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武汉积分落户申请时间公布

武汉市积分入户框架可概括为“4+11-4”。即:4个资格条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11项加分指标,合法稳定住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居住证、年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纳税、创新创业、表彰奖励、参加公益服务;4项减分指标:不良信用记录、行政拘留记录、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和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入户申请人的总积分=加分指标的积分之和—减分指标积分的累计积分。

 积分入户加分指标及分值:

  (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最高分值30分。

  1.申请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3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15分;

  3.在本市合法租赁住房或者居住在单位宿舍的,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积10分。

  (二)社会保险指标,最高分值30分。以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2分。

  (三)住房公积金指标,最高分值30分。以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2分。

  (四)居住证指标,最高分值30分。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每满1年积2分。

  (五)年龄指标,最高分值20分: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积20分;

  2.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1分。

  (六)文化程度指标,最高分值60分:

  1.高中(中职〈中专、技校〉)学历,积10分;

  2.大专学历,积40分;

  3.本科学历,积50分;获得学士学位的,积60分。

  (七)技术职称指标,最高分值80分: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工,积30分;

  2.中级工,积60分;

  3.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积80分。

  (八)纳税指标,最高分值100分:

  1.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该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10万元的,积3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2.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1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3.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应纳税额达2万元的,积3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每享受1年减免税政策积2分,最高积20分;

  4.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积10分;应纳税额达0.5万元的,积20分,每增加0.5万元加10分,最高积100分。

  (九)创新创业指标,最高分值100分:

  1.在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每满1年积20分;

  2.在“创谷”和各类众创空间创业就业的,工作每满1年积5分。

  (十)表彰奖励指标,最高分值100分:

  1.获得市委、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积60分;

  2.获得省委、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部委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积80分;

  3.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积100分;

  4.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市级奖项,积60分;获得省级奖项,积80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积100分。

  (十一)公益服务指标,最高分值10分。参加无偿献血,每次积2分;5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每满10小时积1分。

 积分入户减分指标及分值:

  (一)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每条扣减2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30分;

  (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5年内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的,每次扣50分;

  (四)刑事犯罪记录。5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一些申请人因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失去了今年参与积分入户的机会。根据惯例,2019年度“积分入户”将于10月份开始接受申请,申请人务必提前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特别是以下4个方面:一是确保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二是住处,自有住房应提供房产证明,租房的要到所在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及区房管局房管站备案租赁合同,住单位宿舍的需要单位提供证明和产权证;三是提交的学历需要学历认证材料;四是提交技术职业资格证书,需要申报职称时的学历证书、取得资格时的相应表格(评审表,或初聘表、合格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那到底是一个什么流程呢?

       (一)实名注册:申请人在网络申请的,应在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通过“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登陆“武汉市积分入户信息平台”提交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的区参加积分入户申请。暂住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到现暂住地流管站变更居住证登记地址后,再申请积分入户。

(二)确认资格:申请人实名注册成功后,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四项信息记录,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当系统提示申请人“无武汉市社会保险信息记录”时,如果申请人为2017年9月1日后新参加武汉市社会保险,申请人应在武汉市社保中心开具社保缴纳证明后到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当系统提示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信息记录”时,如果申请人配偶或父母、子女有合法产权住房,申请人应持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合法产权证书、结婚证或相应家庭关系证明到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如果申请人居住在租赁住房,申请人应持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到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按照2017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2017年窗口受理服务从10月9日开始,具体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时间为准。

(三)上传材料:申请人应对照《武汉市积分入户指标认定及申请材料一览表》,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申请材料。上传原件扫描件或者图片规格为jpg格式,大小不超过1.5MB。申请人须认真核对、上传申请材料,系统初审通过后不接受补充或变更申请材料。

(四)积分审核: 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积分入户指标认定细则,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积分意见。申请人会收到短信提示积分审核进度,并可在平台查看本人积分结果。

(五)公开公示: 依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入户指标数,按照积分高低分区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于11月下旬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申请复核:申请人对积分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负责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每个积分项目只能申请复核一次。

(七)公布结果:根据复核情况,本年度积分入户结果于12月中旬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公布。

(八)办理落户: 可办理积分入户人员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持积分入户申请材料原件到居住证现居住地址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入户窗口,核实申请材料后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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