在要求。

第三,德道说教。这些年来,法院裁判文书改革,有向前台延伸与迈进的倾向,最突出的是增强了德道说理。比如,有的文书增加了法官后语部分。这种做法,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居中与独立地位不相适宜,法官不应当站在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道德立场讲话。因为,法律标准具有统一性,但道德标准则具有多元与多层次之分,法官言说道德,容易引起争议。法官的职守,是在法律底线上进行评判,而不是在德道上言说。同时,法官应当是仁兹、善良和宽容的,尤其是对败诉的一方,在态度上应有所理解。实际上,法院在这方面是吃过亏的,十年前的南京彭宇案,法官把自己用道德标准分析取舍证据的心证过程,在判决书中写了出来,此为舆论所病诟,至今法院仍在为此洗地;最近,发生的“香蕉噎死女童案”,有一份被许多人称为“充满人性良知判断”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同样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之奥卡姆剃刀原则_第3张图片

总之,对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存在的以上问题,应当启动奥卡姆剃刀原则,进行删繁就简的处理。对裁判文书中,不必要的格式细节、冗长繁琐的内容、个人德道说教,予以全面删除。给当事人及社会大众,呈现一份仆实无华、可以看懂、低调无争议的法律裁判文书。至于道德问题,留给社会去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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