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风险补偿资金池扩大到30亿元,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

作者:聂瑞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设立规模为30亿元的“风险补偿金池”。

其中,2017年首期10亿元由省工信委工业信贷引导资金5亿元和追加预算5亿元构成。2018—2019年将风险补偿金纳入年度预算,每年新增安排10亿元。

扶持力度逐渐加大

2014年,云南启动了“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其中省农信社、邮储银行云南省分行作为首批承贷银行,分别承担70%、30%的贷款发放任务,并按照贷款担保基金不低于1:8比例放大贷款倍率进行放贷,为有贷款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10万元以内的贷款。

同时,建立初始规模为2.9亿元的省、州市、县3级贷款担保基金,经核准的贷款损失由3级财政及承担银行按55%、20%、20%、5%的比例分别承担。


2015年4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省级财政设立5亿元工业信贷引导资金,用以解决重点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5月,云南省财政厅安排2.9亿元资金,设立省级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


2016年8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将“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担保调整由省级2.9亿元担保基金统一承担,并加大10万元贷款发放力度。同时明确,将5亿元省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调整用于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鼓励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


去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明确,2014年4月后注册的符合扶持行业要求的全省微型企业,可向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富滇银行、邮储银行云南省分行3家承贷银行申请10万元—300万元创业扶持贷款。扶持贷款目标金额为23亿元,分别由省农信社、富滇银行、邮储银行云南省分行按照5:3:2的比例承担。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承贷银行,按照新增贷款额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9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首次提出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在该机制中,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成为重要环节。


近日推出的《办法》,则是专门规范该资金池管理的文件,且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可见对该资金池的重视又提升了一个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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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倾斜

值得注意的是,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曾针对科技型企业推出云南省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为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财政科技经费。本次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并没有整合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但对科技型企业也有所倾斜。


《办法》指出,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主要用于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池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


其中,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相较于此前,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获得了很大的提高。


《办法》规定,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原则上是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按照法定程序核销额的50%。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时点为其提起诉讼并待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风险补偿金按照承担比例进行代偿。


但对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项目,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本金的比例可以提高到70%,包括生物医药产业、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与消费品制造业及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民营(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高原特色农业加工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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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机构范围扩大

省政府对此次补偿措施的重视程度超过以往,将专门成立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并在省工信委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全省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年度目标任务、批准风险补偿和不良贷款核销事项、协调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他工作。


与此前不同的是,合作金融机构的范围不再限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富滇银行、邮储银行云南省分行3家,而是扩大到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根据《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金融机构上年贷款增速和贷款余额等,原则以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较上年提升2个百分点以上等为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


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应对云南中小微企业单独增加信贷规模,并确保在每季度初按计划落实到位;承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当年贷款增速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水平,并按照风险补偿金的5—10倍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纳入省级风险补偿范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托管机构,被委托的托管机构要成立专门团队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负责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支付风险补偿金,代持与支付的风险补偿金相对应的不良贷款债权,并按照规定将清收所得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对于达到合作协议约定贷款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按其承诺新增贷款余额,托管机构将按比例分配风险补偿金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归入风险补偿资金池。


合作金融机构将成立由行长(总裁、总经理)任组长的工作组,积极向其总部申请中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规模,确保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增速,协调配合全省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工作。


《办法》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向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全省中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暂停新增贷款发放,并及时启动存量不良贷款代偿及风险处置,待不良贷款率降低至5%后根据实行情况恢复开展业务。


《办法》要求,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建立当地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机制,并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协调工作。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合作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具体贷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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